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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7大疑團 布下邪惡大網對付港人

—|不容否決《預算案》?撥款國安開支無上限?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曾指出,《基本法》屬憲法,憲法必須屬原則性且條文較空泛,而「港版國安法」屬刑法,必須寫得清楚;惟共66條的「港版國安法」布下天羅地網,令人易墮法網,且權責不清,中央可行使管轄權外,駐港公署人員更不受香港管轄,特首亦可毋須徵詢終院首席法官意見指派法官,且以國安之名獲授權監管網際網路、傳媒及學校。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曾指出,《基本法》屬憲法,憲法必須屬原則性且條文較空泛,而「港版國安法」屬刑法,必須寫得清楚;惟共66條的「港版國安法」布下天羅地網,令人易墮法網,且權責不清,中央可行使管轄權外,駐港公署人員更不受香港管轄,特首亦可毋須徵詢終院首席法官意見指派法官,且以國安之名獲授權監管網際網路、傳媒及學校。

綜合政界意見,對「港版國安法」提出以下7大疑團,有待釐清:

1.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即公署人員凌駕香港法律、不受任何規管

2.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從香港以外聘請專門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即可請 大陸國安來港執法?

3.財政司司長應從政府收入撥出專款,支付維護國安的開支,不受香港法律限制,即國安開支毋須立法會審批,政府想畀幾多就幾多?

4.港府對學校、社團、傳媒、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應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即政府有權指揮傳媒?

5.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法官不得被指定審理涉國安案、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如有危害國安言行會被DQ,即要對法官進行政治審查?

6.香港特區法律規定與國安法若不一致,適用本法規定,即立法會議員運用《基本法》賦予的投票權否決《預算案》也不容?

7.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會喪失參選資格,被判違反國安法會被DQ,並喪失參選或任公職資格,即犯國安法或終身被剝奪政治權利?

責任編輯: 秦瑞  來源:蘋果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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