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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學情殺案11年未決 四次死刑判決均撤銷

湘潭中院第四次開庭至今已近一年七個月,法院工作人員稱,因案件比較敏感,近期還沒有宣判計劃。高征澎湃資料

一場馬拉松式的審判,占據了曾愛雲人生中最可貴的11年。

2003年,湖南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2002級研究生周玉衡遇害,時年26歲的曾愛雲作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拘押。

而後,曾愛雲的命運在一次次審判中不斷被改寫。他曾收到過3份湘潭中院下發的死刑判決,1份湖南高院的維持死刑判決,以及最高法院的不予核准死刑裁定。

2013年4月17日,湘潭中院第四次開庭審理此案,至今已近一年七個月,仍未宣判。

11月7日,湘潭中院刑庭一工作人員對澎湃新聞說,因此案「比較敏感,近期還沒有宣判計劃。」

「情殺」

2003年9月,在工作兩年後,曾愛雲回到母校湘潭大學,攻讀機械工程學院的研究生。一次聚餐,他結識了同學院的女生李霞,兩人互有好感,關係逐漸密切。

曾愛雲是湖南邵東縣人,導師對他的評價是:成績好,外向,能力強,尊敬教師。

在和曾愛雲相識前,李霞與研究生院黨支部書記周玉衡已戀愛四年。曾愛雲出現後,她決定與周分手。

得知事情原委後,周玉衡心生不滿,他後來還從同學口中得知曾愛雲有「作風問題」。10月27日,他將這一傳聞告訴了李霞,還勸她回到自己身邊。

當晚19時30分,和李霞在一起的曾愛雲打電話給周玉衡,為自己辯解,並約他晚8點在圖書館前見面,表示願把李霞送還給他。

20時許,周玉衡是在陳華章的攙扶下,如約來到圖書館,與曾愛雲、李霞見面。

陳華章是曾愛雲「有錢一起花」的朋友,也是周玉衡的師兄,時年25歲。

碰頭後,彼此間也沒有過多交談,周玉衡便被陳華章扶回宿舍。

當時,李霞就已注意到,周玉衡看起來頭昏乏力,感覺不放心,準備和陳一起送他回去,但被陳拒絕了。

23時40分,一位加班的老師因廁所沒燈,欲在草地上方便時,發現了周玉衡的屍體,隨即報警。

據起訴書認定,2003年10月24日至27日,陳華章分四次在三家醫院開了24顆安定。27日晚18時30分左右,陳趁周玉衡不在,將安定片研磨成粉狀,兌水過濾後倒入周的杯中,周飲用了杯中的水。

起訴書稱,27日晚22時28分許,曾愛雲趁李霞接聽電話,獨自來到308室,在周玉衡的座位旁拿出早已準備好的棕繩,從身後勒住昏昏欲睡的周的頸部,將其勒死。曾愛雲將周的屍體拖出308室,並喊陳一起將周的屍體拖入電梯至一樓,拋屍於工科樓南樓與機械實驗室之間的台階下。

搬離屍體後,曾愛雲返回三樓將周掉落的一隻鞋帶離現場丟棄,並回到李霞的身邊。陳華章則返回308室打掃現場,把作案工具棕繩及周的手機藏匿於自己的電腦桌抽屜里,並把地上的血跡用抹布擦乾淨,藏好抹布,之後逃離現場。

起訴書認定,陳華章與周玉衡是同一個導師,但導師偏愛周玉衡,陳華章心懷妒忌,曾愛雲曾兩次對陳華章表示想教訓周玉衡,陳華章都沒有表示反對,兩人合謀殺害了周玉衡。

28日凌晨2時許,李霞因擔心周玉衡,打電話到他的宿舍,但發現周未回宿舍。她和曾愛雲隨即到工科南樓去尋找周,碰到學校保全曾某某和胡某某。

當保全曾某某問李霞尋找的人是否穿運動鞋、淺藍色衣、牛仔褲時,曾愛雲則蹲在了地上。此後兩人被警方帶走調查。

陳華章在凌晨時也被帶走調查,他供述稱曾愛雲將周玉衡勒死,他只是協助下藥、拋屍。

曾愛雲被警方初次訊問時,根本不承認去過案發現場,他堅稱當晚始終和李霞在一起。但在29日凌晨,幾經訊問後,他改變了口供,承認周玉衡是其所殺,並供述了殺人過程。本案被冠以湘潭大學「情殺案」。

