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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撼實拍 官為刀俎民為魚肉的「和諧社會」

 

震撼:武漢計生幹部當眾摔死一超生男嬰!

武漢市黃陂區蔡店鄉計生服務站的工作人員,將一太婆從廁所所撿的超生男嬰,當眾先往地上摔,再用腳踢,最後偷偷按在稻田地用水淹死,引起當地群眾的公憤。
    
      16日清晨,黃陂區蔡店鄉不少群眾打來電話反映此事,他們說,超生固然不對,但如此殘忍地將一鮮活的小生命弄死,實在是一種犯罪。  
    
      16日上午,記者趕到黃陂區蔡店鄉,好心救人的劉菊玉太婆講述了她撿孩子的經過。15日下午5時左右,劉太婆聽到街坊說,鄉財政所後面的廁所里有小孩子的哭聲。當過醫
  生的劉太婆趕忙循著哭聲找去,果然在男廁所的便池裡發現了一個小孩,只見他除頭部外全身都浸在糞便里。劉太婆急忙上前將孩子撈起,簡單地清洗後,馬上抱到隔壁的診所,為孩子剪斷臍帶,打針消毒。  
    
      一切處理妥當後,劉太婆用包被將孩子包好,坐在門口給他餵水喝。正在這時,蔡店鄉計生辦的5個人出現在劉太婆家門口。不少圍觀的群眾看到計生辦的人(某某)一把從劉
  太婆懷中奪過孩子,摜在地上。據劉太婆的女兒說,當時摔得一聲悶響,孩子痛得四肢抽動 ,計生辦的人還不罷休,又上前踢了孩子一腳。之後,一伙人將小孩拎走,走了老遠圍觀的人還聽到孩子的哭聲。周圍村民還反映,有人看到計生辦的人將孩子帶走後,放在水稻田裡淹。後來的事情就沒有人知道了。  
    
      提起那個孩子,劉太婆非常心疼。據她講,那個小男孩白白胖胖,抱回來時已可以喝水。劉太婆覺得計生辦的做法太殘忍:就算是超生的,也可以送福利院,怎麼能這樣害命呢?
    
      據了解,這個棄嬰就是本村村民黃求生家的超生子。其兄長黃元生介紹,弟弟在此前已生下二女一男,弟妹腦子有些遲鈍。黃求生家境非常貧寒,大人小孩的衣裳都是村里人給的,全家5口就靠黃一人種幾畝地為生,經常連飯都吃不上。這個棄嬰是他們第4個孩子。15日一大早,計生辦的人將已懷孕9個月的黃妻帶到計生辦手術室,給她打了一針。當日下 午黃妻將孩子生下,然而那一針並未將胎兒致死,計生辦的人見狀,就讓黃把仍活著的嬰兒丟掉。接著,就發生了劉太婆廁所撿棄嬰的一幕。  
    
      黃元生說,弟弟也不願多生孩子,只因家裡太窮沒錢做節育手術,也只好聽天由命。村民對此事反應非常強烈,他們說:「超生是不對,但孩子是活的,怎麼說也是一條人命;再說,村里超生也不是少數,只要有錢交就照樣可以養。」(齊魯新聞網2000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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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小區女子因拆遷欲跳樓自殺

  近幾天,杭州市鳳起路一居民小區,因為拆遷而引起住戶糾紛,住戶悲憤不已,女子爬上N層樓高的棚架上,欲跳樓自殺,女子與前來營救的消防官兵僵持了一段時間後,消防官兵終於解救了這位欲跳樓自殺的女子。


  常常會跑一些不用寫作的現場,昨天就碰到一起。

  地點:杭州市鳳起路一居民小區。

  事件:**(此處略去不說)糾紛,戶主欲跳樓。

  結果:戶主聽勸下樓,**問題尚未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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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中國最無助的農民

他是廣東省東莞市東城區梨川鄉的農民,他在1990年開始承包由村里以經做好的魚塘,1993年當年由於生豬供應不足肉價暴漲,中央政府為了民生號召農民多養豬多種經營,他也響應政府號召才經營養魚養豬的立體養植,當年政府也每頭母豬每年補助13元,經過多年辛勤艱苦經營, 從小到大,又從銀行貸款及從好友借款,合計投資共壹佰多萬,到2005年已經建成有規模的養魚養豬自我消化的立體養植豬場,不知為什麼?東莞市人民政府在2004年從 「四清理」為由在全東莞市禁止農民從事生豬養植業,並發出警告在2005年11月8日前要強行拆徐全市所有農民養豬戶的生產設施,(在當年東莞電視台有相關強行拆徐農民生豬養植戶生產設施的新聞報導) 2005年11月8日,東莞市東城區辦事處以<四清理> 為由組織了包括(公安民警、治安隊員、城監人員和各自然村的村幹部、辦事處的菅理幹部)等一百多人對他承包的魚塘住地的生產設施和房屋強行拆除。造成他血本無歸,損失慘重,到現在還欠下銀行一大筆錢,房屋都被掋壓在銀行。
這是他的圖片

