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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少江: 習近平關於「法治」闡釋的三個根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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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心目中的「依法治國」理念

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這個決定公布以來,中國的官方媒體對其進行了大量的宣傳性導讀,而所有這些導讀的基礎版本是習近平在中央全會上就這個決定所做的說明。通觀全會通過的決定、習近平的解釋和官方的宣傳,他心目中的「依法治國」理念已經初步為世人所了解。

習近平主導的「依法治國」,在概念上與政治學普遍接受的「依法治國」大相逕庭;在操作方法上也是與幾乎所有現代法治國家的歷史進程毫不相干。其中最大的區別就在於,在中國「依法治國」主語是中國共產黨,而在世界現代文明史上,「依法治國」的主語都是由所有的公民一人一票選舉出來的治理國家的政府。

觀察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的中國政治發展,有一個非常有趣的現象,那就是,對人類發展過程中許多約定俗成的基本概念,例如「民主」、「人權」、「普選」、「憲政」、「法治」等,中國共產黨從最初的完全蔑視和否定,到被動地在口頭上接受,再到主動地在實踐中徹底地更改其原有含義。二十多年來,中國共產黨一直如此這般在嫻熟地欺騙世界過程中我行我素。

接過動聽口號,繼續骯髒行徑

中國執政黨被迫接受這些「普世」的政治概念,是因為他們知道自己過去推行的那一套「專政」理念不得人心,被本國人民所拋棄,且為世界人民所不齒。但是中國共產黨又不願意放棄那一套陳舊過時的治國理念,因為這一理念所維護的是他們一黨永久執政的私利。在這種情形之下,最簡單、最具有欺騙性的做法是:接過別人的動聽口號,繼續自己的骯髒行徑。

用原有意義上的「法治」概念做標準,法治包含了兩個基本的要素:一是法律的訂立必須體現大多數人民的意願,而不能只是少數人的意願,少數人強加給大多數人的法律是惡法;壓制民意,推行惡法不是法治;二是在法律執行的過程中,人人平等,不容許任何個人和任何組織有超出法律的權利,也不容許任何組織和任何個人有超出其他人和組織的權利。

習近平闡述的所謂「中國特色的法治」概念有三個根本謬誤。首先,它將黨的領導作為中國法治的根本前提。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權寫在憲法的導言中,成為了國家的最基本的政治原則。這種做法本身就是對法治根本原則的踐踏,因為它違反了所有人、所有組織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法治原則,而賦予共產黨超出其他社會組織的政治權利,實際上也賦予了少數人(共產黨的領導人)政治特權。

司法系統淪落成為黨的工具

其次,習近平關於「歷史選擇了共產黨領導」的辯解更是體現了他對現代法治原則的無知。任何個人、任何集團,即使是對國家和社會發展建立了功勳的個人和集團,都無權成為永遠的統治者。因為誰也不能保證這個集團能夠永遠正確。因此,保障人民拋棄這個集團和它的政治理念的天然權利正是「法治」的一個基本功能。共產黨成為執政黨是依靠槍桿子打出來的,這個過程背後驅動的原則不是法治原則,而是與法治相對立的野蠻叢林暴力原則。

第三,習近平關於共產黨領導實施法治的理論更是暴露了他的「依法治國」理念的虛偽。「法治」意味著,除了充分保障人民參與的正當立法程序和司法機構嚴格執行法律的獨立實踐之外,沒有任何高於法律之上的力量。所謂共產黨領導執法,將高於法律之上的權力授予了一個社會集團,司法系統淪落成為黨的工具,這是徹頭徹尾的「黨治」,哪裡還有一絲一毫「法治」的影子。

在十八屆四中全召開以前,不少人對中國的「法治」進程充滿了希望。這種期待背後的邏輯是,正在致力於「打虎」的習近平及其追隨者應該痛定思痛,認識到只有法治才能真正地根除腐敗。但是他們沒有認識到的是,習近平所反對的是那些引起公憤的特定的腐敗官員,他並沒有清除腐敗溫床的政治遠見,也沒有將人民的利益置於執政黨的利益之上的無私胸懷。因此,「法治」的口號不可避免地淪為他操縱權力、駕馭社會的一個工具。

《動向》2014年11月號

 

責任編輯: 趙亮軒  來源:動向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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