2014年5月2日,湖南邵東縣野雞坪鎮建新村,曾愛雲的母親趙春秀與二舅趙建安一說起案子就悲憤不已。高征澎湃資料

次死刑

2004年7月14日,湘潭中院開庭審理此案。

曾愛雲當庭翻供,稱自己遭受刑訊逼供,警察讓他叉開腿站「大」字,還用手掌「砍」他的脖子,「嘴巴都被打爛了」,他忍受不了才做了4次有罪供述。

為此,法院傳喚了當時的多名辦案人員,後者均作證稱未刑訊曾愛雲。

湘潭檢方還出示了湘潭市看守所收押曾愛雲時的健康檢查登記表及曾愛雲同監犯的證言,證明曾愛雲入監時身體正常。

法院沒有採納曾愛雲的辯解。

除了口供,湘潭檢方指控曾愛雲系兇手的證據,還包括兇案現場留有與曾愛雲所穿皮鞋的鞋底花紋種類同一的殘缺鞋印,椅子後背有他的手印等。

證人趙又紅等人也證實曾愛雲在10月15日、17日兩次到過308室,但沒有接觸過公安機關提取指紋、鞋印的位置。

此外,在曾愛雲褲子口袋中還發現一根與作案的棕繩種屬一致的纖維。

但曾愛雲的辯護人鍾致遠對這些證據的證明效力提出了不同意見。

「口袋裡的纖維是在沒有任何人見證的情況下取得的,而且可以通過空氣漂浮進入曾愛雲的褲口袋。」鍾致遠說,公安機關的鑑定技術只能認定曾愛雲口袋裡的纖維與棕繩上的纖維種屬一致,不能認定就是殺人棕繩上的纖維。

至於鞋印,鍾致遠質疑,工科南樓308室有眾多師生出入,曾愛雲的鞋子在市場上隨處可買,為何在偵查時,警方不提取其他人的鞋印做排除。

2004年9月,湘潭中院一審判處曾愛雲死刑,判處陳華章無期徒刑;次年8月1日,湖南高院以「部分事實不清,需要進一步查證」為由,撤銷了湘潭中院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05年12月,湘潭中院第二次判處曾愛雲死刑、陳華章無期徒刑。2008年5月,湖南省高院二審維持這一判決,但在同年9月25日,最高法做出不予核准曾愛雲死刑的裁定。

然而,兩年後,湘潭中院第三次判處曾愛雲死刑、陳華章無期徒刑。

2011年8月,湖南高院以「庭審沒有對定案證據予以舉證、質證,系程序違法」,再次撤銷了湘潭中院的判決,發回重審。

2013年4月,湘潭中院第四次開審此案。據《南都周刊》報導,庭審中,陳華章的陳述多次與之前供述、之前庭審證詞以及相關事實相矛盾。鍾致遠質疑,陳華章為求脫罪故意栽贓陷害曾愛雲的可能性極大。

偽證罪

既是本案的發生的「導火線」,也是案件的關鍵證人,李霞證言的重要程度毋庸置疑。但遺憾的是,她自始至終未出過庭。

案發兩天內,李霞在湘潭大學辦公室、湘潭大學保衛處、湘潭市警局重案大隊做了5次供述,均稱案發當晚曾愛雲始終和她在一起。

然而,2003年10月29日,李霞因涉嫌包庇罪被關押進看守所,直至11月11日被釋放。在這13天裡,李霞忽然一改之前的供述,5次供稱事發當晚曾愛雲曾離開她約20分鐘。鍾致遠稱,這20分鐘恰是警方認定周玉衡被殺的時間。

