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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把楊佳母親下落公開後 京城媒體全體封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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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為尋找妹妹的下落,7月中旬時,王靜榮還去朝陽區公安機關報過失蹤案。公安機關答覆她,王靜梅接受調查後,在7月4日自行離開了派出所。

王靜榮與居委會領導約好時間後,11月9日,她在王主任的陪同下,來到了設在順義區的安康醫院,見到了神秘失蹤四個多月的妹妹。王靜梅告訴姐姐,自己是被派出所送來的。

王靜榮會見王靜梅後,有人要求她不要向外界透露消息。

經過一般思想鬥爭,在11月10日上午,王靜梅還是忍不住給我打了電話,將自己在安康醫院見到了王靜梅的消息告訴了我。

王靜梅失蹤案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我獲知這個重大消息後,第一個念頭就是立即向社會公布。

我寫了一篇短消息在博客里予以發布,隨後又給王靜榮打了電話,請她下午來一趟律師事務所,商討寫一份材料遞交給最高法院。忙完了這些,著手代她起草了一份"緊急情況反映"。

我想,僅僅把消息發布出去還是不夠的,必須以家屬名義給最高法院寫信,把這個情況反映給負責楊佳案死刑覆核的法官。也許他們還不知王靜梅在精神病醫院治療呢?(後來想想,其實我是多慮了,有關部門肯定不敢向最高法院隱瞞王靜梅的下落)

11月10日下午一時許,王靜榮來到了律師事務所。我將上午寫好的一份"緊急情況反映"交給了她。這份材料是以她的名義發出,必須由她審查看過簽字確認。

王靜榮向我們講述會見王靜梅一事時,有幾家外地媒體駐京記者和一家國家級媒體記者在場,一直關注楊佳案的艾未未和助手趙趙也在場。

當晚,還有一些外地媒體記者向我核實了消息,京城有一家多次報導過楊佳案的晚報記者也採訪王靜榮,並表示要在第二天報導此新聞。

11月11日早上,我在網絡上搜索到了《南方都市報》報導王靜梅在精神病醫院接受強制治療的新聞。

在我們去安康醫院路上,王靜榮告訴我,京城某晚報記者本來也要隨同前往,後來記者得到消息說不讓報導,所以也就不來了。

隨同我們去安康醫院的,除了一家外地媒體,還有一家國家級媒體。

在安康醫院與潘主任交談過程中,我們問了是誰將王靜梅送來安康醫院接受精神病強制治療問題。潘主任說是派出所送來的。

反覆問這樣問題,其實已經是多餘了。因為王靜梅不可能自己跑到設在順義區的安康醫院。按照規定,把精神疾病患者送進精神病醫院進行強制治療,除了家屬有權送來外,只有公安機關有這個權利。

當然,公安機關也不是隨便就可把精神病人送進來,按照《北京市精神衛生條例》和《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強制治療實施辦法》規定,必須要辦理嚴格的審批手續。將精神疾病患者送到精神病醫院強制治療後,還必須在二十四個小時內通知家屬。

11日晚,京城有一家媒體記者給我打電話,說準備第二天發消息,但需要核實一下情況。我與他開玩笑說,你們敢報導嗎?記者說,可以報導呀!這家媒體"膽子"比較大,也不是市屬媒體,襲警案發生後,也曾報導過王靜梅失蹤消息。

12日早上,我買了一份報紙,發現他們並沒有報導。後來,我在網絡上搜索新聞,只看到《南方都市報》作了後續報導。下午,楊福生給我打電話說,那天隨同採訪的京城某周刊記者告訴他,稿件寫好後也不讓發。這是一份國家級周刊雜誌,以前多次報導過楊佳案。

12日下午,《南方都市報》記者給我打來電話,問有沒有什麼新消息?我把王靜榮、楊福生給最高法院遞交申訴書之事告訴了他。我笑著問他,你們有沒有接到禁令?他說,暫時還沒有。

12日晚六時多,京城某時報的記者給我打電話,核實王靜梅在精神病醫院消息,並問最近兩天有什麼新進展,他們準備在13日作報導。我告訴她,王靜梅、楊福生都給最高法院寄出了申訴書等材料。她有點不放心,要了楊福生的電話,還表示要看材料複印件,最好能看一下王靜榮講述會見王靜梅的情況錄影。我說,在艾未未博客里有一個視頻,你可以去看看。過了一會,記者再打來電話說,艾未未博客視頻沒有了。我告訴她,那你到律師事務所來吧!

這家媒體在7月中旬時,曾經追蹤報導過王靜梅失蹤案。

晚上八時,記者派了一個助理從朝陽區左家莊跑到了律師事務所。朝陽區左家莊在東邊,我辦公的酒店是在西邊。一東一西,相距還是很遠。由於記者著急趕稿件,就叫助手搭計程車趕來了。

當晚十時多,我給11日採訪過自己的記者發簡訊,問他為何報社不發消息?他說,採訪過公安機關了,人家說不知道王靜梅在精神病醫院治療,所以就暫不作報導了。

簡訊聊有些麻煩,我又撥通了記者的電話。我說,某報今晚採訪了我,估計他們會報導。他笑道,這是不可能的。我又問,《南方都市報》為何敢報導呀?他告訴我,人家的膽子比較大嘛!

今天早上(13日),我買了某時報,果真沒有看到報導。在網上搜索了一下相關新聞,只有《南方都市報》作了後續報導。

王靜梅失蹤四個多月後,現象在精神病醫院,難道還不是重大新聞嗎?

京城媒體集體"失語",是不是也該去醫院治一下"失語症"?

"口子"已經打開,到底誰還想掩蓋真相?

(作者: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

楊佳母親 王靜梅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憶通律師事務所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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