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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告密」與「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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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下面兩個例子:

a,你的鄰居老王經常家暴妻子,老王的妻子因為沒有維權意識,只能默默忍受。你看不過去,於是就報警舉報了老王家暴。

b,你的鄰居老王和你喝酒的時候經常說領導的壞話,你覺得老王散播負能量,於是就把老王黑領導的話錄了音,交給了他單位領導。

這兩個例子中我們可以清晰的判斷出舉報和告密的區別。我們都認為a是舉報,是正義的。b是告密,是無恥的。

那麼我們應該如何從底層邏輯理清舉報和告密的關係呢?

第一,舉報針對的是侵權的行動,是正在發生的傷害,而告密針對的是言論,並沒有發生明顯的傷害,自由的邊界就是他人的權利,當老王家暴妻子的時候,就侵犯了他妻子的權利,造成了對妻子的實質性的傷害。這時候你就舉報老王是終止一種傷害的行為,這是正義的,我們把它定義為舉報。

而老王在酒桌上班領導說領導的壞話,雖然你認為負能量滿滿,但老王的這種行為僅僅是私下場所的言論範圍,他並沒有對領導造成實質性的傷害。所謂的言論自由是指一個公民有發表自己言論的權利,這種權利對我國法律保護。而此時你出賣老王就是赤裸裸的高密。

第二,舉報要符合「明顯而即刻的危險」這一原則,這言論自由是一個法治社會極為重要的品格和價值。

但是,任何文明社會對言論自由的邊界,比如,你在飛機上聽到一個人說他準備劫持飛機,雖然這時候也是言論的範圍,但是你舉報就有正當性嗎?

美國對言論和國家安全之間做出了深刻的探索,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創立的「明顯而即刻的危險」這一原則,系統性闡釋了言論自由和公共安全的關係,他在言論自由和社會安全之間找到一種平衡點。

霍姆斯提出的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原則界定了兩個標準:一個是明顯的,一個是當下的。如果一個人在飛機上揚言要劫持飛機在公共場合說買了爆炸物,他們都有可能會造成明顯的和即刻的危險,對這種情況你的舉報也是正義的。而發表某一學說、討論私人觀點、對某個人品格的質疑,則完全不符合霍姆斯的明顯而且可危險的標準,它們是言論自由的範圍不應該成為舉報的對象。

所以針對違法犯罪的舉報是一種終止侵害的正義行為,而真正言論的告密則是踐踏了言論自由的權利,這是兩種完全不同性質的行為,言論自由會有不妥的地方它是一種道德瑕疵,他會面臨民事訴訟有翡謗罪等等,但是只要他不具備明顯而即刻的危險這個原則,她都不應該被告密。

那麼為什麼不能在私人領域用告密的方式去解決問題呢?

因為人和人之間在私人領域的交往,需要遵從私人領域的道德,私人領域最重要的道德就是人和人之間的契約,這種契約建立了人和人之間的信任基礎,是司法秩序的一部分。告密泛濫將嚴重損害私人領域的道德基石,對私人領域的契約關係造成毀滅性摧毀,這帶來的結果必將是人人自危社會管理成本高企。私人道德的基礎當然如此。私人道德的基礎被摧毀對個體和國家都是有百害而無一利,這是任何人都不會想要的結果。

綜上所述,舉報和告密有這麼明確的界限,這個界限的分水嶺就是到底是言論還是行動,有沒有明顯而即刻的危險,除此之外,正常的學術討論觀點言論爭論和批評,都不應該被舉報,那屬於令人不齒的告密行為。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北美生活引擎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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