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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密令追殺的《收容教育缺乏合法性與正當性》原文

—檢察日報:「收容教育」法律依據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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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殺的原文:檢察日報:「收容教育」法律依據何在?

專家認為,收容教育缺乏合法性與正當性,被收容教育者可依法維權

作者:肖榮

近日,《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因演員黃海波被收容教育進入公眾視野,並引發諸多質疑:收容教育有無合法性與正當性?對於賣淫嫖娼者在行政拘留之後進行收容教育,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對於違反憲法和立法法的「惡法」,如何啟動審查機制?6月3日,記者就此採訪了相關法學專家。

早在1993年9月4日,國務院依據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制定出台了《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2010年,國務院又對該辦法進行了修改。依照該辦法,「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個月至二年,主要是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

「收容教育是介於一般行政處罰與勞動教養之間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但行政強制法並沒有規定這一強制措施種類。」重慶郵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齊東文認為,收容教育制度從法律位階及內容看均不合法。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000年頒布的立法法第8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告訴記者,《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不是法律,其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與立法法上述規定相衝突。而且,立法法第9條還規定:「本法第8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因此,《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也與立法法相衝突。齊東文補充道:「收容教育制度與2005年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相衝突。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賣淫、嫖娼的處以拘留或罰款,並不包括收容教育。」

西安政治學院副教授傅達林看來,收容教育是我國在社會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專門針對賣淫嫖娼行為的強制措施,在特定的社會背景下具有一定的正當性。但是,隨著立法法、行政強制法等紛紛出台,這一制度的違法性、矛盾性日益明顯,沒有再存在的必要性。

對於賣淫嫖娼者,在行政拘留之後進行收容教育,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傅達林告訴記者,單從法律條文來理解,因為收容教育不是行政處罰,先行政拘留再收容教育就算不上是「一事二罰」。但從執法來看,行政強制是為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對賣淫嫖娼的,處以行政拘留或罰款足矣,完全不用再進行收容教育。

既然收容教育缺乏顯見的合法性與正當性,黃海波等被收容教育者可否維權?傅達林的答案是肯定的:「無論行政強制措施還是行政處罰,相對人認為不合法,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孫志剛事件讓收容遣送制度廢除了。上訪媽媽唐慧的控告讓勞教制度廢除了。我相信,黃海波案有利於啟動違憲審查機制,及時『叫停』收容教育制度。」齊東文說。傅達林則建議,在國家的制度安排上,必須有一個正常的渠道去解決違憲審查難題,「目前立法法設計的審查程序只是做了提出審查要求或建議的『上篇文章』,更關鍵性的『下篇文章』需要補缺。立法法修改在望,希望建立妥當的違憲審查監督機制。」

(本報北京6月3日電)

原文地址: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4-06/04/content_1604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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