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度的國安立法實施後,中港的公權力制度進一步靠近,亦與民主國家進一步分開。歐美陣營國家一是關注國安法涉及的關鍵內容如「國家秘密」、「境外干預」等,定義空泛,導致犯禁界線不確定,二是擔心當局執法權力過大(如可延長拘留時間、禁止會見指定律師),削弱受查者的應有權利,影響他們的國民在香港的活動範圍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