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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江系高官貪污 黃光裕一審獲刑14年 處罰金6億

—黨媒原標題:前首富黃光裕三罪並罰一審獲刑14年 處罰金6億


黃光裕案涉案官員圖譜

備受關注的國美集團原董事局主席黃光裕涉罪案今日一審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內線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單位行賄罪判處黃光裕有期徒刑14年。

  2008年11月18日,黃光裕涉嫌內線交易罪案發,被北京市警局監視居住;2009年3 月2日被實施逮捕;9個月後,黃光裕案因一項新的罪名———單位行賄罪被退回補充偵查。

  2010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4月14日和15日下午,法庭針對黃光裕案進行了為期一天半的庭前證據開示。在該程序中,律師針對檢方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

  2010年4月22日,在被羈押17個月之後,黃光裕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公開開庭審理。

  根據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起訴書,國美公司、鵬房公司、黃光裕的涉罪事實為:2007年9月至11月,黃光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買賣港幣 8.22億餘元;2007年4月至9月,黃光裕作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在決定該公司與其他公司資產重組、置換事項期間,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個股票帳戶購入該公司股票,成交額累計人民幣14.15億餘元。至上述資產重組、置換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帳戶的帳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09億餘元。此外,2006年至2008年間,黃光裕作為國美公司和鵬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給兩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給予相懷珠等5名國家工作人員的款物折合人民幣456萬餘元。

責任編輯: 王篤若  來源:中新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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