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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起訴財政部 要求公開三峽建設基金收支


      一市民訴財政部要知情權
        (記者王殿學)北京市民任星輝向財政部申請公開電費中所含三峽建設基金收支情況遭拒,昨天將財政部訴至一中院。一中院正在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任星輝說,為了籌集三峽工程建設資金,上世紀90年代初,財政部等部門聯合發出通知,決定除西藏等地方外,每度電徵收3厘錢用於三峽建設,後增加到4厘錢,後來在一些發達地區提高到7厘錢,「不光我,北京居民交的電費中都包括這個錢。」
    
      去年10月,任星輝向財政部提交了公開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相關政府信息的申請。財政部答覆中稱,2008年份的收支已公開,至於其他信息,因與任星輝本人的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直接關聯,不予提供。任星輝向財政部申請訴願,財政部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任星輝說,根據他的計算,這筆三峽建設基金,將占到三峽建設總支出的一半以上,財政部作為國家財政主管部門,並且承擔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收支管理職責,公開了2008年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收支數據後,其他年份的數據也應詳細說明。
    
      任星輝說,他也交電費,也交三峽建設基金,三峽建設基金的使用與其有關,財政部應該保證他的知情權。
    
      任星輝請求一中院判令財政部對他公開三峽建設基金收支情況。
    
      針對該訴訟,一中院正在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來源:新京報
    
    
    
    我申請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情況說明
    任星輝
    
    一、緣起
    因為在計劃做一個關於三峽工程歷史爭議的網站(www.sanxia2008.org),所以幾個月來我對有關三峽工程的新聞比較敏感,尤其是關於三峽工程的投資情況。之前讀戴晴主編的《長江長江 ——三峽工程論證》,了解到三峽工程資金投入問題是八十年代「反建派」反對三峽工程上馬的重要原因之一:當時一些專家擔心三峽工程會像葛洲垻一樣變成一個 「釣魚工程」,也就是實際花掉的錢遠遠超過最初的預算。
    
    關於三峽工程資金投入,我所了解的情況是,國家財政設立了一個專項用於三峽工程建設的政府性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這個基金的資金來源之一,是從全國電力消費中每度電徵收3厘錢(部分地區、部分電網除外,3厘是1992年最初的額度,後來又有增加)。從1992年到2009年三峽工程完工,17 年的時間,三峽建設基金為三峽工程注入了至少700億(在《07年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公司企業債募集說明》裡披露:截至2006年底,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已累計到位727.43億元),但是對於該基金收支的具體情況,外界一直知之甚少。
    
    9 月中旬時我在三峽總公司網站上讀到新聞,說國務院三峽辦副主任盧純在重慶介紹,「截至2009年6月底,三峽工程累計完成投資1849億元,其中樞紐工程 798億元,輸變電工程358億元,庫區移民工程693億元。總體看,三峽工程靜態投資可控制在國家批准的概算之內,動態投資可控制在初期預測的範圍之中。」(http://www.ctgpc.com.cn/sx/news.php?mNewsId=36299)月底時又在同一個網站上看到另外一條新聞:「9月27日,中國三峽總公司總經理李永安在接受中央電視台記者採訪時說,截至今年8月底,三峽工程累計完成投資約1514.68億元,預計最終投資不超過1800億元,比估算的動態總投資節省200多億元。三峽工程投資控制在國家批准的初設概算內,投資控制良好。 」(http://www.ctgpc.com.cn/sx/news.php?mNewsId=36581)這兩條新聞對比讀,讓人啼笑皆非,既然截止 6月底累計投資已經是1849億了,怎麼到兩個月之後的8月底,累計投資又變成1514.68億,又多「節省」了300多億?
    
