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網媒《集志社》的調查報導,78間臨海獨立屋,起碼22間有僭建物,以增加樓宇面積,興建游泳池等,也有占用公地作私人用途。僭建者的所作所為,符合法官對黎智英違反租約的兩項定罪原則,一是隱瞞違反契約,二是行為目的是「自肥」或「自我方便」,即從中取利。其中屋主有身份特殊者,如全國政協委員之類,看來也該遭到法官對黎智英的同樣指責,批評他利用其地位令執法部門投鼠忌器、自我矮化,不敢突擊巡查,因此需要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