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車輛
昨天,餘姚警方通報:4月30日清晨5點左右,一輛黑色桑塔納轎車在慈谿329國道周巷鎮境內撞倒了一名老太。車上一對情侶將老太扶上車並對目擊者說,要送她去醫院。
然而,誰也不會想到,這對情侶驅車到了餘姚濱海新城,將老人活埋致死。目前,兩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工地土堆里挖出一具女屍
5月1日下午,餘姚經濟開發區濱海新城濱海大道的工地上,一輛黑色桑塔納轎車已經停了兩天。
這輛車沒有車牌,前輪陷在路基下,車門緊閉,擋風玻璃有明顯破裂。
疑惑的工人們選擇了報警。
第二天,一個更為震驚的報警電話再次從工地傳來:在距離桑塔納轎車300米左右的地方,發現一具被埋在泥土裡的屍體!
餘姚市警局刑事偵查大隊警察立即趕到現場。經過法醫檢查,死者為一名老太,身上有傷痕,但為窒息而死。
根據種種跡象表明,老人很可能是發生交通事故,被車撞傷後,遭人拋屍掩埋。
老人是誰,是誰害了她,又是誰把她殘忍地埋到了這裡?一連串的疑問在警方腦海中盤旋。
被棄桑塔納鎖定嫌疑人
警察通過細緻檢查,發現該車後座位上有血跡。警察立即聯想到死者身上的傷勢,還有車子擋風玻璃前的裂痕……
警察判斷:這輛車很可能就是撞上死者的肇事車輛。
很快,車輛和車主信息浮出水面。這輛黑色桑塔納轎車的車牌為浙AH3L13,車主為陶某,男,25歲,陝西省華陰縣人。
此時,陶某已經從餘姚消失,醫院也沒有陶某就醫的信息。
工地上的工人說,黑色桑塔納出現的時間為4月30日早上6點,從小曹娥方向行駛而來。
確定了車輛出現的時間和大致方向,警察隨即對車輛行駛軌跡行進了查看。
警察從一張張監控拍攝的過往車輛照片中展開調查。
最終,警察發現了一張黑色桑塔納轎車照片,該車與在工地發現的車輛特徵極為相似。
這張監控照片拍攝時間為4月30日早上5點多,與被棄車輛到達濱海大道工地的時間吻合。
將老太扶上車說「送醫」
時間回到4月30日清晨5點,68歲的方老太從周巷出發,步行去幫兒子的小店開門。
當時,天剛蒙蒙亮,路上車不多,老人沿著329國道走到一家酒店附近時,一輛黑色桑塔納由東往西開過來。
桑塔納車速很快,撞倒了老人。老人躺在地上,身上多處出血。事發附近酒店的一名服務員看到了這個場景。
「當時車裡下來一男一女,兩人把老人扶上了車,說是送老人去醫院。」服務員說,想到他們已經準備送老人去醫院了,他也沒有報警。
5月1日,一名年輕男子找到了酒店,詢問有沒有見到一名老人路過。酒店服務員有些奇怪,把當時看到的情況告訴了男子。
害怕「酒駕」被查產生歹念
警方偵查中發現,陶某的女朋友陳某也已經消失。
經過一周多的艱苦偵查,5月9日,餘姚警方終於在貴州將陶某和陳某抓獲。
兩人交代,事發前一天晚上,他們在慈谿一家KTV唱歌喝酒到清晨5點多,在返回途經329國道慈谿周巷鎮時,撞到正在過馬路的受害人。
在將受傷的方老太帶上車後,陶某擔心自己酒駕出事故要承擔刑事責任,便產生了殺人埋屍的念頭,遂將老太帶到偏僻的事發工地,掩埋後逃離現場。
之後,兩人分別乘坐火車與飛機逃到了貴州躲避。
陶某,男,25歲,陝西省華陰縣人。學歷不高,來餘姚小曹娥鎮多年,在當地一家小企業打工謀生。他中等個子,但身子很結實。
陶某的女友陳某也25歲,剛來餘姚不久,兩人正在談戀愛。
據了解,陶某性格有點內向,平時很少跟家裡聯繫。事發後,家人也尚無音訊。
目前兩人情緒很低落,陶某眼眶陷了下去,雙目無神,只說「是因為不懂法釀成的苦果」。
目前,陶某和陳某均已被警方刑拘,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律師說法
嫌犯行為涉嫌故意殺人
昨天,浙江和義律師事務所律師傅凌志說,犯罪嫌疑人在發生事故後,做出的選擇是最差的。
「按照警方披露的情節,犯罪嫌疑人已經涉嫌故意殺人罪。」傅凌志說,按照刑法規定,最高量刑可以到死刑,或者死緩。
傅凌志說,這兩個年輕人就是做了一件傻事,致使事故情節連升了兩級。
他假設說,最輕的一種情況是,他們撞倒了老人,然後積極施救,致老人輕傷,並且積極賠償的話,將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僅僅是民事責任。
如果肇事後致使老人重傷,積極施救和賠償,獲得家屬諒解的話,將構成交通肇事罪,一般量刑在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酒後或者醉酒駕駛可以加重情節,法院可能會採用量刑的上線進行宣判。」傅凌志說,當然,這些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
「實際上,遇到交通事故,不管是什麼情況,停車報警,並且積極救助傷員,是最好的辦法。」
新聞連結
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區別要點: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僅有消極的不救助行為;而故意殺人或傷害罪行為有積極行為,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因為遺棄、隱藏,使被害人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