    同一時期內還有一條新聞,幾乎所有的大媒體都做了轉載或者報導,即三峽總公司有關負責人出來向公眾澄清「三峽工程累計耗資超概算數倍」不實。關於工程投資,來自該負責人的消息是:截至今年6月底,三峽工程已累計完成投資1849億元,其中樞紐工程798億元、輸變電工程358億元、庫區移民工程 693億元。(http://news.163.com/09/0916/23/5JCCB8440001124J.html)
    
    三峽工程是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又涉及政府財政收支,如今工程掃尾,官方就工程資金問題給個交代,這理所當然。另外,從歷史看,八十年代工程論證之時即有「釣魚工程」之爭議,建設中工程審計時又發現過問題,比如,審計署2007年發布的「三峽水利樞紐工程審計結果」顯示,工程「因結算管理和合同管理不夠嚴格增加建設成本4.88億元。」(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6/29 /content_6307557.htm)如今又有讓三峽總公司有關負責人出面來澄清的「三峽工程累計耗資超概算數倍」的傳聞……如此種種,相關方面在大張旗鼓迎接竣工、高調澄清超支傳聞的時候,是不是應該同時準備一份詳細的資金收支情況說明,向多年來以附加在每度用電上的收費支持工程建設的公眾做個交代呢?
    
    官方當然應該在工程竣工後公布詳實的工程建設資金收支情況,至於屆時實際上會否主動公開,則另當別論。但是作為公民個體,如果想了解詳實的資金收支數據,又該怎麼辦呢?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向各個相關機構申請公開與三峽工程投資相關的具體財政信息,看來是當下最可行,也更直接的渠道。
    二、申請
    由於是初次操作,在詳細了解《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文件以後,我又就一些細節和問題分別諮詢了幾位之前曾提出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學者、律師和研究人員。在諮詢所得信息的基礎上,最後確定以國家財政部、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簡稱三建委)和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現已更名為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這三個和三峽工程建設資金問題緊密關聯的機構為被申請人。
    
    瀏覽這三個機構的官方網站了解政務公開信息:財政部網站提供了該部和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詳細辦公信息,三峽建委和三峽總公司的網站上沒有該類信息,於是我打電話向這兩個機構諮詢。
    
    三建委的有效電話我通過114查詢台獲得,接聽的是值班室,被告知不清楚情況,但提供了宣傳處電話;和宣傳處聯繫時,被告知政府信息公開事應和綜合司聯繫,對方提供了綜合司的傳真;我問及三建委是否提供申請書格式表格時,對方稱發傳真即可。撥打三峽總公司的總機,只能聯繫到話務台,話務員不清楚哪個部門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事務。問及宣傳部門電話時,話務員稱按公司規定辦公電話只能用工作人員的實名查詢獲得,因此無法提供。我告訴話務員我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想了解三峽總公司辦理該事務的信息,話務員回答她們的回答被錄音,她不能提供。我問宣傳部門的傳真,她給了我。
    
    上面這些零零散散的準備,實在9月底進行的。十一長假之後,我考慮了各種情況,決定儘快到相關部門遞交申請。
    
    首先去了財政部。財政部下撥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占了三峽工程總投資的近一半。10月12日下午3點多到達財政部,我在傳達室打電話給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稱正在開會,實在沒有人手過來,我說我可以等他們一些時間,工作人員稱,會議不知何時結束,而且辦公地址最近變動,離傳達室有一段距離,因此我沒必要等,可將申請書直接交給傳達室。掛電話後傳達室人員卻告知我他們不能代為簽收。於是我再次打電話給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工作人員來接收材料並提供收件憑據,工作人員稱正在安排,但實在沒有人手,而且也沒有提供收件憑據的先例;並說每一件申請,無論以電子郵件、傳真還是其他方式提出,他們都會認真處理,沒有什麼不放心的。我告訴工作人員,我按財政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提供的信息來當面提交申請,必須有人來接收;另外,財政部在受理信息公開申請時也有過提供收件憑據的先例,而且從程序上講,也應該給收件憑據,如果他們沒人過來或者不提供憑據,我就到附近郵局辦理快遞。工作人員說已經在安排了,既然我來了就沒必要讓我花那快遞費了,並要了我的手機號,說安排好後會和我聯繫。我在傳達室等到下午4點鐘左右時接到了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電話,工作人員問了我的姓名和所要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大體描述,說開好收件證明後馬上過來收取材料。4點20分左右工作人員到傳達室取走申請材料:填寫的《財政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一份、自己準備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一份、身份證複印件一份。工作人員向我提供了加蓋「財政部辦公廳」印章的「收件證明 」,並稱領導很重視,但因為突然有會議安排,實在沒有人手,對因此耽誤了我的時間表示抱歉。
    
