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涉及的四項罪名含義廣泛,可以牽連甚大,如「分裂國家」可以不涉及武力或武力威脅(如揮動寫有「香港獨立」的旗幟、標語)、「顛覆政府」目的可以不是推翻政府(如群眾非法集會阻撓立法會通過法律)丶「恐怖活動」可以是以非法活動(如破壞交通燈)實現政治目的丶「勾結外國勢力」可以是向外國提供國家機密(如記者報導一些獨家新聞)等等。結果現時屬無罪的便跌落法網,另一些本可由《公安條例》或《刑事罪行條例》檢控的,都變成破壞國家安全的大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