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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東政府發言人創造中國法律規定!

 

 

 

鄧玉嬌事件評論之二:

 

律師的信息發布權不容踐踏

 

蕭瀚

 

據荊楚網消息,5月21日,巴東縣政府新聞發言人歐陽開平先生,在就鄧玉嬌案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我們認為,在案件偵查階段,律師在會見鄧玉嬌後擅自對外披露案情,嚴重違反了有關規定。」(《巴東縣政府:「鄧玉嬌案」一定會得到依法處理》http://news.sohu.com/20090522/n264120472.shtml

 

也許歐陽開平先生缺乏法律常識,才會說出上述大謬不然的話來。遍查國內各類管制律師業務的法律,從未見到哪條哪款法律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不得發布與案情相關的信息」——雖然涉及商業秘密、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自己不願意對外公布的信息,律師當然不應該對外公布。

 

不但法治國家沒有這樣的法律規定,就是中國也沒有這樣的法律規定。

 

雖說從司法公正的基本立場出發,中國法律在確認刑辯律師的權利方面還有很遠的道路要走。有一點可以肯定,無論如何,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訴訟權利,受託律師理所當然具有與刑案偵查者平等的信息發布權。

 

自鄧玉嬌案在網絡曝光以來,巴東縣政府轄下的警局已經多次通過媒體對外通報信息,與以前各地政府的堵塞和封鎖信息相比,這當然是一個進步。但是,如果法律僅僅允許政府對外發布信息,而不允許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發布信息,這樣的法律是公正的嗎?——我們應當永遠告別「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歷史。

 

且不說只允許政府而不允許律師對外公布信息的法律是多麼不公正——幸好尚未有這麼混蛋的規定,會導致披露案情信息的特權狀態,更不必說偵查者會不會在某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下(例如所謂穩定)對公眾撒謊。再退一步講,即使偵查者無意對外撒謊,但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能信任偵查人員,而對他們保持沉默,偵查者向外界公布的信息就能確保其完整的真實性嗎?犯罪嫌疑人通過律師對外發布信息,不但是律師的基本職業權利,更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訴訟權利。

 

公正的刑事司法規範,應該承認在程序啟動的那一刻開始,控辯雙方就擁有平等的訴訟權利,直至程序終結,只有這樣,司法公正才是可能的,無罪推定原則也才能在程序法上得到基本保障。

 

如果出於追求司法公正更嚴格的要求,而需要對控辯雙方的訴訟權利作出區別對待,那麼應該受限制的恰恰是控方而非辯方。控方攜政府之力、散納稅人之財,對一個普通公民進行司法調查,辯方與其相比,在任何方面都是弱勢者,因此在「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下,終審判決下達之前,控制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信息發布豈非正當?

 

毫無疑問,刑辯律師在其介入案件的那一刻開始,只要沒有撒謊,沒有捏造,就擁有自由、完整的案情信息發布權(一些特殊案件除外,例如涉及商業秘密、當事人不願意公開以及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他們無需看政府臉色行事。

 

從目前鄧玉嬌案的進展中,已經可以清晰地看到,事態緊急之際,正是因為夏霖律師恰當地行使了辯護人的信息發布權,才使外界獲得關乎此案更為全面的信息。在此,謹向他的職業精神與專業素養致敬!

責任編輯: 劉詩雨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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