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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匯款在美國買房 報稅麻煩來了

最近本地及海外投資人搶進房市,甚至掀起「All Cash」的現金搶屋風潮。聖蓋博市林女士去年託房地產經紀代為「獵屋」,分別於去年底及今年2月搶購到兩棟房子,但上月她向會計師接洽報稅事宜,才發現從台灣匯入美國的購屋資金,是從未向美國國稅局(IRS)申報過的海外資產,已陷入違反美國稅法的泥淖,搶屋的勝利滋味頓時苦澀走味。

林女士表示,近半年南加房市一屋難求,她火速從台灣銀行分兩次匯入自己美國銀行帳戶,總計近150萬元。

現在未申報的海外資產已見光,林女士須向國稅局自首申報,但罰金最高可達41萬元,還得修正過去八年的稅表,補繳稅金及延遲申報的利息。目前林女士陷入困境,初步打算根據「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規定,先申請展延至10月15日前申報海外資產。

另一住在爾灣的陳先生,眼見目前是投資房市的好時機,但苦於過去沒申報海外資產,無法合法調度台灣資金。陳先生就請太太與台灣的姊姊情商,希望透過太太姊姊的贈與,將錢匯入美國。

陳太太的姊姊同意當「贈與人」,孰料姊夫卻跳出來反對。因為今年1月1日起美國政府實施「國外帳戶稅收遵從法」,也引起台灣報紙、媒體的大肆報導,姊夫不想他們的家庭無端揹負跨海的稅務麻煩,因而極力反對,結果兩家人為此結下心結。

會計師林清吉表示,華裔移民若需調度海外資金購屋,最好還是事先諮詢會計師,依法進行稅務規畫,否則搶進房市的投資獲利,可能還不夠補稅務罰金的漏洞。

會計師李崇正建議,對於尚未申報的海外資產,最好還是透過合法程序善加規畫。至於逾期未申報海外資產,自首申報雖有相當罰金,但至少日後還是能合法調度海外資產,更比被國稅局主動查到,既要罰款,還要負刑責,安全、安心得多。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世界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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