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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6人權專家發信中國 質疑23條立法不符國際標準 港人自由將大量受限

繼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批評港府加速通過落實《基本法》23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人權保障上的倒退之後,六名不同範疇的聯合國人權特別報告員亦聯署去信中方,質疑《國安條例》控罪含糊,不符公約規定,將「大量和不當地」限制人們的自由,甚至是與聯合國合作亦可能受當中的境外干預罪影響。報告員促請港府全面檢討《條例》,並考慮設立獨立審查員去定期檢視法例。

聯合國六位人權特別報告員指香港新的國安條例不符國際人權標準,吁重檢。©麥燕庭提供

港府發言人回應傳媒查詢時只是重申,保障人權和尊重法治是《條例》的立法原則,當中更有條款訂明,會按兩條國際人權公約依法保護言論丶新聞丶結社丶遊行示威等多項權利自由。

不過,六名報告員是在「歡迎」港府在《條例》中訂明保障人權和自由之後,詳細列出當中條款可能與兩條國際人權公約中合共九項人權不符之處,並指出根據《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經濟,公約並非置於首位,預期23條法例亦會凌駕公約。

由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委任的六名特別報告員在《條例》生效前夕致函中國常駐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信件按機制於昨(27日)天公開。

在長達十八頁的信函中,專家們逐一質疑《國安條例》多項控罪的定義含糊空泛,必然涉及任意和歧視性的執法風險,對言論和表達自由丶和平集會和結社丶免受任意拘留丶公平審訊丶行動自由丶私隱丶參與公共事務丶學術自由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丶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權利均有「大量和不當的」(significantly and unduly)限制。一旦實施,將導致大量人權遭侵害,而部分條款具有域外效力,亦會影響流亡海外的香港居民丶社運人士及人權衛士。

當中,專家質疑,境外干預罪的定義不單空泛,甚至是未有對「國際組織」和「政治目的」下定義,以致聯合國亦可包括在「勾結境外勢力」罪內,專家指出,中國本身是聯合國的成員國,可是有關條款的不確定性卻會影響外界與聯合國的合作,包括人權機制,有違中國的國際義務和慣例。

公開資料顯示,中港官員未能在前年的人權會議上保證參與聯合國人權機制的公民或團體不會受迫害,已令部分過往有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交意見書的香港非政府組織件初沒有再交意見書;相反,在港建制派團體和海外港人團體提交意見書的數量則大增。

人權中心:專家主動發聲 顯見人權威脅迫在眉睫

專家重提,人權專家早已對2020年中生效的《港區國安法》提出不少建議,以便條文能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但剛完成立法的《國安條例》在草擬時顯然沒有加以考慮,情況令人失望。

翻查資料,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022年時已建議港府廢除《港區國安法》和不要再以煽動罪提控,其後,不同專家和人權機制提出類似建議,不過,港府的行動表明,沒有遵從建議。

專家總結時指出,他們在18頁信函中指出的問題並非全部,建議港府重新全面檢討《條例》,以確保其符合人權要求,包括跟進聯合國人權專家過去多次提出的批評和建議,並仿效英國和澳洲設立獨立機制,定期監察和審查香港的反恐和國家安全措施及法例,並提出改善建議。

聯合發出信件的六名人權專家分別是意見和表達自由權特別報告員 Irene Khan丶受教育權特別報告員Farida Shaheed丶和平集會自由權和結社自由權特別報告員Clement Nyaletsossi Voule丶人權衛士處境特別報告員Mary Lawlor丶法官和律師獨立性特別報告員 Margaret Satterthwaite及反恐與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Ben Saul。

就此,香港人權資訊中心指出,聯合國人權專家迅速和主動地跟進香港《國安條例》的人權問題,顯示專家認為此法例對港人的人權和自由是一項迫在眉睫的威脅,呼籲港府立即檢視和暫緩寊施《條例》。另外,發言人又敦促國際社會密切注視港府如何以法例進行進一步的鎮壓。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RFI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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