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10月,王以自己財產(房子和騾駒子除外)投資,參加合作社。但社裡的地,種的不好。有的缺苖三成二或四成三。有的社員不到社裡幹活,去外邊掙錢。1955年5月,他正式退社。 法院將王逮捕,認為王在緊要關頭退社,搶走社裡的牲畜和車,「破壞互助合作」,判處徒刑8年。後來,遼寧高院改判教育釋放。王被判刑後,群眾反映:「王玉才做了一輩子莊稼人,哪想到有這個事?」有的說:「你看入社好入,出社哪有那麼容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