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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惜以命相搏 寧波身價數千萬企業家自焚之後

    

  2010年11月14日,謝玲(化名)躺在寧波113醫院的重症病房內輕聲地呻吟,一個身價數千萬元的民營企業家,為搭建500平方米的「違章建築」不惜以命相搏……如今,城管方表示,當天拆下屋頂鋼條和彩鋼瓦只是「清點」建築材料,並不是強拆。

  在經過5個月的準備後,4月7日上午9時,寧波女企業家自焚案在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受害人謝玲(化名)將鄞州區城管局推上被告席,要求城管對其違法的執法行為承擔責任。 在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就城管的執法行為和一系列證據的有效性進行激烈爭辯,開庭過中午12點才結束,法庭將擇日判決。 謝玲的弟弟謝國棟對本刊記者表示,他們將展開多場行政訴訟,將官司打到底。

  是強拆還是查封

  本刊記者了解到,在開庭前一星期,自焚受傷的謝玲已經出院回家。在長達144天的住院期內,謝玲進行了兩次頭部取皮手術,除了燒傷外,並伴急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腎功能不全。 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第113醫院的出院小結顯示,自焚者謝玲全身多處燒傷,燒傷創面達20%,其中三度創面達6%。本刊在2010 年11月曾以《寧波女企業家自焚抗「拆違」》為題,對此案予以了報導。

 

 當月7日下午一點左右,寧波鄞州中心區中河街道的一群城管隊員和十個工人來到謝玲的工廠,砸開封鎖的兩道房門,衝到樓頂後,對其樓頂正在搭建的500多平方的鋼棚進行拆卸,謝玲夫婦與城管發生激烈爭執,情緒激動的謝玲外出向自己身上潑灑汽油後,再度進入工廠,當著城管和110警察的面,點火自焚。 在事發三天後,11月10日,鄞州官方對「11·7」自焚事件進行通報:鄞州區中河街道發生一起在制止違章搭建過程中,當事人謝某採用汽油自焚的突發事件,並稱自焚者傷勢穩定。 在4月7日的庭審中,原告律師要求被告鄞州區城管局對當天的執法行為做出解釋,雙方就城管局的行為是強拆還是查封進行激辯。

  鄞州區城管局認為,當天城管局是去執行查封行為。 鄞州區城管局當庭出示一份查封現場實施方案,這份方案是根據(鄞政發【2010】109號)文件精神制定的工作方案。城管方表示,城管當天的行為是根據這一方案實施,並無違法之處。在這份詳細的實施方案中,明確實施目的是「查封施工現場,制止企業的違法建設行為繼續」。

  這一方案的實施者是包括四個城管小分隊和十個工人,共分成三組,其中最後一組為思想工作組,負責人為鄞州城管局工作人員邱科平,負責勸離現場不明真相的群眾,並及時處理現場突發事件。原告方對此方案進行質疑,認為城管是實施強拆。原告方認為,鄞州區城管局聲稱是查封現場,既沒有帶封條,也沒有在現場張貼封條,或者對查封對象進行登記,不符合常規。如果查封,也要向原告下發通知,原告方質疑,在查封現場,為何要帶十個沒有執法資格的工人到現場。

  事發當天,企業的搭建行為已停工,樓道門已鎖,一群城管帶著十個工人,砸開樓道門衝到樓頂,並卸下屋頂彩鋼瓦和鋼條,已是強拆行為。 對拆卸彩鋼瓦和鋼條的事實,被告沒有否認,但辯稱,當時拆下屋頂鋼條和彩鋼瓦屬於「清點」建築材料,是因為寧波的特殊氣候條件,怕影響安全。 原告方則當庭駁斥,如果從屋頂拿下鋼條只是清點資產,那麼強制拆遷的定義已不存在,強制拆遷也僅從房屋拿下磚頭來「清點」。

  證據的真偽

  在當日庭審中,城管局提供的證據真偽性,受到原告律師的強烈質疑。 第一份受到質疑的證據是一組圖片,城管局認為,謝玲的企業存在違法建設的行為,違反《城鄉規劃法》第68條和《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66條第1條規定,並出示2010年10月18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現場檢查(勘察)照片》,以證明在城管局作出停止施工決定之後,謝玲依舊有繼續建設的行為。

