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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通緝令上的人 在美國可尋找保護

中共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的100名涉嫌腐敗犯罪的「紅色通緝令」,其中多數嫌犯在美國和加拿大。紐約華人律師界對此反應熱烈,有的為中共政府出主意,也有的為當事人困境出謀劃策。曾任紐約市警察局副局長的莫虎律師表示,美中沒有引渡協議,美國司法部門不會採取行動。他認為,中共政府唯有通過在美第三方機構才能有效調查、起訴和逮捕涉案人員;有不少華人律師表示,美國是三權分立國家,行政部門權力有限,被中國通緝人員在美仍有尋求保護的多種途徑。

曾任紐約市警總局副局長的莫虎律師接受美國之音採訪時表示,中國現在面對的最基本問題就是與幾個大國沒有引渡協議,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及一些西歐國家,而中國通緝的涉嫌貪腐人員多數都躲在這些國家。

第三方私人機構大有可為

當問到美國的司法當局接到了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的紅色通告後會怎麼對待那些逃到美國的被中國通緝的嫌犯時,莫虎律師回答說,美國司法部門按照法律不會做什麼,「因為他面對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它跟中國沒有引渡協議。把人扣下來以後,它沒有辦法在美國起訴這個人。除非這個人在美國有違法的行為。在美國要起訴他違反美國的法律。」

莫虎建議,中國唯一可以做的是在美國通過一個第三方的私人機構,相當於一個非政府機構,「中國只有通過這樣的機構,私人偵探,或一家公司,幫他們做很多工作,不必用政府的名義。」

莫虎表示,根據美國的法律,民事和刑事訴訟都可利用。他說,「在美國,民事訴訟範圍很廣,一家私人第三者機構,可以幫助搜集很多有關的證據。」

莫虎還表示,按照法律程序,中國可以委託美國當地律師通過民事訴訟起訴當事人。

在紅色通緝令發布後,很多紐約華人律師接獲了在逃通緝犯以多種方式進行的諮詢,了解尋求保護的途徑。在中國研究院最近舉行的專題討論會上,紐約執業律師李進進說,他告訴他的當事人,只要美國政府沒有對你下手,你沒有面臨被遞解處境的危險,就安心呆著。

「紅色通緝令」中百人並非都涉貪

還有不少律師指出,中國「紅色通緝令」上的100人水分很大,並非都是涉嫌貪腐人員。

紐約執業律師葉寧撰文指出,100人通緝名單中的邱耿敏是一位浙江台州企業家、中國民主黨員。他是政治反對黨的「支持者、資助人」,因此,他是被刑事犯化了的「政治犯良心犯」。葉寧說,2011年4月,中共當局曾以「合同詐騙」為名將他列入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緝令」名單,後來經過他的交涉,國際刑警組織於2012年11月將邱耿敏從「紅色通緝令」上撤銷。這次是中共當局再度將他列入名單。

葉寧說,在100人名單中,凡被控「合同詐欺」者「有極大的隨意性空間」。他說,因為「『合同詐欺』通常屬於民事糾紛。」政府將其升級成為刑事案件,很可能「有說不出口的隱情:例如危害國家安全,『叛國』等等。」

李進進說,至少他接觸的100個通緝犯中有一位並不涉及貪腐問題。「案情很簡單,他承包了一個政府項目,賺了錢,分了。政府回過頭來說,你貪腐。既然承包了,賺的錢那就是他的嘛。」

在紐約法拉盛執業的律師高光俊表示,他研究過這份名單,得出的結論是「大部分不是貪官。其中只有16人是政府官員,最高級別是廳級,其他都是國企甚至私企的法人代表。而大量高官貪官都不在100名單內。」

高光俊說,北京的7名涉嫌貪腐犯其中一位,數額僅為「20萬人民幣,按照現在貪官的標準,這根本不算錢」。高光俊指出,「有的案子不夠經偵局的立案標準。北京經偵局說,你要對詐騙罪立案,至少要300萬才能立案。於是他就東拼西湊湊出來了。」

美中雖然沒有簽署引渡協議,但兩國政府間的司法合作一直在進行。專家指出,美國進行這種合作的法律基礎是其國內法的移民法,對觸犯美國法律的嫌疑人進行起訴,起訴成功後將其遞解出境。而美中雙方進行司法合作則是基於各自國家利益的一種交換。

高光俊表示,過去兩國間就各自所要的遣返對象對方不予合作而相互扯皮,比如,中國對美國採取的報復措施包括不接受被美國遣返的大批福建偷渡移民,高光俊說,他代表偷渡客的「官司打輸了,法官卻叫我們去接人。為什麼?中國政府不發旅行證。」他說,美國關一個嫌犯每天要花150到200美元。所以只好再放了他們。

不過高光俊表示,中國方面最近作了一些讓步,「可能會使美國政府在換取遣送貪官方面做出一些承諾。」同時,美國國安部長最近訪問中國大陸,中共公安部長年底要訪美。他說:「美國政府可能會採取一些措施,逮捕一些人。在『紅色通緝令』上排第三位的喬建軍案很典型。他全家都拿到投資移民綠卡了,但美國移民局找出了一些問題,把他太太抓了,他本人也跑了,政府要控告他移民欺詐和洗錢罪,這在很多案件里是很容易被定的兩個罪名。」

