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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富豪欠7千萬年息18億 由女人「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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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新明與呂中樓,這兩名山西煤業「大佬」之間的爭鬥,即為一例。

  張新明在2005年曾榮登「胡潤能源富豪榜」,並在8名入選的山西富豪中位居首位。而呂中樓,亦非等閒之輩,1990年代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系的他,是一名經濟學博士,有儒商之譽,曾供職於國家科工委。

  從2009年開始,圍繞總價已飆升至數十億元的金海煤礦,這兩個曾經交好的山西煤業「大佬」,反目成仇,展開一場角鬥。

  「大佬」交惡

  呂中樓系山西沁水人,1990年代就讀於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系現代西方經濟學專業,獲得經濟學博士學位,後辭去在國家科工委的工作回鄉「做煤礦」。

  呂中樓掌控沁和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沁和能源)、沁和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沁和投資)、山西金海能源有限公司(下稱金海能源)等公司。

  由於是山西煤老闆中唯一一名擁有博士學位者,加之待人接物彬彬有禮,呂中樓有「儒商」之譽。呂中樓曾宣稱,自己的企業絕不存在偷稅漏稅等不法行為。

  呂掌控的沁和能源,是2001年山西省晉城市沁水縣三個國有煤礦及一個煤炭發運站改制後引進外資組建的中外合資企業,其主業為煤炭、煤化工及金融。在山西乃至全國煤炭企業中,沁和能源以噸煤實現利潤最高而聞名。

  公開信息顯示,2011年,沁和能源集團全年共生產原煤483萬噸,淨利潤高達19.5億元。而其向國家所繳納的稅費,每噸都在其他同類煤炭企業的四倍以上。

  張新明是山西古交人,1990年代專營煤炭鐵路運輸生意,先後與武警黃金指揮部生產經營管理部及武警內蒙古森林總隊後勤部「聯營」華北黃金實業(集團)公司。張新明的第一桶金,即與此相關。

  此後,張創立山西金業煤焦化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金業公司),並在2005年被福布斯評為「山西能源版首富」,旗下資產一度號稱數百億元,包括煤礦、焦化廠、電廠、公路運輸、鐵路專線、房地產等。

  澳門豪賭、私挖亂采、礦難瞞報,因涉嫌行賄官員被中紀委調查,因涉黑被公安部調查,因偽造證照偷越國境被河南省公安廳通緝……這位「山西首富」出現在公眾視野面前的,是一副另類形象。

  「張新明好賭,無論是在澳門賭場,還是在山西經商。他膽大,什麼都敢賭!」知情人士如此描述,「他捨得花錢,成箱成捆地向外砸錢。」

  張新明和呂中樓的交往始於2004年。經熟人介紹,面臨資金鍊條斷裂危險的張新明找到了呂中樓,後者通過旗下沁河投資擔保公司借給張4000萬元,甚至免掉120多萬元的利息。此後,張新明多次在資金緊張時向呂中樓拆借。

  「二人當時堪稱好友。」接近張呂二人的人士透露,呂中樓與張新明的恩怨源於一座名為金海的煤礦股權交易。交易之後兩年,兩位大佬反目成仇。

  太原一知情煤老闆分析,這是一起極為普通的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完成之後4年,工商資料等手續也已按協議變更完畢,在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表明交易時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受到脅迫或欺騙的前提下,已經轉讓其擁有17%股權的原股東,卻向法院要求返還46%的股份,而法院一審判決居然支持這一訴求。

  煤礦易主背後的資金戰

  2007年,煤炭價格持續小幅上漲,中國煤炭由淨出口轉變為進出口平衡。

  中國經濟高速發展,以年均30%左右的投資增幅撬動煤炭價格。煉焦煤供一度緊張,身為山西煤業「大佬」的張新明,自然知道一座煤礦的升值潛力。

  但出人意料的是,他卻在那年了將升值潛力巨大的大寧金海煤礦(下稱金海煤礦)股權出讓給呂中樓。

  有資料顯示,2007年1月,金海煤礦曾與中國保利集團公司就合作開發進行過接觸,但未有下文。

  張新明為何急於出讓具有巨大升值空間的金海煤礦股權?坊間傳聞,那時他在澳門豪賭時輸了一大筆錢;而且,他還面臨旗下諸多煤礦需要繳納煤炭資源價款的巨大資金壓力。

  對於這次交易,呂中樓回憶,「大約在2007年過年到4月期間,張新明四五次開口向我借錢。誰都有困難的時候,我都借給他了。」

  呂中樓告訴時代周報記者:「他借錢時總是說公司又缺流動資金了。後來,我對他說『老張,我不能借了,你得還。』他就說,『我有礦,我把礦抵給你。』—這時,他欠我的大概數字是1.25億元。」

