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目錄
第一款
凡年齡未滿二十五歲,或取得合眾國公民資格未滿七年,或於某州當選而並非該州居民者,均不得任眾議員。 眾議員人數及直接稅稅額,應按聯邦所轄各州的人口數目比例分配,此項人口數目的計算法,應在全體自由人民--包括訂有契約的短期僕役,但不包括未被課稅的印第安人--數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它人口之五分之三。實際人口調查,應於合眾國國會第一次會議三年內舉行,並於其後每十年舉行一次,其調查方法另以法律規定之。眾議員的數目,不得超過每三萬人口有眾議員一人,但每州至少應有眾議員一人;在舉行人口調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數目選舉眾議員:新罕不什爾三人、麻薩諸塞八人、羅得島及普羅維登斯墾殖區一人、康乃狄克五人、紐約州六人、新澤西四人、賓夕法尼亞八人、德拉瓦一人、馬里蘭六人、維吉尼亞十人、北卡羅來納五人、南卡羅來納五人、喬治亞三人。 任何一州的眾議員有缺額時,該州的行政長官應頒選舉令,選出眾議員以補充缺額。 眾議院應選舉該院議長及其它官員;只有眾議院具有提出彈劾案的權力。
參議員第一次選舉後舉行會議之時,應當立即儘量均等地分成三組。第一組參議員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終時屆滿,第二組到第四年年終時屆滿,第三組到第六年年終時屆滿,俾使每兩年有三分之一的參議員改選;如果在某州州議會休會期間,有參議員因辭職或其它原因出缺,該州的行政長官得任命臨時參議員,等到州議會下次集合時,再予選舉補缺。 凡年齡未滿三十歲,或取得合眾國公民資格未滿九年,或於某州當選而並非該州居民者,均不得任參議員。 合眾國副總統應為參議院議長,除非在投票票數相等時,議長無投票權。 參議院應選舉該院的其它官員,在副總統缺席或執行合眾國總統職務時,還應選舉臨時議長。 所有彈劾案,只有參議院有權審理。在開庭審理彈劾案時,參議員們均應宣誓或誓願。如受審者為合眾國總統,則應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擔任主席;在未得出席的參議員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時,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 彈劾案的判決,不得超過免職及取消其擔任合眾國政府任何有榮譽、有責任或有俸給的職位之資格;但被判處者仍須服從另據法律所作之控訴、審訊、判決及懲罰。
國會應至少每年集合一次,開會日期應為十二月的第一個星期一,除非他們通過法律來指定另一個日期。
參眾兩院得各自規定本院的議事規則,處罰本院擾亂秩序的議員,並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開除本院的議員。 參眾兩院應各自保存一份議事記錄,並經常公布,惟各該院認為應保守秘密之部分除外;兩院議員對於每一問題之贊成或反對,如有五分之一出席議員請求,則應記載於議事記錄內。 在國會開會期間,任一議院未得別院同意,不得休會三日以上,亦不得遷往非兩院開會的其它地點。
參議或眾議員不得在當選任期內擔任合眾國政府任何新添設的職位,或在其任期內支取因新職位而增添的俸給;在合眾國政府供職的人,不得在其任職期間擔任國會議員。
經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的法案,在正式成為法律之前,須呈送合眾國總統;總統如批准,便須簽署,如不批准,即應連同他的異議把它退還給原來提出該案的議院,該議院應將異議詳細記入議事記錄,然後進行複議。倘若在複議之後,該議院議員的三分之二仍然同意通過該法案,該院即應將該法案連同異議書送交另一院,由其同樣予以複議,若此另一院亦以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該法案即成為法律。但遇有這樣的情形時,兩院的表決均應以贊同或反對來定,而贊同和反對該法案的議員的姓名,均應由兩院分別記載於各該院的議事記錄之內。如總統接到法案後十日之內(星期日除外),不將之退還,該法案即等於曾由總統簽署一樣,成為法律,惟有當國會因而無法將該法案退還時,該法案才不得成為法律。 任何命令、決議或表決(有關休會問題者除外) ,凡須由參議院及眾議院予以同意者,均應呈送合眾國總統;經其批准之後,方始生效,如總統不予批准,則參眾兩院可依照對於通過法案所規定的各種組別和限制,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數,再行通過。
以合眾國的信用舉債; 管理與外國的、州與州間的,以及對印第安部落的貿易; 制定在合眾內一致適用的歸化條例,和有關破產的一致適用的法律; 鑄造貨幣,調節其價值,並厘定外幣價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標準; 制定對偽造合眾國證券和貨幣的懲罰條例; 設立郵政局及建造驛路; 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 設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級法院; 界定並懲罰海盜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違背國際公法的罪行; 宣戰,對民用船隻頒發捕押敵船及採取報復行動的特許證,制定在陸地和海面虜獲戰利品的規則; 募集和維持陸軍,但每次撥充該項費用的款項,其有效期不得超過兩年; 配備和保持海軍; 制定有關管理和控制陸海軍隊的各種條例; 制定召集民兵的條例,以便執行聯邦法律,鎮壓叛亂和擊退侵略; 規定民兵的組織、裝備和訓練,以及民兵為合眾國服務時的管理辨法,但各州保留其軍官任命權,和依照國會規定的條例訓練其民團的權力; 對於由某州讓與而由國會承受,用以充當合眾國政府所在地的地區(不逾十哩見方),握有對其一切事務的全部立法權;對 於經州議會同意,向州政府購得,用以建築要塞、彈藥庫、兵工 廠、船塢和其它必要建築物的地方,也握有同樣的權力;並且 為了行使上述各項權力,以及行使本憲法賦予合眾國政府或其各部門或其官員的種種權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適當的法律。