在逃嫌犯尋求保護的途徑

但高光俊指出,美國是三權分立的國家,美國政府與中國進行司法合作的程度有限,最後,對被起訴者的判罪要由法官說了算。高光俊說:喬建軍案是中美司法合作中挑出來的一個案子。「檢察官控告他兩個罪,一個說他在投資移民過程中已經離婚了,但他還說是夫妻,有移民欺詐;第二是洗錢,他在西雅圖買了兩個房子,在匯錢過程中洗錢。由聯邦檢察官提出指控,聯邦法官審理。他已經保釋出來了。」

高光俊表示,一個中國追緝的涉嫌犯案人員如果被美國檢察官起訴,需要尋求對自己的保護包括「第一步要保護自己,就是說明自己沒有刑事犯罪;第二步,如果是綠卡持有人,被判有罪,要保護綠卡不被吊銷。不是每個犯罪的都會被吊銷綠卡。第三步,就算綠卡取消了,如果他面臨中國政府的酷刑或死刑,他仍可申請一個保護令。這就是整個程序。」

不過高光俊說,現在美國要與中方合作遣返的已經浮上檯面的中國通緝貪官並不多,「沒有幾個。而且這幾個最後的結局會怎麼樣我們還很難說。」

美國等西方國家反對或禁止死刑,並加入了聯合國反酷刑國際公約,因此,在審理涉及有可能遭遇酷刑或死刑的遣返人員案件時,法官會將這些因素考慮在內。高光俊說,如果那些在中國可能會被判死刑的人逃到西方,尤其是美國、加拿大,面臨要被遣返,「首先第一條,你必須要保證這個人不會判死刑。像賴昌星案,是外交部給加拿大政府發照會,說我們保證不僅不判他死刑,而且不判重刑,法官最後還得說,他回去後會不會受酷刑,那麼外交部還要保證不對他施酷刑。」高光俊說,在最後的判決書里,法官還規定了加拿大政府官員定期探監的監督程序,要求做出這些保證後才把賴昌星送走。

法律專家說,為激勵沒有引渡協議的美國協助遣返中國通緝犯,中國在美中司法合作中提出了贓款分成的建議。高光俊說,「美中兩國是可以對贓款進行分成的,這合不合法,我不知道。」葉寧律師說,中國頂層設計出的這一招,是想通過這些案子的炒作「對美國與一個極權國家進行司法合作試探水深。」

不少移民律師表示,中國發布100人「紅色通緝令」後,在美被追緝人員非常緊張,「惶惶不可終日」。高光俊律師將此歸結為中文媒體故意渲染「天網恢恢」的氣氛,以及逃出的涉嫌犯案人員不了解美國的法律程序及其保護力度。

有律師指出,一個可能已經觸犯了美國移民法,但又具有真實的政治迫害恐懼的人,仍能在美國的法律框架內尋求保護。

政治庇護尺度彈性大

項小吉律師說,美國法律中政治庇護的尺度彈性很大。他說,中國的貪官和民營企業家的界限本來就很模煳。「有時是貪官,有時是民企。中國的民營企業家他官商勾結,會戴個頭銜,比如政協委員,算不算官?」他舉了當年的羅馬尼亞共產黨中央委員、體操運動員科馬內琪,到紐約甘迺迪機場,一下飛機都申請政治庇護的例子,他說:「你是權貴,申請什麼政治庇護?既無過去的迫害,也無未來的恐懼。但美國政府就給她庇護,很簡單,她唾棄那個政權可以吧?」

項小吉說,他客戶里就有與令完成案相關的案例,「他們透露出來的情況完全可以申請政治庇護。他有沒有貪腐行為?當然有。但他認為這是個權力鬥爭的犧牲品,他不認為這是個商業行為、經濟活動,他認為這是個政治問題。」

高光俊律師說,這些逃到美國來的人通常有一種心理,「他覺得我不惹中國政府,我不去申請政治庇護,我也不曝光,我只要的美國通過結婚等途徑,拿到身份,就可以了。這是個極大的錯誤。」

勸歸仍是中國政府主要做法

高光俊認為,100人通緝令中能與美國司法機構最後達成遣返追緝人員的機率很低,而且成本很高。中國政府真正想做的是勸歸。高光俊說,「我有一個客戶,公安機關派了三個人住在新澤西州旅館裡,說得很好的,最多回去呆一個月,我們會給你判三緩四,但一下機場直接帶走了,最後判了7年,甚至當時的市長、還有公安廳副廳長親自出面打電話做工作。」

高光俊說,最近接觸的一個案子中,北京市警局不停地給在逃人員打電話,要他寫個東西,「把你所有在中國犯的罪和在美國的情況,寫個東西傳真過來,但有一個要求,不能有任何對中國不滿的字眼在裡面。」

高光俊說,他告訴客戶千萬不能寫,「寫了這個東西你兩頭都沒有著落了。他會反過來,把這東西交給美國政府。你已經告訴我了中國政府對你沒有任何迫害,你再要在美國尋求保護,什麼都不可能了。」

高光俊說,「賴昌星直到最後一刻才申請政治庇護,之前他一直跟中國政府在私下談判。而這些談判內容國安部全部記錄下來了,他在加拿大打了8年官司,最後不成功的原因,就是這些東西全部送到政府律師和法官那去了,人家說你哪有政治迫害?沒有。」

高光俊說,中國政府在沒辦法達到引渡、遣返的情況下,採取這些措施「來把你的後路全部堵死。」

另外高光俊說,在美國申請政治庇護有一年的時間效力。「你必須在來美後一年內提出政治庇護。」不過他也表示,如果過了一年,「你的情況發生了變化,比如參加了民運、法輪功,你仍可申請。」關鍵是申請者必須能證明有受政治迫害的恐懼。

責任編輯: 白梅  來源:美國之音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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