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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燕益唐吉田對李莊案瀆職侵權行為調查建議書

大家好:

眾多周知,李莊偽證案即將於1月8號一審判決,無論最終作出有罪無罪判決,均不影響全社會對重慶掃黑能不能依法規範進行的關注及努力,與此同時,我們尤其應當注意防止不管以任何名義公權力的濫用職權、刑訊逼供、非法辦案侵害公民權利破壞法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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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燕益、唐吉田敬上

2010年1月7日

附:法律建議書:對重慶掃黑行動瀆職侵權行為展開調查的法律建議書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賀國強書記:

中央政法委周永康書記:

最高人民檢察院曹建明檢察長:

重慶掃黑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受到海內外的高度關注也贏得了社會各界的諸多讚譽。與此同時,近一個時期以來,重慶掃黑行動能否嚴格恪守社會主義法治,在深挖罪行除惡務盡的同時能否嚴格遵循程序正義保障基本人權讓犯罪分子罰當其罪又讓無辜者免受臧害避免問題政治化、擴大化也越來越遭受質疑。甚至有人認為,一場法治行動正在逐漸演變成泛政治化運動一場新的文革即將到來!近來尤其以李莊為代表的近20名律師在刑事辯護過程中被採取強制措施所引發的爭議甚囂塵上。僅就李莊案所披露的信息而言,涉黑被告人龔剛模等是否受到刑訊逼供、龔剛模舉報李莊律師的真實過程、李莊案發生時中青報迅即帶有顯著傾向性報導的背後內幕、李莊案一審庭審中8名證人均未出庭質證的原因等等,不單對於司法程序、面對社會公眾,深入全面查清李莊案及所有案件背後的事實真相併使其得到令人信服的結論已成不容迴避的現實!

我國執政黨和政府歷來強調實事求是,將其作為指導思想和工作方法,執政黨和政府在「追求真理、修正錯誤」歷經幾代人付出沉重代價後最終選擇了法治,來之不易的法治正是實現實事求是的一套理想工具和標準無論從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來看,一切罪與非罪、是非對錯要得到真相做出結論就得依靠法治。

在以掃黑任務為中心的重慶掃黑專項鬥爭中,在有關方面全面政治動員、思想宣傳及社會熱烈反響的特定背景下,個別執法工作人員存在頭腦發熱、立功心切、畢其功於一役、忽視法治程序,作為執法人員一切站在其中心任務的立場上看待問題不難理解與想像,由此在大量繁重的反黑工作任務面前產生錯誤甚至發生違法瀆職行為的可能性也是不容忽視的課題特別是:刑訊逼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非法拘禁、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妨害作證、打擊報復證人、偽證、枉法追訴、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現象,一些問題在龔剛模案、李莊案的證據瑕疵以及程序違法中(如聯合辦案、如對刑辯律師會見的監視干擾等)似有表現,對此不能不有所警惕。

重慶掃黑其實不僅是一次在全社會推進反黑惡勢力、反腐敗、樹立正氣構建和諧社會的努力,更是一次弘揚法治精神的重大契機,最終社會正義能否得以伸張取決於全社會的理性、智慧與勇氣,取決於從上到下執法人員的責任、成熟度更有賴於全社會的法治信念。

鑑於,李莊案業已對全國產生重大影響之基本事實,鑑於此案必然關乎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國家整個刑事司法制度興廢存亡乃至依法治國事業全局,並在實質上能夠有力支持重慶掃黑專項鬥取得進一步實效,使其沿著依法、客觀、公正、全面、準確的方向演進,避免冤家錯案維護法律尊嚴保障公民合法權利,把所有掃黑案件辦成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高度對人民負責,最終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為全國樹立典範之目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三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應及時履行法定職責按照瀆職侵權案的管轄規定組成專案組,在中紀委、中央政法委全力支持下赴渝完成法律監督和瀆職侵權偵查任務,嚴把案件質量關,不使一個罪犯漏網,不讓一個無辜者蒙冤,有錯必糾,懲前毖後,同時以正視聽,增強執政黨、政府公信力,將依法治國事業落實到底!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之規定,特提出此建議。

簽名如下:

北京共信律師事務所謝燕益律師聯繫電話:13121117524

北京安匯律師事務所唐吉田律師聯繫電話:13161302848

徵集簽名

2010-01-07

責任編輯: 劉詩雨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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