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委書記的權力失控,最根本的是權力過大而又缺乏有效監督。在現行體制下,縣委書記擁有的權力既齊全又強大,不僅掌管著全縣一切資源——決策權、人事權、財政權,甚至涉及公安檢察法院的司法權——堪稱一方「諸候」。絕對的權力沒有監督,往往如脫韁的野馬,無拘無束,無法無天。我們不能忘記甕安、孟連等群體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