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一般犯罪指控而言,「必要性」(necessity)都是一種有效的辯護。 必要,簡單來說就是「兩害相權取其輕」。一個經典例子:為了撲滅森林大火,燒掉他人的田野作為防火隔離帶,並不算犯罪; 但此處權衡取捨的天平,不可以兩邊都放著生命,「一命換X命」的比較,不可以作為謀殺罪的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