  對此,謝玲的律師並未提出異議,但代理律師質疑,10月10日拍攝的圖片證據,一張在工廠內部三樓拍攝,一張是在工廠外面馬路拍攝,照片拍攝的時間註解均為 2010年10月18日16時10分,拍攝者同為執法人員邱科平。 同時根據筆錄,2010年10月18日16時10分至16時20分邱科平也在進行現場勘察,「一個人除非有孫悟空的本事,否則不可能同時出現在三個地方,顯然為事後補發。」原告律師表示。 此外,鄞州區城管局出示的另外一份證據材料也引起原告律師的質疑,並認為這是一份虛假證詞。

  這份證詞是2010年10月18日,由鄞州區城管局工作人員邱科平和王玉芳詢問鄞州區中河街道辦事處城建科副科長張振武的一份證詞。 在這份詢問筆錄的最後一部分,出現一段文字:

  「問:據查,2010年10月18日16時10分,據鄞州區中河街道辦事處城建科副科長反映,寧波科力陶瓷密封件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鄞州區嵩江中路128號,其廠區南側廠房二樓頂部,依原房子搭建一處建築物……對此事實,你是否承認?」

  「答:我承認」

  原告代理律師當庭質疑這份證據的真實性,「這明顯是一份城管局詢問原告方的調查筆錄,你們居然犯下如此低級嚴重的錯誤,在偽造調查筆錄時會抄錯。」原告律師表示。

  本刊記者查閱獲悉,該段筆錄與10月3日由謝玲親筆簽字的筆錄的一段基本雷同。

  「城管局的實施方案和筆錄應該都是後補的,因為太匆忙,漏洞百出,藉以欺騙區領導和市領導,應付上級的檢查。」謝玲的丈夫謝才明告訴《望東方周刊》。

  被告鄞州區城管局的辯護律師對此認為,雖然這些證據有瑕疵,但是並不能說明證據沒有證據力。

  「打官司好」

  城管局的執法時間遭到謝玲家屬方的質疑。

  在當天的庭審中,城管局承認,整個查封執法的行為只進行了20多分鐘,謝玲的自焚便發生了。但據城管局當天提交的方案來看,這份方案的實施時間是下午一點。謝玲家屬指責城管撒謊,「整個執法過程至少進行了一個多小時,這不是查封行為,而是強拆。」謝才明告訴本刊記者。

  本刊記者掌握的一份謝玲的通話記錄顯示,事發當天13時31分、13時32分都有通話記錄,在13時53分,打電話給她的弟媳婦,在13時54分,曾打 114,並撥通寧波《東南商報》的熱線電話87270000,在13時59分撥打110報警,10分鐘後的14時9分,謝玲再次撥打《東南商報》的熱線電話。

  謝玲的丈夫謝才明告訴《望東方周刊》這些電話應該是妻子出門後所撥打,並在回來途中全身灑滿汽油,在看到警察到場後仍不能阻止城管的強拆行為後,點火自焚。 「從城管下午一點來強拆,到自焚發生,大概有一個半小時。」謝才明告訴本刊記者。謝玲的弟弟謝國棟告訴本刊記者,在謝玲被送到醫院後,面對20%的燒傷面積,事發所屬轄區中河街道黨委書記錢春芳曾當著眾多領導的面,安撫家屬,表示會負責,並向家屬保證「我也是讀書人」,極力穩定家屬情緒。

  但據謝國棟講述,在事發後4天,本刊記者介入採訪後,中河街道以家屬接受記者採訪為由,拒絕支付後期醫療費,一度引起雙方情緒對立。在去年11月,本刊記者採訪期間,曾一度得到鄞州區政府的消息反饋,稱謝玲的燒傷面積不過5%,傷情並不嚴重。

  據家屬反映,在案發後,家屬與鄞州區城管局調解期間,鄞州區城管局多位主管領導對謝玲家屬表示,鄞州區城管局與寧波籍的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主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應松年關係很熟。

  「說這樣的話寓意不言而明,這是對當事人的再次傷害,是嚴重的挑釁行為。」謝玲的代理律師告訴本刊記者。

  本刊記者獲悉,該自焚案也得到寧波市委常委、鄞州區區委書記壽永年的重視,在今年3月24日召開的鄞州區宣傳思想工作會議上,在會上發言的壽永年主動提到該案的報導情況,對案件進入訴訟程序表示關注,稱「打官司好」。

  「為什麼城管不去拆除相鄰的銀億公司違章建築?我們也想通過官司將事情弄清楚。」謝玲的弟弟謝國棟表示。

責任編輯: 劉詩雨  來源:瞭望東方周刊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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