    然後是三建委。三建委是1993年國務院專門成立的「國務院領導三峽工程建設和移民工作的高層次決策機構」。10月13日上午,我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和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通過傳真方式提交給了三建委。之後打電話給值班室,詢問綜合司電話以確認是否收到,得知申請材料已經收到並轉給了宣傳處,對於提供收件憑據的要求,值班室工作人員則稱自己不清楚,他提供了宣傳處的電話。但宣傳處電話無人接聽,於是我再次給值班室電話,說明情況後另一個工作人員被找來接聽,他表示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人員出差,因此無法提供收件憑據。我說從程序上講應該給一個,他說應不應該提供也不是你說了算,他們得核實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後再說。
    
    最後是三峽總公司,即現在的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它是三峽工程的項目業主,工程建設的負責機構。10月13日上午,在向三峽總公司提交申請前,我再次打電話給公司總機,希望得到信息中心或者新聞宣傳中心的辦公電話號碼,話務員稱只能以工作人員實名查詢,因此只問到了這兩個部門的傳真號碼。上午 11點多,我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和身份證複印件傳真給了三峽總公司。
    
    三、我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向財政部:
    1、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每年的收入、支出和結餘分別是多少(2009年的計算到10月為止)?截止2009年10月,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匯總的收入、支出和結餘數額分別是多少?該基金各年份的支出的具體用途分別是什麼?
    
    2、徵收電力附加的各省份每年度繳納的電力附加分別是多少(2009年的計算到10月為止)?
    
    3、自1984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廳發(1984)43號文件決定將葛洲垻電廠上交利潤轉作三峽工程建設基金開始,葛洲垻電廠每年上繳的利潤分別是多少(2009年的計算到10月為止)?
    
    4、到2009年10月為止,除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外,財政部為三峽工程建設撥付的其它各筆資金的數額、用途及總額。
    
    5、到2009年10月為止,財政部撥付用於三峽工程建設的資金總額是多少?
    
    向三建委:
    
    1、截止2009年10月,三峽工程累計完成的投資是多少?樞紐工程、輸變電工程和庫區移民工程的累計投資分別是多少?
    
    2、自組織興建三峽工程開始,每年為工程籌措的資金分別是多少(2009年的計算到10月)?每年所籌資金的支出和結餘情況如何?各年所籌資金的來源有哪些,從各來源籌得的資金數額分別是多少?
    
    3、截止2009年10月,所籌資金當中,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總額是多少?該基金各年份的收入分別是多少(2009年的計算到10月為止)?各年所籌得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中,電力附加是多少?自1984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廳發(1984)43號文件決定將葛洲垻電廠上交利潤轉作三峽工程建設基金開始,葛洲垻電廠每年上繳的利潤分別是多少?(2009年的計算到10月為止)?
    
    向三峽總公司:
    
    1、截止2009年10月,三峽工程已完成的投資額是多少?
    
    2、截止2009年10月,樞紐工程的投資總額是多少?並請告知各年的投資數額及具體用途。
    
    3、截止2009年10月,輸變電工程的投資總額是多少?並請告知各年的投資數額及具體用途。
    
    4、截止2009年10月,庫區移民工程的投資總額是多少?並請告知各年的投資數額及具體用途。
    
    5、截止2009年10月,貴公司收入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總額是多少?每年收入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分別是多少(2009年的計算到10月為止)?各年所得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中,電力附加是多少?自1984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廳發(1984)43號文件決定將葛洲垻電廠上交利潤轉作三峽工程建設基金開始,葛洲垻電廠每年的發電收入分別是多少(2009年的計算到10月為止)?
    
