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加害者出於對女性的仇恨、輕蔑、支配慾,實施謀殺、傷害、恐嚇、性暴力或網絡暴力,法官在量刑時應當把這種動機納入考量,並可以作為從重處罰的理由。在司法實踐里,問題一直存在。尤其是在伴侶暴力、殺害女性、分手報復等案件中,一些法院仍傾向於把男性的占有欲、控制欲或報復解釋為「激情」「情感崩潰」或關係破裂後的失控,有時甚至因此減輕處罰。修法之前,德國法律並非完全無法處理這類動機。法官也可以把針對被害人性別或性取向的犯罪動機,歸入「蔑視人類的犯罪動機」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