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金壽等律師提交江西省檢察院的《刑事申訴狀》中提到:沒有任何客觀證據證明溫海萍實施了殺人行為。公安機關的現場勘驗、法醫學鑑定、物證檢驗表明,案發第一現場和藏屍現場,均沒有找到溫海萍作案的證據。溫海萍身上沒有任何搏鬥的傷痕;溫海萍衣褲、鞋子上沒有血跡;兩處現場、移屍途中均沒有提取到溫海萍的腳印;死者皮帶上沒有提取到溫海萍的指紋;沒有發現溫海萍的精液;移屍途中沒有發現血跡;死者乳頭上沒有檢測到溫海萍的唾液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