    6、從開始發電到2009年10月為止,三峽電站的總發電量是多少?發電收入是多少?
    
    7、貴公司從哪些國家政策性銀行貸款?每年從每個政策性銀行獲得的貸款數額分別是多少?截至2009年10月,貴公司獲得的國家政策性銀行貸款的總額和利息分別是多少?還貸情況如何?
    
    8、貴公司從哪些商業銀行貸款?每年從每個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分別是多少?截止2009年10月,貴公司獲得的商業銀行貸款的總額及利息分別是多少?還貸情況如何?
    
    9、貴公司發行過幾期企業債券?各期債券的數額和利率分別是多少?貴公司通過企業債券籌集的資金總額和由此產生的債券利息總額分別是多少?
    
    10、貴公司分別獲得了哪些國外出口信貸及商貸?各次的數額和利率分別是多少?通過國外出口信貸及商貸籌集所得的資金總額和由此產生的貸款利息總額分別是多少?
    
    11、貴公司通過股份化集資的方式,為工程建設籌集了多少資金?
    
    12、截止2009年10月,除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外,財政部是否向貴公司撥付過用於三峽工程建設的其他資金?如果撥付過,則請告知撥付次數及各次撥付資金的數額和用途?
    
    四、回復
    
    (一)財政部:
    
    10月20日下午財政部來電,詢問我申請信息的目的和用途,告知正在匯總數據。
    
    10 月29日上午財政部來電話,讓我提交科研的詳細信息(因為申請時在「所需信息的用途」一欄我填的是「科研」),諸如開題報告之類。我說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到財政部的和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規定,都沒有要求申請人提交該項信息。對方回答說最好能夠提供,但不是必須提供,並告知對我的申請將延期答覆。此後收到了財政部傳真過來的《延期答覆告知書》(2009(年)第5號-延答告)。
    
    10月30日下午我打電話給財政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詢問工作人員能否給我一個正式的書面通知,然後我向財政部提交所申請信息用途的進一步說明,對方稱要請示領導。後來再打電話過去,工作人員答覆說不能提供,他們「從來沒有這個程序」。
    
    11 月16日上午,財政部傳真了《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2009(年)第39號],除告知2008年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收支數據已公開,可以登錄財政部網站瀏覽外,對我申請的其它信息,拒絕公開:「根據您提交的申請材料,您所需申請獲取的其他信息與您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直接關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規定,對於您申請獲取的其他信息本機關不予提供。」
    
    
    
    (二)三建委:
    
    10月27日上午三建委辦公室打電話過來,告知他們正在準備書面答覆。10月29日下午三建委辦公室告知答覆已經準備好了,我讓對方發傳真,但前後四次均失敗。答覆最後由我於30日上午到三建委取回。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綜合司關於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復函》提供了三峽工程投資完成情況的數據:「截止2009年9月底,三峽樞紐工程建設累計完成動態投資799.52億元,輸變電工程建設累計完成動態投資352.63億元,三峽移民工程累計完成動態投資711.29億元,按1993年5 月價格水平,三峽工程建設完成靜態投資1258.16億元,占國家批准投資概算的93.01%。」關於每年為工程籌措資金和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問題,復函稱:「根據工作職責,這兩個問題不屬於我辦的管理範圍。建議向財政部國家電網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諮詢。」
    
    (三)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原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
    
    10 月13日,即傳真申請書當天,下午3點26分接到三峽總公司電話,一工作人員稱財務很忙,沒時間統計這些數據,另外,有的信息時間太久,已經進了檔案館,有的設了保密,沒法統計,建議我上三峽總公司網站查找。我說你們主網站上只提供的信息非常有限,希望給我正式答覆,能提供的提供,已公開的可以告知我相應的查閱途徑,不能提供的告知理由。工作人員說,這已經算是答覆了,並稱之前從沒遇到過這種情況,她會將材料交給公司法務部門處理。我接著詢問法務部門的電話,她說不能提供。
    
