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最基本的原則,就是刑罰與「過失」是合乎比例;律政司指黎智英「評論」兩句等同「謀殺罪」,不知他的評論謀殺了誰?有誰人因為這兩句評論而死亡?當評論兩句就可以等同「殺人」,然後隨時被判終生監禁的時候,請問是否還對香港的「生活方式不變」?是否「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自由」?這些在《中英聯合聲明》保證50年不變的所謂「一國兩制」原則,還有什麼是仍然「有效」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