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發起任何遊行、集會、抗議活動,都必須向警方提前遞交申請。只要活動符合至少有一位立法會議員和一位新聞記者願意擔任觀察員,並由至少十位香港永久居民組成糾察小隊的要求,則不限活動主題,一律由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在遊行、集會、抗議活動中,若出現沒有暴力行為的騷亂,由糾察小隊自行負責制止。若在活動中出現嚴重影響社會正常秩序的暴力行為,將依法追究活動發起人的民事或刑事責任,並由警方對違法者現場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