  張新明所說的礦,即金海煤礦。

  金海煤礦位於沁水煤田南部,煤田面積近54平方公里,地質儲量40931.19萬噸,即便在煤礦多達28座(整合後)的重點產煤縣山西省陽城縣,金海煤礦亦為公認的巨無霸——其儲量接近其他27座整合礦的總和,目前總市值約25億元。

  據呂中樓介紹,張新明還不了借款,於是將金海煤礦的部分股份轉讓給他。

  當時金海煤礦所屬的金海能源2007年第三次股東會決議表明:公司其他股東放棄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受讓權,同意北京鑫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北京鑫業)、張新明、張文楊、馮小林四股東,向沁和投資分別轉讓15%、17%、27%、2%共計61%的股份。

  轉讓後,金海能源一共4個股東。除沁和投資外,其餘3個股東是,山西煤炭運銷總公司晉城分公司陽城縣公司(下稱陽城煤運)持股28%,北京鑫業持股10%,王向東持股1%。

  金海能源股份轉讓價格延續2003年、2005年的慣例,30萬元1%的股份。在這三次轉讓中,張新明由最初的60%股份,銳減到17%,直至出局。

  2007年9月13日,沁和投資與各方股東簽署《山西金海能源股權轉讓協議書》,沁和投資共計支付轉讓金1830萬元。

  同年晚些時候,沁和投資又收購進王向東所持1%股份。至此,呂中樓的沁和投資持持有金海能源62%股權,擁有絕對控股權。

  2007年,張新明獲得金海能源股份的對價款後,進軍資本市場,謀求金業公司上市。當年9月,金業公司閃電約會ST威達,但合作上市計劃迅速流產。

  第二年9月,金業公司再度夢斷ST泰格的資產重組和定向增發。2008年12月,大通燃氣與金業公司的重大資產置換計劃驟然宣告停止,上市藍圖終成畫餅。

  隨後幾年,煤炭價格不斷上漲,張新明眼睜睜地看著一座金礦從手中溜走。

  據呂中樓描述:金海能源股權轉讓後,張新明一直覺得煤礦被「賤賣了」,在多個場合建議呂中樓賣掉金海煤礦,或者「咱一起弄吧,我在原股權價格上給你加錢」。

  後來,張新明把價格加到9.3億元。呂中樓打聽到,張新明利用原來的公司資料聯繫到一個買主,買主同意出價15億元買他的股份。

  「他要做成這筆買賣的話,居中就要掙5億多元!」呂中樓當然不會同意。

  呂中樓未曾想到,在他拒絕張新明被對方揪住領帶拿起菸灰缸作打砸狀威逼後,一張無形大網已悄然拉開。最先被網住的,是一個女人。

年利息18億的欠條

  在張新明與呂中樓的恩怨是非中,一個女人的身影貫穿始終。

  這個女人名叫裘曉紅,40多歲。裘曉紅跟張新明、呂中樓都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

  裘曉紅最初是張新明的員工,一度出任金業公司財務總監。在山西省財政廳組織的一個培訓班上,裘與呂成為同學。

  在她的牽線搭橋下,呂中樓認識了張新明,並多次為陷入困境的張新明出錢出力。

  後來,裘曉紅成為呂中樓的員工。呂委託她管理其與張新明共同持股的山西蘆清王酒業有限公司(下稱蘆清王酒業).