不得中止人身保護令所保障的特權,惟在叛亂或受到侵犯的情況下,出於公共安全的必要時不在此限。 不得通過任何褫奪公權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 除非按本憲法所規定的人口調查或統計之比例,不得徵收任何人口稅或其它直接稅。 對各州輸出之貨物,不得課稅。 任何有關商務或納稅的條例,均不得賦予某一州的港口以優惠待遇;亦不得強迫任何開往或來自某一州的船隻,駛入或駛出 另一州,或向另一州納稅。 除了依照法律的規定撥款之外,不得自國庫中提出任何款項;一切公款收支的報告和帳目,應經常公布。 合眾國不得頒發任何貴族爵位:凡是在合眾國政府擔任有俸給或有責任之職務者,未經國會許可,不得接受任何國王、王子 或外國的任何禮物、薪酬、職務或爵位。
未經國會同意,各州不得對進口貨物或出口貨物徵收任何稅款,但為了執行該州的檢查法律而有絕對的必要時,不在此限;任何州對於進出口貨物所征的稅,其淨收益應歸合眾國國庫使用;所有這一類的檢查法律,國會對之有修正和監督之權。 未經國會同意,各州不得徵收船舶□位稅,不得在和平時期保持軍隊和軍艦,不得和另外一州或外國締結任何協議或契約,除非實際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緩的危急情形時,不得從事戰爭。
第二條 第一款 每州應依照該州州議會所規定之手續,指定選舉人若干名,其人數應與該州在國會之及眾議員之總數相等;但參議員、眾議員及任何在合眾國政府擔任有責任及有俸給之職務的人,均不得被指定為選舉人。 各選舉人應於其本身所屬的州內集會,每人投票選舉二人,其中至少應有一人不屬本州島島居民。選舉人應開列全體被選人名單,註明每人所得票數;他們還應簽名作證明,並將封印後的名單送至合眾國政府所在地交與參議院議長。參議院議長應於參眾兩院全體議員之前,開拆所有來件,然後計算票數。得票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數超過全體選舉人的半數,即當選為總統;如同時不止一人得票過半數,且又得同等票數,則眾議院應立即投票表決,選舉其中一人為總統;如無人得票過半數,則眾議院應自得票最多之前五名中用同樣方法選舉總統。但依此法選舉總統時,應以州為單位,每州之代表共有一票;如全國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眾議員出席,即構成選舉總統的法定人數;當選總統者需獲全部州的過半數票。在每次這樣的選舉中,於總統選出後,其獲得選舉人所投票數最多者,即為副總統。但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票相等時,則應由參議院投票表決,選舉其中一人為副總統。 國會得決定各州選出選舉人的時期以及他們投票的日子;投票日期全國一律。 只有出生時為合眾國公民,或在本憲法實施時已為合眾國公民者,可被選為總統;凡年齡未滿三十五歲,或居住合眾國境內未滿十四年者,不得被選為總統。 如遇總統被免職,或因死亡、辭職或喪失能力而不能執行其權力及職務時,總統職權應由副總統執行之。國會得以法律規定,在總統及副總統均被免職,或死亡、辭職或喪失能力時,由何人代理總統職務,該人應即遵此視事,至總統能力恢復,或新總統被選出時為止。 總統得因其服務而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俸給,在其任期之內,俸金數額不得增加或減低,他亦不得在此任期內,自合眾國政府和任何州政府接受其它報酬。 在他就職之前,他應宣誓或誓願如下:「我鄭重宣誓(或矢言)我必忠誠地執行合眾國總統的職務,並盡我最大的能力,維持、保護和捍衛合眾國憲法。」
總統有權締訂條約,但須爭取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並須出席的參議員中三分之二的人贊成;他有權提名,並於取得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領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它在本憲法中未經明定、但以後將依法律的規定而設置之合眾國官員;國會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這些較低級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總統本人,授予法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門的首長。 在參議院休會期間,如遇有職位出缺,總統有權任命官員補充缺額,任期於參議院下屆會議結束時終結。
第一款
在一切有關大使、公使、領事以及州為當事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審理權。在上述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關於法律和事實的受理上訴權,但由國會規定為例外及另有處理條例者,不在此限。 對一切罪行的審判,除了彈劾案以外,均應由陪審團裁定,並且該審判應在罪案發生的州內舉行;但如罪案發生地點並不在任何一州之內,該項審判應在國會按法律指定之地點或幾個地點舉行。
國會有權宣布對於叛國罪的懲處,但因叛國罪而被褫奪公權者,其後人之繼承權不受影響,叛國者之財產亦只能在其本人生存期間被沒收。
第一款
凡在任何一州被控犯有叛國罪、重罪或其它罪行者,逃出法外而在另一州被緝獲時,該州應即依照該罪犯所逃出之州的行政當局之請求,將該罪犯交出,以便移交至小該犯罪案件有管轄權之州。 凡根據一州之法律應在該州服役或服勞役者,逃往另一州時,不得因另一州之任何法律或條例,解除其服役或勞役,而應依照有權要求該項服役或勞役之當事一方的要求,把人交出。
國會有權處置合眾國之屬地及其它產業,並制定有關這些屬地及產業的一切必要的法規和章則;本憲法中任何條文,不得作有損於合眾國或任何一州之權利的解釋。
本憲法及依本憲法所制定之合眾國法律;以及合眾國已經締結及將要締結的一切條約,皆為全國之最高法律;每個州的法官都應受其約束,任何一州憲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內容與之牴觸時,均不得有違這一規定。 前述之參議員及眾議員,各州州議會議員,合眾國政府及各州政府之一切行政及司法官員,均應宣誓或誓願擁護本憲法;但合眾國政府之任何職位或公職,皆不得以任何宗教標準作為任職的必要條件。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第一頁文本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第二頁文本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第三頁文本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第四頁文本 |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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