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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舟: 警惕必要之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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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竭力宣傳、部份民眾一味擁護港版國安法,理由就是:所有國家都有國安法,為何香港就不能有?此話有意無意地掩蓋了一個重要事實:此國非彼國,此法非彼法,中國法制在世界法律體系中的稀有性,導致其立法原意中的國家安全含義與國際普適規則有如雲泥之別。

根據國際民主和選舉援助學會最新統計,目前214個國家中僅有五個立法機關的議員是非直選產生,包括汶萊、沙烏地阿拉伯、阿聯、厄利垂亞、中國。

中共法制毫無制約

中國法制的稀有性,不僅體現在中共對立法代表的絕對操控,還表現在司法過程中的「憲法缺位」。如國務院法制辦前副主任夏勇所指,長期以來中國憲法「不能作為司法裁判的根據,又無適當程序和機構來審查立法是否違憲並糾正或救濟」,即鮮有憲法訴訟的案例發生,連中聯辦前法律部主任王振民都感嘆這是「中外法制史上的一個奇觀」、「是我國法治的一大空白,一大缺陷」。

在這種法制下,國家作為利維坦(Leviathan)就可以肆無忌憚地行兇作惡。1642年英國政治哲學家托馬斯.霍布斯出版的《利維坦》一書指出,人類在自然狀態下處於狼性的叢林之戰中,其行為動機不是求善,而是避惡,惟有通過訂立契約,將各自的權利交付給國家這個利維坦,並樹立其絕對的威權,才可能避免互相的廝殺。這其中蘊含的「霍布斯悖論」就是:如果國家皇權至上,又何以能保證民眾避免了互相廝殺,卻墮入到被國家及其君主隨意宰殺的境地?如果國家是必要之惡,民眾又如何在互相廝殺和被國家宰殺的「兩惡」相權中取其輕?

稍後的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回答了這個問題。他贊同霍布斯的社會契約觀點,認為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時,社會契約才會成立,如果缺乏了這種同意,那麼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權利。同時,為了防止人民讓渡給國家的權力被濫用,必須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中發展了洛克的分權學說,系統地提出了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立的思想,從而使「朕即國家」的封建專制進化到民主法治的現代國家治理體系。

在中國,中共既無民主選舉同意的垂直制約,又無三權分立的橫向制約,這就使得其控制的國家權力成了長期威脅所有人的利維坦政治怪物。港版國安法公布以後,香港中聯辦發表聲明,稱「任何人都不要低估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定,不要低估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的剛性約束」。中共對剛性執法的如此自信,來源於它對自身權力沒有民意和法治剛性約束的洋洋得意。

港版國安法的制訂過程缺乏透明和民意諮詢,法律條文又充斥籠統、模糊、矛盾的含義,這並非法例的技術性漏洞,也不僅僅是所謂普通法和大陸法缺乏相容性,而是中國法制中的政治絕對主義慣性使然。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法律腐敗的出現毫不奇怪。

港版國安法已經落地,港人需要認識到國家安全立法的必要,更要高度警惕和抵抗這個法例所蘊含的無約束之惡,如此帶著中國稀有「法制」先天缺陷的法例在香港能否逆民意授權、司法獨立的世界潮流而動,還有待在即將發生的實戰案例中予以觀察。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蘋果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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