以下是他的養魚養豬生產設施被強行拆徐的現場圖片。





 

拆前圖片







 
坼前圖片











 
拆後圖片









 
他以前是農村老幹部,懂得一些相關的農村方面的相關法律知識,因此他依據<行政訴訟法> ,依法起訴東莞市人民政府,可是東莞市人民法院和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都以被告不付,駁回他的訴訟。在沒辦法的情況下,為了能更快得到公理,他只好起訴東城辦事處,東莞市人民法院在<2007東法行初字第120號判決書> 里確認東城區辦事處拆除原告魚塘屬地的生產設施和房屋行為違法。他以為問題可以很快解決呀,所以他依法照<國家賠償法> 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賠償訴狀如下:
行政賠償起訴狀
原告人 祁柏祥 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漢族,廣東省東莞市東城區梨川村民委員會大街村人,住東莞市東城區梨川村民委員會大街村。
被告人 東莞市東城區辦事處,法定代表人 盧潤江,該辦事處主任,地址:東莞市東城東路。
訴訟請求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因其違法拆除原告人承包的魚塘屬地的生產設施和房屋的行為造成的損失合計人民幣:2493384.00元(見賠償清單){本案業經東莞市人民法院確認東城區辦事處拆除原告魚塘屬地的生產設施和房屋行為違法。(見2007東法行初字第120號判決書)}。
事實與理由
原告為了生活,解決就業增加收益從1990年開始承包本村的魚塘四十多畝,1993年經政府鼓勵和號召實行立體養植,原告從村里借款和銀行貸款一百多萬建成三仟多平方米的母豬立體養植場(當時政府每頭母豬每年補助十三元,是眾所周知的事實,請查看畜牧局歷史記錄),此後原告陸續投入大量資金建成立體養魚養豬的養植場,剛入收入期,2005年11月8日東城區辦事處以<四清理> 為由組織了包括(公安民警、治安隊、城監人員和各自然村的幹部、辦事處的管理幹部)等一百多人對原告承包的魚塘屬地的生產設施和房屋強行拆除。(本案業已經東莞市人民法院(2007)東法行初字第120號<行政判決書> 確認:東城區辦事處對原告經營的養豬場及相關設施強行拆除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因此造成原告巨大經濟損失,(時址今日原告還欠下銀行巨款,房屋也抵壓在銀行)。
被告在賠償回覆中辨稱原告的魚塘農業生產設施和房屋是違章建築不予賠償,根據<農業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本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因此原告從事和承包經營的立體養魚養豬場是合法的農業生產產業。《國務院關於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則寫得明明白白:(「各城市要在郊區縣建立大型生豬養殖場,保持必要的養豬規模和豬肉自給率。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和限制生豬飼養)。連農民從事農業產業的生產設施都成了違章建築,請問被告:農民什麼農業生產設施才是合法的?根據<農業法> 第七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士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過程中,不得侵犯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干涉農民自主安排的生產經營項目,不得強迫農民購買指定的生產資料或者指定渠道銷售農產品。由此可見國家法律予規定得明明白白,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侵犯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干涉農民自主安排的生產經營項目。東莞市人民政府依據什麼在農民集體所有的農地上設立<禁養區> ,禁止農民從事農業產業的生產和經營,因此東莞市人民政府在梨川大王洲農地上設立<禁養區> 禁止農民從事農業產業生產經營以經違反<農業法> ,侵犯了農民承包經營權和自主經營權。國家也有相關法律規定得明明白白,地方政府的法規與國家法律有牴觸的,應以國家法律為依據。由此可見東城區辦事處違法拆除原告的魚塘農業生產設施和房屋,是原告的合法財產,造成的損失負有不可推卸的賠償責任,被告說至於公豬和母豬,原告己自行處理,不存在任何損失,這是天大的笑話,自從原告的生產設施被被告違法拆除後,700多頭正在生產的母豬跑得的跑掉也有被偷掉和被浸死的,(見相關圖片) ,請問被告:從小豬養成母豬要多少成本,公豬一頭買入要多少錢你知嗎?母豬從買入到能生小豬的成本都要幾千元一頭,公豬淨買入都要五千元一頭,在當時因全東莞市都全部強行拆除所有養豬戶的生產設施,造成了生豬供應一時過剩,價格暴頭,因此原告的母豬只能作老豬處理,只能每頭以一百元左右賣掉,由此導至原告每頭母豬損失超過兩仟元以上,公豬損失更嚴重,因此原告損失慘重,怎麼沒損失。
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一條 「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給承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對行政機關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又決定不予賠償的,或者對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規定。依法提出本次賠償訴訟。
綜上所述,事實清楚,於法有據。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東城區辦事處賠償原告位於梨川大王洲承包的魚塘生產設施被其違法法拆除造成的經濟損失(財產己滅失)折合人民幣2493384.00元(見賠償清單)。望貴院能依法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公正審判。
致東莞市人民法院
起訴人 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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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鄭浩中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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