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按日本的《貸金業法》的規定,貸款公司不可以在太晚或太早時間給債戶打電話或發傳真,也不可以在沒有正當的理由下訪問債戶的家或公司。我不知道中國是否也有同樣的法律。但是在中國的法律上,控制和暴力行為也應該算犯罪行為。無論有什麼理由,犯罪行為都是不可容忍的。在該案中,警察應該當場抓住催款集團。我認為他們不那樣做,這是因為在警察或者中國社會中,存在著「如果有正當的名義,做什麼都可以」等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