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代、元代、明代、清代,猥褻兒童幾乎全部都是死刑,美國最高可判250年,韓國是化學閹割,新加坡是20年有期徒刑。所以如果要對王振華重判,可能是要先修改法律條文,我個人一直認為像拐賣婦女兒童、猥褻兒童、性侵兒童,應該從重處罰震懾潛在的犯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