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有林被控犯受賄罪、貪污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洗錢罪,共六宗罪。法院認定,從1993年到2023年30年間,楊有林受賄22.14億元,貪污1200萬元,行賄2500萬餘元,挪用公款1500萬元,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損失2300萬元,洗錢100萬元。楊有林是2012年習近平上台以來第五個因經濟犯罪被一審判處死刑的官員。一個楊有林倒下了,千百個楊有林馬上就會被中共一黨極權的體制複製出來。這也是中共越反越腐的根源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