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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想:「拒絕黃馬甲」的權利要自己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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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在審判前的關押期間,穿號服是必須的嗎?我們再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規定:「人犯應當自備衣服、被褥。確實不能自備的,由看守所提供。」也就是說,在看守所里,也可以不穿號服。

王思想:「拒絕黃馬甲」的權利要自己爭取

嫌疑人在審判前的關押期間,穿號服是必須的嗎?

近日,作為一名犯罪嫌疑人,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的脫衣行為受到了讚賞。

出庭受審時,周文斌要求脫掉身上的黃馬甲。這種黃馬甲是每個犯罪嫌疑人在號子裡都要穿的,被稱為號服。以前,大家也都習慣了嫌疑人穿號服出庭受審。後來開始有變化。隨著越來越多的法庭照片出現於網際網路上,人們發現,官職稍微大一些的貪官受審時,幾乎沒有穿黃馬甲的,也不像普通民眾一樣受審時候被剃光頭。特別是最近,許多官員受審,人們發現,他們穿的幾乎都是夾克衫,外面沒有套黃馬甲。

於是人們問:難道審判時候也要實行官民雙軌制?

此次,周文斌要求脫掉身上的黃馬甲,理由就是:要求享受和劉鐵男、房祖名等人一樣的待遇。據媒體報導,審判長當時解釋說,脫下黃馬甲只是個別地方的規定,最高院並無統一規定,所以拒絕了周文斌的要求。而周文斌接著反問,哪個法律規定被告必須穿黃馬甲?審判長無語,默許周文斌自行脫下了黃馬甲。

這裡,出現了兩個值得讚揚的人。一是周文斌,他知道維護自己的權利和尊嚴,並且知道運用「法武禁止即為可」的論據,他用抗議和實際行動維護了自己的尊嚴。而審判長,則是另一個值得表揚的人,他也深知「法無禁止即為可」,沒有強迫周文斌。他用默許維護了自己的尊嚴。

那麼,法律到底如何規定嫌疑人出庭裝束呢?查閱《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可以找到規定:「訴訟參與人應當衣著整潔」。也就是說,並未強求穿黃馬甲。按照公民「無罪推定」的原則,任何人在被法院宣判之前都是無罪的,所以,有關規定也不可能要求嫌疑人穿黃馬甲出庭。

也就是說,公眾認為的,在受審階段,法律對待官民待遇不同,是誤解。法律條文其實是公正的。真正造成不同的,是各地法庭人員自行決定的。他們的原意,也並非為了故意侮辱嫌疑人,而只是覺得:嫌疑人既然穿著號衣走進法庭,就應該繼續穿著號服出庭受審。

這又引出下一個問題:嫌疑人在審判前的關押期間,穿號服是必須的嗎?我們再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規定:「人犯應當自備衣服、被褥。確實不能自備的,由看守所提供。」也就是說,在看守所里,也可以不穿號服。

而現在幾乎每個地方的看守所(秦城監獄可能除外),都給嫌疑人穿了號服。是為了便於管理、識別。實際上,嫌疑人照樣可以拒絕穿號服。

可是,又有幾個人拒絕穿號服了呢?這讓人感嘆:我們總是抱怨說為何貪官可以衣著光鮮地受審,為啥老百姓就必須接受各種侮辱,卻忘記了一點:權利都是自己爭取來的。法律並未禁止在看守所穿號服,也未禁止出庭受審穿號服,只要獄警、法警沒有強迫你穿號服,人家就沒有犯法。

不要去指責劉鐵男、房祖名為何受審時候不穿號服,把別人拖下水並不能讓自己從水裡站起來。而是應該問:其他人願意穿號服受審嗎?如果不願意,你主張自己的權利了嗎?

儘管看守所和法庭或許有告知「你可以不穿號服」的義務,但民眾更應該多反思自己,為何不能多學一些法律知識,多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不要等待公權力賞賜給我們公民權利,而是要自己爭取。這是我們每個公民可以為「依法治國」做的一點貢獻。

來源:香港東方日報

責任編輯: 趙亮軒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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