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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案現轉機:多處財產價值被低估她還得起債

備受關注的吳英案涉案資產到底有多少?資產是否夠償還其負債?吳英案律師經過一年多的詳細整理和調查,得出答案:吳英案總資產減去總負債為973185488元-591465000元=381720488元,資產大於負債,吳英足夠還債!

3月26日,吳英案律師朱建偉、呂海波再赴浙江東陽,與吳英父親吳永正商議後,決定以快遞的方式向浙江省高院等部門提交補充申訴狀,吳英案或由此迎來新曙光。

與此同時,3月初,中辦國辦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要求解決發生在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的過程中的司法不公、貪贓枉法等突出問題。而一直飽受詬病的吳英案資產處置工作仍然進展緩慢,吳英案律師指出,東陽官方在本案涉案資產處置上存在諸多不規範甚至違法違規之處,他們將督促有關方面落實上述文件精神。

資產大於負債?

朱建偉告訴《華夏時報》記者,經過一年多的四處走訪及調查核實,他們已經基本查清了吳英案所有涉案資產情況,「吳英現有資產完全能償還東陽官方公布的5.6億元的債務」。

據東陽市政府官方此前通報,吳英案涉及的債務約為5.6億元。東陽市政府相關負責人表示,案發時,東陽市公安機關查封的吳英案資產包括用集資詐騙款購買的東陽等地的109處房產、70多件珠寶以及汽車、庫存的建材等,2008年的評估價約1.7億元(珠寶除外);另外,還有涉案資金1800餘萬元存在專案帳戶,是前期拍賣車輛所得及追回的贓款。

吳永正多次公開對媒體宣稱,該案的資產足夠償還債務。2014年,東陽官方口徑則是,雖然近年來房價確有上漲,但資不抵債情況嚴重,資產共計2.5億元左右,資金缺口約為3.1億元。

朱建偉稱,在東陽官方和吳永正的言論出現嚴重分歧的情況下,作為案件代理律師,他們決定對涉案資產進行一次詳細的核實,多次前往東陽、荊門等地,對每一處涉案資產進行登記造冊,並取得了能證明有關資產市場價值的眾多憑證。

「把我們統計的資產與法院判決的資產進行比對,發現存在資產漏計和低估情況。」朱建偉提供給記者的說明材料顯示,僅被漏記的財產就高達4348萬元,而被低估的房產價值約為25551.77萬元。

呂海波表示,在2014年東陽官方推動的首次網上拍賣中,吳英案的房產價值被低估已被證實:拍賣前的評估中,房屋單價約為9000元,而在判決書中,案件涉及的房產單價僅4000元左右。

記者注意到,吳英案涉案珠寶的價值認定分歧巨大。朱建偉提供給記者的材料中顯示,2006年吳英以14418萬元的價格購買了大量珠寶玉石,除少部分確實已送人以外,大部分被用於抵押或被公安機關扣押。眾所周知,珠寶在過去幾年間大幅升值,只按3倍計算,該項資產便超過4億元。而早前東陽官方宣稱,經過兩家不同機構評估,被查扣的涉案珠寶估值最高不過幾百萬元。

申訴直指「罪與非罪」

3.8億餘元。這是律師調查後得出的吳英案資產總值減去債務的結餘,其中59146.5萬元債務比官方的5.6億元要高。

對此,朱建偉表示,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他們對吳英在刑事案件中的債務、民事活動中的債務進行了全面統計,力求一個具體明確的數字。如在東陽市警局的起訴意見書中明確記載,吳英欠王某厚1300萬元,但這一債務未被納入官方的債務總額中;另外,吳英購買方某的珠寶,實際欠債1.2億,而東陽官方卻將此債務確定為9600餘萬。

3月27日,朱建偉、呂海波向浙江省高院提交的補充申訴狀發出。記者注意到,此次補充申訴狀還對吳英被判集資詐騙罪的依據進行了質疑。朱建偉稱,吳英作為民營企業主,因公司發展所需對外藉資,且在案發前並不存在任何賴帳行為;案發時,絕大部分借款並沒有到期,其財產存在的形式清楚地表明吳英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在這種情況下,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與事實不符。

「說得明白一點,這相當於,借錢沒有歸還就是詐騙。」朱建偉指出,吳英案之所以備受社會尤其是民營企業主關注,其現實意義就在於此。

據悉,民企普遍存在因發展所需向民間借貸的情形,相當一部分企業在借貸後可能因經營不善或大環境出現變化而出現虧損,暫時難以償還借款的情況。「這種判決先例是非常可怕的。」朱建偉說。

呂海波稱,此次申訴直接指向吳英「罪與非罪」。

《意見》或推動吳英案

中辦國辦《意見》發布後,吳英案會出現轉機嗎?

呂海波指出,在辦理吳英案的過程中,對涉案財物的處置存在嚴重的違法違規情形;如目前由東陽市政府來主導處理資產,就存在主體不合法的問題。最高法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隨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負責處理。而吳英案審結已3年多,處理涉案財產的合法機關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絲毫動靜;相反,東陽市相關部門卻成立資產處置小組、主導財產處置。

另外,吳英案2007年2月立案至今已經8年有餘,相關司法機關沒有依法、合理、及時處理涉案資產、返還受害人(吳英的債權人),導致巨額財產閒置、價值貶損,背離了偵辦刑事案件保護受害人的法治精神及吳英本人償還債務的意願,有悖刑事訴訟的基本目的。

在呂海波看來,「更為關鍵的是,至今有關部門沒有區分哪些是涉案財產,哪些是吳英的合法財產。」據呂海波介紹,根據吳英案生效判決確認,吳英的集資詐騙行為發生在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吳英案生效判決還確認,吳英在2003年至2005年進行了頗具規模的實體經營。這些實體經營應當存在、積累了相應的財產,卻被相關部門囫圇處理。而《意見》第二條即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

「推動吳英案資產處置工作,是落實上述文件精神的舉動,我們希望早日迎來曙光。」呂海波說。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華夏時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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