  2007年9月11日,沁和投資以6400多萬元收購蘆清王酒業董事長董森濱51%的股份。在這51%的股份里,呂中樓占51%,張新明占49%。依據這次投資,張新明聲稱對呂中樓完全控制的沁和投資公司持49%股份。

  隨後,呂中樓以百萬元年薪委託裘曉紅負責蘆清王酒業項目管理。

  後來,張新明在澳門豪賭慘敗,欠下山西另一個大亨謝某幾億元賭債。董森濱揣摩,面對對方的逼債,張新明曾經的下屬裘曉紅現在是呂中樓的「紅人」,或許可以通過裘再找呂中樓要些錢。

  董森濱回憶,張新明很快就開始行動了。2009年1月,張新明占據蘆清王酒業在太原市的辦公室,任命外號「拐三」「米老三」的米為民為蘆清王酒業總經理。

  2009年4月,董森濱回太原質問張新明,為什麼侵占蘆清王酒業。張新明拿出一份由他手寫、裘曉紅簽字的紙條,其內容為,沁和公司欠張新明3.9億元,張新明要求沁和公司將這3.9億元交付給謝某。

  此外,張新明還出示了一張欠條,欠條內容為,張新明欠謝某7000萬元,每天利息500萬元,由裘曉紅承擔擔保還款責任。

  按此利息計算,7000萬元的欠條年息18億元。

  事後,董森濱向裘曉紅求證。裘稱,這兩張欠條是張新明和謝某將她非法囚禁在太原國貿大廈兩天兩夜,通過威脅、恐嚇,逼迫她簽字的。

  董森濱回憶,張新明還對他說:「你等著看吧,我們已經安排好了,太原市警局已經給裘曉紅立案了,我們要讓法院判決裘曉紅無期徒刑,要回裘曉紅的所有財產。下一步就是呂中樓。」

  2009年7月,當呂中樓在張新明拿來的一份《股權置換和債務重組協議書》(下稱《置換協議》)看到,上面居然有他的簽字,而他本人根本不知情。《置換協議》讓呂中樓再拿出數億元,作為購買金海能源股份的對價付給謝某。呂中樓大怒,哪有幾年前就結束的買賣,還來找後帳的?

  蹊蹺的是,《置換協議》中的金額和董森濱看到的借條金額,均為3.9億元。

  在太原市警局2010年1月22日的一份詢問筆錄上,裘曉紅承認,呂中樓曾拒絕在《置換協議》上簽字,簽字是她從別的材料上複印過來的。而那7000萬元的欠條,裘曉紅則以謝某借款的名義,讓呂中樓給了謝某。

  自拒絕在《置換協議》上簽字,被張新明揪住領帶之後,呂中樓即宣布與張絕交。呂稱,張新明後來還給他打過幾次電話,說你們這些知識分子就是愛較真,他自己只是脾氣不好,但他不為所動。

  張呂二人反目後,左瞞右騙、左右逢源的裘曉紅成了最先倒霉的人。

  雖然她在財務上確實有許多「不乾淨」之處,但呂中樓並未有追究其責任的意思表示,她依然被判。裘用十年刑期為兩個煤業大佬的恩怨「埋單」。

  煤炭恩怨

  董森濱在和張新明、「拐三」等人共事的日子裡,了解到更多「內幕」。

  「第一步,先讓裘曉紅簽署兩張欠條,形成4.6億元的債權債務;第二步,搶占蘆清王酒業資產,逼迫董轉讓股權給張新明,形成張新明掌控蘆清王酒業的事實;第三步,以蘆清王酒業的名義舉報裘曉紅職務侵占,達到法院判決其無期徒刑並附帶民事責任,『償還』兩張天價欠條;第四步,以沁和投資的財產『償還』裘曉紅的債務,把呂中樓想法弄倒整垮,最終達到接管沁和能源幾十億資產的目的。」

  此時,董才明白,張新明根本瞧不上蘆清王酒業,他有更大的目標。

  無侵害對象的職務侵占案

  膽小的董森濱逃離了太原。事實證明,正因為膽小,他方才得以暫免牢獄之災。而自以為左右逢源的裘曉紅,卻沒有那麼幸運了。

  就在董森濱被嚇壞的那些天,果如張新明所說,太原市警局立案審查裘曉紅職務侵占案。

  時代周報記者在太原市警局起訴意見書(並公刑訴字【2010】012號)中看到這樣的記錄:「2009年4月8日,我局收到山西蘆清王酒業有限公司舉報本公司總經理裘曉紅職務侵占的舉報材料……」

  而身為蘆清王酒業董事長的董森濱,居然對舉報之事一無所知,其實際控股人呂中樓對此事也聞所未聞。

  2009年6月18日,裘曉紅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太原市警局刑拘。此後,呂中樓、董森濱等人多次向太原市警局反映情況,表示裘曉紅所有支出均有呂中樓授權,但無人理會。

