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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鄭筱萸案 除了槍斃 還該查些什麼?

作者:

作者:林達

 

前國家藥監局局長鄭筱萸作為國家藥品監督的最高官員,其貪瀆罪行對民眾健康造成的傷害,殺他十次也難抵萬一。不過,這樣的高官因職務性的犯罪而判死刑,在當代世界卻不多見,一個重要原因是,和一般謀殺罪不同,凡嚴重貪污瀆職罪,必有制度上的原因。換言之,是制度便利了這樣的犯罪,是制度上的問題誘發了這樣的罪犯,只是殺了犯罪者,並不能解決制度上的問題。

鄭筱萸一案,必將成為世界制度史上的經典。在鄭筱萸當局長的那些年裡,湖南一個藥廠的一位技術員高純,手裡拿著藥廠藥商向國家官員行賄的證據,以及國家藥物管理官員腐敗瀆職的證據,向國家藥監局舉報,歷時多年,竟然就是舉報不進。高純「寫信、上訪,至少向國家藥監局寄了100多封掛號信、快遞42件、電子郵件400多封、電報2封,電話打了500多次,去了21次,其中8次是在局長接待日。」而那些年裡,假藥劣藥由於國家藥監局的瀆職仍然在全國危害人民健康。高純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卻不受理,理由是,國家藥監局是國家機關,「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形象」,「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範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高純上訴案中竟然也維持了這一裁定。這樣的事情,在當今世界說給別國人聽,人家大概是無論如何也不會理解,到底是什麼原因,使得這個文明國家的國家機器和鄭筱萸穿連襠褲長達幾年。於是,將來的歷史上一定會記載鄭筱萸的名言:「你有什麼資格起訴我?你有什麼資格跟我鬥?我代表國家行使職權!」

鄭筱萸一案具有如此明顯的特點,此案之犯罪行為一定和國家制度上的問題有聯繫。這種聯繫非常複雜,十分隱蔽,人們至今還不清楚。制度上的問題是根,從基層醫藥業一步一步爬到最高管理官員位子上的鄭筱萸淪為罪犯,只不過是一個果子。摘下了這個果子,我們卻連根在什麼地方都還不知道。

如果鄭筱萸一案發生在法制完善的國家,除了在司法系統追究罪犯以外,此案必引發大規模的國會調查。別的不說,單是高純所寄出的100多封掛號信、快遞42件、電子郵件400多封、電報2封,電話500多次,每一次每一件,當初是誰拿到手的,是誰批示的,是誰作出處理意見的?這些國家幹部,是根據國家的什麼法令條文,根據什麼工作規範,來作出這樣的處理?他們在作出這樣處理的時候,是否肯定這樣的處理是合法的,正當的?如果他們是根據上級指示這樣做的,那麼上級是誰,根據是什麼?我們的國家幹部們,是不是知道他們工作中的每一個決定,每一個動作,自己個人是要負責任的?在國會調查的公開公聽會上,要傳喚所有經手的工作人員,從國家機關負責答覆上訴者的門房警衛,負責拆讀郵件的幹部,到國家藥監局的上級,都必須公開向民眾講清,自己在那個權力鏈條上是怎麼動作的,為什麼這樣動作。而如果在國會公聽會上撒謊,就犯下了偽證罪。為了促使知情者暢所欲言,有些國家在這樣的調查中有時候給特定人員一定的刑事豁免,即說了實話免於追究刑事責任的承諾。因為,這種調查的目的,主要不是為了懲罰什麼人,而是為了查明,為什麼我們的國家機器在防範和阻擋貪瀆行為方面會全面失效,問題出在哪個環節上。只有查明了制度上的原因,才能針對這原因立法修補制度。

鄭筱萸這樣級別的高官,腐敗到要判死刑的地步,已經不是第一個了,那麼會是最後一個嗎?什麼時候,誰會是最後一個判死的腐敗高官?拿這樣的高官開斬,反腐力度不可謂不大。然而,殺這樣一個高官,底層民眾心裡不見得就此相信反腐前景樂觀,國家形象也不見得就光彩起來了。只殺一個鄭筱萸,已經不能讓反腐力度取信於民了。其原因就在於,鄭筱萸怎麼會到這個地步的,國家機器怎麼會在反貪反瀆職功能方面失效的,又為何沒有全面調查,沒有向民眾公開。所以,可以肯定的是,制度上的問題並沒有觸動。

只殺鄭筱萸,沒有挖到制度上的根子,產生鄭筱萸的環境條件依舊,那麼,新的鄭筱萸遲早還會產生。這就好比,如果沒有警衛保全而把銀行里的錢堆在櫃檯上,那麼搶銀行是遲早的事。如果我們現在不調查弄清制度上的原因,不修補改善制度,那麼,鄭筱萸之後,新的貪瀆者之前赴後繼,幾乎是可以肯定的事情。

(作者系知名旅美作家)

責任編輯: 李岩  來源:南方都市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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