從人的行為本身看,戰爭的本質,就是一群互不相識的人互相殺戮,而戰場本身,就是一個大型的犯罪現場。唯一的區別是,在戰場上殺戮不但免於法律責任,而且還會有人為此賦於一個神聖的理由。直到有了《日內瓦公約》,其對戰俘的保護條款,相當於給這種免責規定了適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