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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券商前紀委書記誘鄰居開戶 三千萬爆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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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示意圖。

浙商證券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事長李堅路,曾向鄰居老太周某承諾提供股票信息及參與某證券發行認購,令對方開通期貨帳戶,投資的3000萬(人民幣,下同)爆倉。李某被告上法庭。

2月3日晚間,《每日經濟新聞》報導,該案歷經一審二審以及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於近日畫上句號。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令李堅路承擔70%的賠償責任適當,裁定駁回周某的再審申請。

65歲的老太太周某將Z證券、Z期貨和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三名被告共同賠償期貨帳戶損失2954.95萬元及利息損失575.29萬元。這起逾3000萬級別的索賠,始於2015年的股指期貨行情。

周某稱,2015年,她在鄰居李某的陪同下開通了期貨帳戶,結果不到3個月帳戶里的3000萬爆倉虧損,只剩下45萬元。事後發現她的帳戶曾被人私自大肆操作。李某是時任Z證券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事長。

2015年初開始,滬深兩市持續上升,勢頭猛烈。從2014年12月31日到2015年6月12日近五個半月里,上證綜指驟升60%,深證成指暴漲122%。上海證券交易所綜合股價指數(上證綜指)於6月12日一度到達5178.19點高位,此後又迅速回落。

周某說,2015年4月,李某向她描述證券市場投資前景,誇大投資收益,要求她開戶投資,並承諾提供股票信息及參與Z證券發行認購。

基於李某在Z證券的身份以及雙方的朋友兼鄰居關係,她相信了李某的表述,2015年4月13日按照李某的要求快速辦理了全部開戶手續,「並沒有告知、測試風險,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開設期貨帳戶的有關資料上簽字。」

周某表示,李某曾告知她,開設期貨帳戶只是幫助其拉攏資金做對沖業務,不會虧損。後周某應李某要求向證券帳戶對應的銀行帳戶匯入了3000萬元。周某稱,她本人「未自行也未委託他人進行任何證券買賣行為。」

2015年6月30日,李某電話告知周某帳戶爆倉,3000萬元僅剩下40多萬元。2015年7月3日,周某再次查詢帳戶時,發現僅剩45.06萬元,損失達2954.94萬元。

周某稱,事發後,她列印交易帳單發現「帳戶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帳戶資金嚴重損失」。

周某認為,Z證券和Z期貨違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在開戶時不作風險提示,開戶後出現自己的帳戶密碼被篡改等情形,指稱李某以Z證券名義進行營銷,欺詐並誘導其開戶;李某違背證券從業人員不得代客操作的規定,擅自修改客戶密碼惡意操作帳戶,致使其蒙受巨大損失,三被告構成共同侵權。

一審裁判文書顯示,法院認為周某存在一定過錯,酌情確定李某承擔周某損失70%的賠償責任,即1927.66萬元。對於相關貸款利息的訴請,法院也予以支持。

2020年7月,多家陸媒報導,浙商證券紀委書記李某路,替65歲的老太太周婉茹操作期貨交易,3000萬虧得只剩45萬。周婉茹將浙商證券、浙商期貨有限公司和李某路告上法庭,要求上述三者共同賠償損失2954.95萬元及利息損失575.29萬元。

浙江杭州市中級法院判決,李某路賠償周婉茹損失1927.66萬元以及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駁回了周婉茹其它訴訟請求。

2020年12月20日,《每日經濟新聞》曾報導,時任浙商證券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事長名為李堅路。

周婉茹認為,李堅路應全部予以承擔。

周婉茹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稱,原審法院酌情確定李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認定事實不清。

高法認定,李堅路向周婉茹出具了《關於挽回損失計劃》,李堅路在計劃中承認並承諾將其在杭州青山湖的一套別墅變現,房款用於補償給周的部分損失或者抵押給周,其餘損失將在兩年內補償完畢。李堅路已就此作出了補足虧損的承諾,故其亦應按照承諾補償周的損失。

責任編輯: 劉詩雨  來源:大紀元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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