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媒體:擊斃報警者「故意殺人」
人世間最可怕的事情可算是「故意殺人」,而「故意殺人」中最可怕的恐怕又是執法者假「執行公務」之名而行。這是最最可怕,也是最最需要警惕的。
年僅26歲的青年職工陳振翊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捆綁、毆打,乘兇手不備逃出並跑到醫院療傷,其間還報警求救,然而他卻被趕來的警察開槍擊斃,這是 2008年2月 29日發生在江西上饒鄱陽縣的一起離奇案件。警方稱:「陳振翊因吸食毒品產生幻覺並持刀襲警,民警被迫開槍。」而眾多目擊者說,陳振翊當時極度驚恐從醫院跑出來,而且他全身已經嚴重受傷,雙腿也一瘸一拐,來到事發的商場也沒有持刀襲警,被擊斃前還呼喚現場群眾為他報110。但後來來了10多名手持槍枝、盾牌、木棍的警員,採取的措施竟然是當場擊斃陳振翊。據悉,此案已經被江西省列為「頭號督辦鐵案」,下令開槍的王副局長被停職審查。(據10月29日《信息時報》)
先是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毆打,後又被一群接警趕來的警察擊斃……整整8個月過去了,雖然被省里「頭號督辦」,但此案至今沒有明確的說法。受害人家屬認為「 迷霧重重」,局外人也都覺得非常「離奇」。不過,綜合警方和目擊者以及受害者家屬的說法,卻可以看出,有些基本事實是清楚的,而根據這些基本事實足以作出基本的判斷。
最清楚的事實是:案發現場是十幾個荷槍實彈的警察在圍捕一個一瘸一拐的公民。這個叫陳振翊的公民此前到底做過什麼以至於被人毆打乃至追捕,目前還是個謎;但即使他罪大惡極、死有餘辜,也應該由法院來判決然後執行死刑。只要他沒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或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執行逮捕的警察就不能當場擊斃。
那麼,陳振翊有沒有威脅到警察的人身安全以至於「被迫開槍」呢?這裡涉及到兩個有爭議的事實:一、警方說陳「持刀襲警」,而目擊者都予以否認;二、警方說陳「吸食毒品產生幻覺」,但屍檢報告顯示陳的體表未見明顯注射針孔。哪一種說法更可信呢?目擊者為數眾多,而且都與事件沒有關係,而警方面臨著嚴重的責任追究,這是首先要考慮的因素。除此之外,有兩個細節可供參考:一、案發後死者先被毆打的鄱陽賓館4樓的攝影頭被鄱陽警方拆離,而且沒有公布錄影;二、警方公布的所謂「真相說明」既沒有公章也沒有落款——這兩點都讓人感覺到警方的「氣短」和「心虛」。
退一步說,即使如警方所說的那樣,陳振翊「因吸食毒品產生幻覺並持刀襲警」,可是一個受傷的人能對十幾個荷槍實彈、手持盾牌的警察構成威脅嗎?如果明知可以制服卻要開槍擊斃,那是什麼性質的行為?有人說這是濫用職權,筆者覺得說「故意殺人」也不為過!
說到這裡,人們必須明白:警官身著警服、手持警械,並不一定都是在執行公務。有時候,它可能是公報私仇,也可能是以執法的名義幹著犯法犯罪的勾當,甚至「故意殺人」也會披上「執行公務」的外衣!
當然,擊斃陳振翊的責任應該主要由下令開槍的王副局長來負,因為開槍的警察們只是在執行命令,這是他們的天職。
人世間最可怕的事情可算是「故意殺人」,而「故意殺人」中最可怕的恐怕又是執法者假「執行公務」之名而行。這是因為:執法者手中掌握著國家機器乃至可以致命的武器,他們取他人性命易如反掌;更重要的是,他們的身份就像是一種「護身符」,不管幹了什麼,他們都可以拿「執法」作擋箭牌——這是最最可怕,也是最最需要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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