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是授權官方超大權力,不必計較針對的對象及行動是否一定或者有頗大機會引起國安風險,只要認定有可能出問題,即使機會不大,都可以一概趕盡殺絕。因此,政府取締的範圍不止於帶有暴力的反政府行動,也包括那些不暴力但被視為有意圖煽動仇恨政府的行動,否則任其發展下去,有可能(雖然不一定)演變成暴力對抗,所以政府需要先發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