  直到一份舉報信被公安部領導批示到山西省公安廳,事情才出現轉機。由山西省公安廳副督察長王乃生牽頭,省廳經偵、法制、督察總隊組成聯合調查組,對此案進行核查。核查結果認為:「本案不宜以刑事案件處理,是一起典型的經濟糾紛」。

  核查報告還指出:「立案不實」「取證偏袒」「主體不清」等諸多問題,是「嚴重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05條、第162條規定的辦案行為。受害人董森濱不承認受到侵害,使本案對侵害對象無法確定。在此情況下,對「涉案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並且擬使用邊控及技偵手段,上網抓捕是完全錯誤」。

  2009年7月17日,裘曉紅被監視居住。時代周報記者在相關案卷中發現,董森斌被指向太原市西溫莊鄉信用社主任行賄15萬元,騙貸2600多萬,本息1200多萬不能如期歸還。弔詭的是,在此期間,董森斌不但反覆推翻自己原先的說法,還多次積極舉報呂中樓及山西省公安廳督查總隊工作人員。

  5個月後,太原市警局再度將裘曉紅刑拘。2009年12月31日,裘被太原市檢察院批准逮捕。二審完畢,裘曉紅被刑10年。

  並非結局

  張新明賣出去的煤礦股權,在呂中樓投入數億元經過5年的苦心經營後,頗具規模;而張新明仍有希望通過司法訴訟將已生效的轉讓協議作廢。按照相關法律,5年前的交易即便存在糾紛,也早已超過訴訟時效。但這些,對張新明來說,並不構成障礙。

  據呂中樓介紹,兩人絕交時,張新明已經知道《置換協議》並非呂中樓親筆簽字。公安詢問筆錄上,裘曉紅也做了同樣的陳述。但張新明仍然以此為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返還已出售的金海能源股份。就連沁和投資借給謝某的7000萬元,也被張新明拿來作為履行《置換協議》的證據,以此延續訴訟有效期。

  原本互不關聯的幾個協議或合同,被張新明擰在一起端上了法庭。

  張新明在訴狀中稱,呂中樓簽署的《置換協議》中的「對價款項未付清」,因此,請求法院判決廢除兩人以及各自公司之間有關金海股權的所有協議和交易;張新明退給呂中樓及其公司全部款項與利息,呂中樓及其公司全部返還所購46%股權。

  《置換協議》約定,張新明的一些公司和呂中樓的一些公司之間股權重組事項,並約定「甲方(張新明)指定乙方(呂中樓)將合作款人民幣3.9億元轉給自然人謝某」。這相當於除了已完成的交易,呂中樓一方還需再拿出3.9億元給張新明。

  雖然呂中樓一再否認有過這麼一個《置換協議》存在,但張新明仍然獲得一審法院支持。

  呂中樓的代理律師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姬敬武稱,一審法院認為金海能源「1%股份30萬元的轉讓價格,不符合現實」,「明顯較低」,「工商局備案的股權對價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違反市場規律及相關法律。

  姬敬武認為,《置換協議》即便有效,也僅是張新明與呂中樓兩個自然人之間簽署的協議,與公司法人無關;法院以此判決由兩家公司來承擔責任,從法律上來說,根本無法成立;即便張新明的主張正確,但他也並未獲得其他人的授權,無權主張其本人以外的股權爭端。

  目前,該案尚未終審,最終結果有待最高法院審理。

  兩位煤業大佬之爭,給法院帶來巨額訴訟費。僅此一案,訴訟費即高達165.87萬元。而這只是呂中樓和張新明之間的訴訟大戰中的官司之一。

  2011年9月,張新明以同樣手法將陽城煤運告上法庭,由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其操作套路與對呂中樓一樣。若張再次勝訴,數億元國有資產將被侵吞。

  2010年,張新明控制了曾向沁和投資轉讓金海煤礦15%股權的北京鑫業後,即以沁和投資未履行3.75億元借款合同為由,於2010年11月向山西省高院提起訴訟,要求沁和投資返還其金海公司15%股權。當沁和投資在訴訟中提出一份股權轉讓款變更為2億元的《補充協議》的關鍵證據後,張新明稱,從未與沁和投資簽訂過這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系偽造。如今,18個月過去了,這個判決遲遲未宣判。

  而張新明、呂中樓兩個煤業大佬圍繞金海煤礦控制權的爭奪戰,仍處於短兵相接的中盤。

責任編輯: 吳量  來源:時代周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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