李霞獲釋後,又在其親屬的陪同下,主動到湘潭警局重案大隊更改口供,稱案發當晚曾愛雲始終和她在一起。

據鍾致遠介紹,一份李霞所寫的「關於我的供詞的說明」中稱,一位趙姓辦案人員曾威脅她:「你自己也看了,曾愛雲都認了,你還不承認,你就等著坐牢去吧。」

2004年5月,李霞再次被關押進看守所。之後,其證言頻繁反覆。

有時稱「記不清」當晚曾愛雲是否離開過自己,有時又稱曾「離開過二十分鐘」,有時她又稱之前做筆錄時撒了謊,「圓了辦案人員的心願」。

鍾致遠認為,李霞是在被恐嚇和違法取證的情況下,才作出了不利曾愛雲的證言。其證言出現反覆的時機,恰好說明了這一點。

2004年7月,該案第一次開庭前夕,關在看守所里的李霞曾給湘潭中院領導寫信,請求出庭作證,與辦案人員及嫌犯陳華章當面對質。曾愛雲的辯護律師也向湘潭中院提交同樣的申請,但都遭到拒絕。

同年11月,李霞因「偽證罪」被湘潭雨湖區法院判刑兩年,緩期兩年執行。那一年,她24歲。

這也意味著,作為該案的犯罪嫌疑人,曾愛雲還尚未被定罪時,李霞就被判決在此案中做了偽證。

「這種本末倒置的司法奇聞,只能說明當年的辦案機關未審先判、迫不及待欲置曾愛雲於死地。」鍾致遠說,以後的幾次庭審,他均向法院申請通知李霞出庭作證,但都被她拒絕。「因為這個案子,她被學校開除學籍,此後到外地打工,受到的影響也比較大。」

證據存疑

在梳理材料時,鍾致遠發現這樣一個細節:李霞在供述中曾說,案發當晚22點40分左右,曾愛雲的手機放在她那裡,她聽到簡訊震動後,就把手機還給了曾愛雲。

鍾致遠認為,這恰是證明曾愛雲有沒有作案時間的重要證據:警方認定曾愛雲作案時間為22點28分至48分之間,若查看曾愛雲手機簡訊清單,就可證明彼時兩人是否在一起。

「蹊蹺的是,辦案機關雖扣押了曾愛雲的手機,證據中卻沒有列出曾愛雲的簡訊清單。」鍾致遠說,周玉衡、李霞、陳華章的手機簡訊都有記錄清單。

此外,該案中所有物證,包括殺人用的繩索、抹去血跡的抹布、死者的手機、死者用過的杯子、吃剩的安定片、購買安定的病曆本和處方等都是在陳華章處查獲的。

「但在現場勘查筆錄中,卻沒有關於陳華章的任何指紋和足跡。」鍾致遠告訴澎湃新聞,公安辦案人員對陳華章所做的「供述筆錄」也充滿疑點。

他供述稱,當晚他在308室看書時,曾愛雲勒死了周玉衡,他聽到椅子倒地聲音後,看到周玉衡倒在了地上。但陳華章身材較矮,加之書桌隔板擋住視線,陳華章不可能看到倒在地上的周玉衡。

鍾致遠告訴澎湃新聞,湖南省高院曾請來公安部法醫學司法鑑定中心的專家對陳進行心理測試,「可以認定陳華章對周玉衡實施了堵嘴、勒頸、拋屍等行為」。但心理測試僅能作為案件參考,並不作為判決依據。

2008年,鍾致遠曾請湘潭大學法學院兩女生到案發現場,在法學院老師見證下做了模擬實驗,也證實陳華章的供述存疑。

「如果辦案機關做一個偵查試驗,也許就不會有這個疑案。」鍾致遠說,公安機關從一開始就排除陳華章殺人的嫌疑,把應當提取而沒有提取、應當檢驗而沒有檢驗的物證毀棄,才使得該案十多年無法終結。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澎湃新聞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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