    11月2日下午我按三峽總公司13日下午聯繫我的電話號碼和對方聯繫,被告知會讓法務部門和我聯繫。後來接到該公司法務部門電話,工作人員說三峽公司不是公共企業,因此我申請的信息無法向我提供。我問對方能否就不能提供這些信息的原因和建議我向哪些部門給個書面答覆,對方稱可以就不能提供的原因給我書面答覆,但下午有事,3日上午才能給我。3日上午我收到以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法律事務辦公室名義發出,一位工作人員簽名的答覆書,答覆書稱:「我們認為,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不是行政單位也不屬於公共企事業單位,不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無義務向閣下提供上述信息。」
    
    五、結語?
    無論從政府自身的建設來講,還是就切實保障納稅人權利言,公共財政收支情況公開都是繞不開的課題,正如2008年全國兩會期間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對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所說,「財政透明化是一個方向」。近幾年「陽光財政」理念在政府層面的大面積倡導似乎也表明了政府推動公共財政透明化的意念。另外,行政公開乃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即稱條例之制定系「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由此也見政府推動保障公眾知情權和進行政務公開的制度努力。
    
    從這次申請的情況,我們可以看看這些理念和制度在實踐中的情況。當然,最值得說一說的還是財政部。
    
    從財政部網站提供的信息來看,可以說財政部在政府信息公開方面做了相當的工作。雖然對順利獲得相關信息預期不高,但財政部最終以「根據您提交的申請材料,您所需申請獲取的其他信息與您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直接關聯」為由拒絕公開,則讓人多少有些哭笑不得。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關於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有「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之規定,第八條也有「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規定。
    
    《財政部公務公開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申請公開時申請應當包括的內容有:「(一)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聯繫方式、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聯繫方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二)所需政務信息的內容描述,描述應簡明準確。(三)獲得政務信息的優先形式。」第十七條規定:「第十七條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單位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及時給予書面答覆:(一)不需再加工整理的政務信息,應當告知獲得該政務信息的時間、地點、形式。(二)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務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政務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三)辦理單位不掌握所申請的政務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信息擁有機關提出申請。(四)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存在的,應當直接告知申請人。」關於信息公開的範圍,第四條規定:「財政部政務公開的內容,按照『 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確定。除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不予公開的政務信息外,其他政務信息都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制度,採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時、如實公開。」第二十八條的內容是:「下列財政政務信息免予公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三)根據其他法律的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四)機關內部研究、建議、討論工作或者正在進行審議的工作信息和純粹的機關內部人事規定與事務。(五)以下情況之外的個人信息: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查閱的個人信息。2.在履行相關程序後,為保護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有必要公開的個人信息。3.財政部機關工作人員履行其職務義務相關的個人信息。4.本人同意公開的個人信息。」
    
