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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撼!原來古代中國這麼好!疑罪從輕從無 3組大陪審團

—古代司法的少殺慎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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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早在先秦之時,便已經確立了「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的疑罪從輕、從無的司法原則。所謂「三刺」,是一道體現古典司法民主的程序設計,相當於英美法系中的大陪審團制度如果發現案情有疑,罪名難決,或事關重大,那麼就需要召集從士大夫、眾吏、庶民中遴選出來的三組陪審員,共同聽審,群士坐於法庭之左,群吏坐於法庭之右,眾庶坐於法庭之前。他們的意見,決定了犯人應不應接受嚴厲的刑罰。

北宋嘉佑二年(1057年),21歲的蘇軾應禮部進士試,當時的策論題目為「刑賞忠厚之至論」,是一道考查士子對於傳統司法慎刑理念之理解的論述題。蘇軾引經據典,洋洋灑灑一揮七百字,持論中正,文風清新,讓主考官歐陽修忍不住擊節叫好:「讀軾書,不覺汗出,快哉!快哉!老夫當避此人,放他出一頭地。」蘇軾的文章提到一個典故:「當堯之時,皋陶為士。將殺人,皋陶曰『殺之』三,堯曰『宥之』三。」說的是,堯為天子時,皋陶是大法官。法庭判處了一名罪犯死刑,皋陶三次說此人「當殺」,但堯帝卻三次寬赦了他,因為堯帝對死刑抱有最審慎的態度。

歐陽修怎麼也想不出這個典故出自何處,最後不恥下問,向蘇軾請教。蘇軾說,這是他自己杜撰出來的。這個軼事,成了科舉史上的一段佳話。不過,典故雖為蘇軾杜撰,但其立論,則完全契合宋代士大夫所追求的「明德慎罰」思想;而且,這個「『宥之』三」的典故其實也有所本,並不是全然憑空想像,因為據《周禮》的記載,西周司法制度中便有「三宥」的原則(宥,意為寬恕)。

原來我們的先賢認為,「人命至重,難生易殺,氣絕不續者也,是以聖賢重之」。生命沒有第二次,死刑為不可逆的大辟之刑,一旦錯殺,便無法挽回,無可彌補。所以,中國早在先秦之時,便已經確立了「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的疑罪從輕、從無的司法原則。為落實這一司法原則,又特別設立「司刺」一職,「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

所謂「三刺」,是一道體現古典司法民主的程序設計,相當於英美法系中的大陪審團制度:「一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這裡的群臣為士大夫等貴族,群吏為政府官員,萬民為「民間有德行不仕者」。意即,司法機關在審判一起死刑案時,如果發現案情有疑,罪名難決,或事關重大,那麼就需要召集從士大夫、眾吏、庶民中遴選出來的三組陪審員,共同聽審,群士坐於法庭之左,群吏坐於法庭之右,眾庶坐於法庭之前。他們的意見,決定了犯人應不應接受嚴厲的刑罰。

之所以設立「三刺」的程序,其原理跟普通法系的陪審員制度也差不多:以存於人們心裡的樸素良知、情感、經驗與價值觀,來對沖法官的基於狹隘專業主義的司法專制,防止法官濫權、冤殺無辜。用唐代經學家賈公彥註疏「三刺」的話來說,「若不以此法,恐有濫入者;由用三法,故斷民得中。」濫入,無罪者被定罪、罪輕者被重判之意;得中,裁決公正之意。

所謂「三宥」,是說有三種罪行應當獲得從輕發落的機會:「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這段話需要解釋一下,按照漢代鄭玄的《周禮注》,「不識」,乃是指將陌生人甲誤當成仇人乙殺傷了;「過失」,相當於現在的過失傷害、過失殺人;「遺忘」則是指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殺傷別人。現代法治社會的法律,同樣承認對過失殺人罪的定刑應當輕於故意殺人罪。

所謂「三赦」,則是說有三類人如果犯了死罪,應當獲得赦免,不可以施以極刑:「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幼弱,為未成年人;老旄,為八十歲以上的老人;蠢愚,為缺乏行為能力的智障人士。這一司法原則,同樣符合現代司法理念。

根據這樣的司法設計,先秦的法官如果面對一樁充滿爭議的死刑案件,將會被要求啟動「三刺」的程序,並甄別是否屬於「三宥」、「三赦」的範圍。這個程序,由「司刺」的法官負責。只有當三組分別來自貴族、眾吏、庶民的陪審員都認為犯人的罪名成立、可執行死刑,而且排除了「三宥」、「三赦」的適用性時,才可以施以刑殺:「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斷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後刑殺。」如此處決一個死囚,方能彰顯司法的正義,方能衡平顧及情、理、法,方能讓天下人口服心服。

那麼現在來假設一下:在《周禮》描述的西周時代,假如幾個形同盜賊的吏人進入鄉里擾民,有平民誤將吏人當成了盜賊,奮起反抗,最後將吏人殺了。按照當時的司法制度,誤殺吏人的平民會不會被法庭判處死刑呢?我覺得,不會。因為西周的禮法是承認「正當防衛」不為罪的,《周禮》記載:「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即使「正當防衛」不成立,案子的裁決一時難以定奪,那按規定,則要啟動「三刺」、「三宥」、「三赦」的程序,誤殺吏人的情形符合「一宥曰不識」的界定,屬於可以獲得輕判的案件。

周制被秦製取代之後,「三刺、三宥、三赦」的司法制度也不復存在。不過,慎殺恤刑的司法精神則一直為歷代所繼承。在蘇軾所生活的宋代,以「回向三代」為志,慎刑更是其不可動搖的司法原則,在這一原則之下,宋朝司法形成了一套嚴密的防止錯殺的司法程序,比如「翻異別勘」的設置,即犯人一旦翻供喊冤,即使是在臨刑之際,也必須停止行刑,重組另外的法官(原審法官迴避),或者移交另一個法院,重新審理。根據宋代立法,犯人有三次「翻異別勘」的機會,南宋時改為五次,但在實際操作中,有一部分案子,已突破了法定次數的限制,一次次翻異,一次次別勘。為了避免冤殺無辜,當時的政府居然寧願一次又一次支付司法成本。宋孝宗淳熙年間,南康軍有民婦阿梁,被控與他人合奸謀殺親夫,判處斬刑,但阿梁「節次翻異,凡十差官斟鞫」,翻異近十次,前後審理了九年,阿梁仍不服判,最後,法官據「罪疑惟輕」原則,從輕發落,免於阿梁一死。阿梁是不是有殺人的犯罪事實,法官其實並沒有定論,只是認為本案存在疑點,而犯人又不認罪,人命關天,所以不敢草率判阿梁抵命。

最後,我想引用蘇軾《刑賞忠厚之至論》中的一段話,來作為這篇文章的結尾———「《書》曰:『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嗚呼,盡之矣。可以賞,可以無賞,賞之,過乎仁;可以罰,可以無罰,罰之,過乎義。過乎仁,不失為君子;過乎義,則流而入於忍人。故仁可過也,義不可過也。」意思是,《尚書》說:「罪行輕重有疑時,寧可從輕發落;功勞大小有疑時,寧可從重行賞。與其錯殺無辜之人,寧可不守常法。」此言道盡刑賞忠厚之義了。可賞可不賞,賞是過於仁;可罰可不罰,罰是突破義。過於仁,不失為君子;突破義,則流為殘忍。因此,仁可以不封頂,義則不可突破底線。

責任編輯: 吳量  來源:南方都市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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