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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 美國人怎麼做

自從有人類社會,就有公與私的問題。明確保護私有財產的國家,也有「公」要求「私」讓步的時候。最容易碰到的,就是公用事業發展要徵用私人的房屋土地。

    最近,美國康州叫做新倫敦的小鎮上,柯羅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麻煩。1997年柯羅買了中意的水邊小屋,心滿意足安頓下來。突然晴天霹靂,說是政府要征地。

    鄰居們都拿著賠償費搬走了,就是價格公平,他們還是有犧牲的,住房和環境,是家庭生活的載體,除了硬體價值,還有很多感情和其他因素,不是用錢就能算得清。柯羅的一個鄰居,就在這裡住了幾代人,整整一百年。這裡有穩定的鄰里關係和社區生活。這一來,老街坊們都散了。

    柯羅堅決不搬,成了釘子戶,還告上法庭成了個著名案子,鬧到最高法院。

    美國建國時,還是大鄉村,大量私人擁有土地。兩百多年來,美國經歷了現代化,城市飛速發展,應該出現大量柯羅才是,可是鬧到最高法院的並不多。美國的城市開發公私界限比較清楚,一般是政府規劃,私人開發。房地產開發都是私人經營,他們必須先服從政府的城市規劃。符合規劃條件,由開發商解決開發區的原私人財產。

    如何解決呢?法律不容許強制私人之間的利益轉移。不論該房地產商是誰,商業開發性質,就是私人謀利。房地產商可以商購私產,不可強拔釘子。法律認為,每個人的利益由自己判定,別人無權插嘴。雖然房子市場價值有限,可是,個人對房子的感情可以是無價之寶。業主願意接受出價放棄某種利益,是他自己的事情,可法律無權強制他放棄。

    美國的開發商和原地產主之所以不衝突,就像商販和顧客不衝突一樣。開發商解決釘子戶,只能依靠優價購買。

    大多數開發的私產問題,就這樣「私了」消化了。

    但是,合法的公地徵用,法律支持「私」向「公」的利益轉移,可以強制執行。最典型的例子是修路。不能出一個釘子戶,大家就此路不通。國家可以徵用私人土地,如果公私發生矛盾,則有法院裁決。那麼,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支持國家的征地、下達拆遷命令呢?

政府征地是動用「國家徵用權」。動用國家徵用權必須符合兩個要求,即「公用」和「合理賠償」。

    從「合理賠償」來說,賣房屋所有權狀身有「價格」和「意願」兩方面。在征地中得到的賠償,即使作為「賣房價格」是「寬」的,但是論「意願」房主仍然是在作出犧牲。法律規定,對賠償費不滿意,可以要求法庭陪審團來判定。

    對征地的「公用」目的有懷疑,也可以走向法庭尋求仲裁。柯羅把官司打上法庭,就是對征地用途有疑問,這次征地是包括一部分商業區的經濟開發。她質疑這不符合「國家徵用權」中對「公用」的法律界定。

    經過法庭調查,柯羅所在的新倫敦市,情況非常特別。它的經濟原來依靠一個海軍的軍事基地。1996年聯邦政府決定關閉這個基地,小鎮經濟頓時崩潰,失業率高達州平均失業率的兩倍,人口降到1920年以來的最低點,只有兩萬四千人。小鎮瀕臨瓦解,這樣衰落的地區連開發商也沒有興趣。因此,由州政府支持發行債券集資,規劃一個包括州立公園的整體開發項目,其中有一部分商業區,指望以此刺激經濟,救活小鎮。項目宣布後,立即有公司響應,願意在這裡投資三億美元建研究機構。所以計劃不能說沒有道理。

    幾級法院再三確認,其中無違法的私人利益。正因為以經濟開發為征地目的的情況極為罕見,訴訟才能進入聯邦最高法院。根據一級級的法庭審核,都裁定新倫敦市以救活小鎮為目的的特殊經濟開發,規劃良好,可以被看作「公用」,且徵用範圍適度。這是司法系統在對公私作出又一次細緻的界定,什麼是「公」,不是光靠政府官員說了算。

    征地很少引出社會風波,一是在法律上清楚劃出公私界限,二是透明、正當的程序,三是有獨立公正的仲裁機構。在這樣的前提下,民眾達成共識,公用征地必須服從。只要征地合法,法律支持政府強行執法,做征地釘子戶就沒有意義。關鍵是爭得「合理賠償」。

從「柯羅對新倫敦市」一案我們看到,不論是憲法第五修正案,還是「國家徵用權」,都只是簡要大原則,卻必須面對千變萬化的複雜情況。紙上法律容易完美,執行過程中的環節卻可能百弊叢生。因此,對每一個宣稱是「公用」的項目,都必須有一系列的審核程序,向公眾公布計劃細節,立項前接受民眾質疑,獨立審核部門的審查,項目涉及私人承包必須嚴格招標等等。同時,還必須接受民間和媒體的調查,全方位地確認,是否假公濟私、是否有私下的利益輸送。在發生類似柯羅一案的爭議時,還必須有獨立司法來對具體項目,對「公用」作出審查、解釋和界定。每一個項目,只要有疑問,都有權利要求司法仲裁。

    保護私人財產,不等於社會絕對不要求私人為社會作出合理犧牲。關鍵是,以「公用」的名義徵收私產,在執行中,要做到合理行使「國家徵用權」,最終必須依靠社會整體制度的健全和複雜運作,其中包括一些看上去和征地毫不相干的部分,例如新聞制度的健全、民間社會的發達等。只有公私劃分的每一步、每一個細節都是透明的、有社會公信力的,社會才有權要求個人作出有補償的合理犧牲。這時,這個個人可能仍然是不滿意的,但社會卻不會積累大規模的怨恨。(作者:林達 旅美知名作家)

責任編輯: 鄭浩中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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