    關於對申請的處理,《財政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規定:「收到申請後,本機關將依據《條例》對申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件不完備的,將在1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申請告知書》,告知申請人進行修改、補充。」關於答覆,該指南有下列規定:「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機關將按照下列情況給予書面答覆:(1)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出具《登記回執》,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財政信息的方式和途徑;(2)屬於依申請公開的,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按照規定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財政信息;(3)申請公開的政府財政信息不屬於本單位公開範圍的,出具《非本機關掌握政府信息告知書》,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應向申請人告知有關機構名稱和聯繫方式;(4)申請公開的政府財政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並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5)申請公開的政府財政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告知申請人;(6)屬於免予公開的信息範圍的,出具《政府信息免予公開告知書》,告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引用這麼多的規定,無非是想說明,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財政部的規定,若財政部認為我的申請內容不明確,就應當告知我作出更改、補充,若認為申請之形式要件不完備,則應出具《補正申請告知書》,通知我進行修改、補充。若非如此,而又不存在財政部不是適格被申請人的情況,財政部也存有該信息,我所申請公開的信息也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那麼,財政部就應當公開相關信息。從整個過程來看,我向財政部的申請中包含了依《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財政部政務公開規定》應當包含的全部內容,財政部也是既未以《補正申請告知書》通知我補充要件,又未以申請內容不明確而通知本人做相應處理。10月29日財政部來電要求提供的開題報告等關於科研的進一步材料,財政部工作人員也承認是他們希望提供而非按規定必須提供的。10月30日我和財政部聯繫,讓他們出具書面通知,然後我提交全部科研相關的全部信息,結果對方請示領導後的答覆是「從來沒有這個程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怎麼理解這裡的「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即規定:「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財政部政務公開規定》第一條也稱:「為了進一步推進財政政務公開,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促進財政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科學、民主決策和依法履行職責,促進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機關建設,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財政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該規定第四條更有「財政部政務公開的內容,按照『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要求」這樣《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當有而未有的規定。也就是說,政府信息公開,總體而言是行政機關的義務,系其職責所在,而不是行政機關的好人好事,不止是滿足申請人的特殊需要的問題。促成回歸法治政府的本職,切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才是它的根本價值訴求。
    
    行政機關若任意理解前述《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中的規定,那幾乎等於完全免除了它們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至於那些當主動公開而未公開,因此有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大概也是可以援引此條的。在行政機關的認識中,事關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信息,算不算「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呢?就財政部而言,它所要保障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怎麼才能免於和申請人的「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直接關聯」 的命運呢?至少,從我的申請來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財政部政務公開規定》所要求應當提交的內容對於財政部來說還是不夠的。假定我在對方希望提供相關信息的時候,即使它「從來沒有這個程序」發書面通知給我,我也提交全部相關材料,我還是沒有讓自己申請獲取的信息免於和本人的「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直接關聯」命運的把握。決定權完全在財政部手裡,也許只有省級,或者國家級的科研才算數。但是,這些和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等又有什麼相關呢?
    
    對於符合「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之要求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財政預算、決算報告,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三峽工程由 1992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興建長江三峽工程的決議》批准興建,屬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由國家財政支持;又,作為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來源之一的電力附加,從全國電力消費者(部分地區、部分用電量除外)的每度用電上額外徵收而來。這樣說來,我向財政部申請公開的相關政府信息,不但涉及公民切身利益,而且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財政部會不會主動公開這些信息呢?我不知道。另外,也不知道的是,在關注者們拭目以待的同時,會不會有足夠直接關聯的朋友準備更充足的申請材料去申請。
    
    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的官方網站提供的辦公信息非常有限,有關該機構政府信息公開的辦公信息和辦事程序則完全沒有提供,有效聯繫電話最後還得向查詢台詢問。而依《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施行準備工作的通知》,這些辦公信息和辦事程序都是應該公開的。不過對於我的申請,總算還給了一個差強人意的答覆,而不是認為和本人的「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直接關聯」而拒絕公開。
    
    關於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現已更名為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我在諮詢政府信息公開操作的問題時曾被一位學者提醒,其是否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上所說的公共企業可能還需要研究。當時自己的考慮是,三峽工程系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由國家財政支持興建,又涉及航運、防洪、環保等諸多和民生密切相關的領域,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作為建設單位,可以算是公共企業。也抱著一試的態度,我向它提交了申請。結果,果然遇到了這個問題,但在來自三建委的答覆中,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是它建議我申請工程資金籌措和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問題的三個單位之一。
    
    此次申請三峽工程建設資金情況的政府信息公開,所得回復並不令人滿意,把申請以來的經歷和觀感寫出來,其實算不得結語,因為事情並未就此結束。
    
    任星輝
    
    12月9日
    
    (轉自中國選舉與治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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