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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運人士古思堯被控企圖煽動需還柙 學者憂成首位死於獄中政治犯

蕭志文表示,從新聞報導的情況估計,相信警方可能有足夠理據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控告古思堯,不過,他認為更理想的做法可能是等到古思堯真正作出示威行動才拘捕及檢控,過往亦很少在示威行動未發生前作出拘捕。

蕭志文說:「我覺得如果你(警方)覺得那個已經是一個構成罪行,那麼真的可以作出拘捕的,如果你覺得那個部分,譬如在家裡準備(去示威)他可能在出門之前可能改變主意,不出(門)、不去做那件事情(示威),那個情況未至於去到一個『準備作出』這個行為的話,在那個情況拘捕他(古思堯)似乎未去到這個地步,即是這樣的情況之下,這樣去告他(古思堯)就有一點問題的,但是我覺得警方可能會考慮的,就是他以前曾經試過很多次抬棺材(示威)這個情況,真正來考慮他這次行為可能到最終很大機會會去到(示威),這樣來作出拘捕的話,我只可以說明白相當有可能會去到一個地步,是正式去作出那個(示威)行為,所以它(警方)是預先去拘捕他,這個我只可以說明白,亦都不是一個不對、不符合法例的情況,不過,我覺得以前就不會去到這麼早這個階段作出拘捕。」

國安法實施後情況大不相同

記者問及,國安法實施之前,支聯會未解散的時候經常高呼「結束一黨專政」等口號,隨著去年9月支聯會及3名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被控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這些口號是否已被定性為煽動顛覆﹖

蕭志文表示,一些警方以前不會拘捕及檢控的行為或者口號,在國安法實施之後情況已經大不相同。

蕭志文說:「我覺得以前是不告的,但是現在似乎的傾向就是『就算是告都不奇怪』。我只可以這樣說,即是一些以前可以做的事情,現在相信大家都未必會做,亦都未必敢做,亦都不代表現在的警方不會在那個情況之下去拘捕,我只能夠這樣說。」

學者質疑警方行動不想令北京尷尬

香港民意研究所副行政總裁鍾劍華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警方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控告古思堯,相關控罪是港英殖民時期的條例,他認為可能牴觸《基本法》賦予的言論、集會及表達自由,質疑警方的行動可能為了冬奧不想令北京有任何尷尬。

鍾劍華說:「現在他(古思堯)示威,他告訴別人他去示威,或者去抗議,跟著就說他意圖做出一項或者多項煽動性的行為,這個講法本身我覺得已經同《基本法》所保證那些集會、言論、表達自由,以致一些人權法裡面保證的自由牴觸。不過,現在的政府就可能冬奧這件事,不想令北京有任何尷尬,亦都不容許有任何負面新聞,所以就不給他(古思堯)做(反冬奧抗議),所以就找到一條這樣的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是可以用的也解釋到的。」

香港民意研究所副行政總裁鍾劍華表示,古思堯患上末期大腸癌,擔心古思堯可能成為第一位死於獄中的香港政治犯(美國之音湯惠芸)

憂古思堯成首位死於獄中政治犯

古思堯2020年71遊行前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自己患上大腸癌末期,可能只有兩年壽命。記者問及,古思堯年屆75歲又患上末期癌症,如果要被長期關柙,是否會引起外界關注﹖

鍾劍華回應表示,問題是現在沒有平台關注這些政治犯,他引述移居台灣的學者沉旭輝提及,古思堯可能成為第一位死於獄中的香港政治犯。

鍾劍華又表示,以往有患重病的犯人,就算在獄中服刑都可以獲得假釋,他認為當局現在的做法令人失望。

鍾劍華說:「沉旭輝都說,他(古思堯)可能是第一個死於獄中的政治犯,沉旭輝也說過類似的說話了。事實上他的情況,據我所知、據報導說是末期癌症,他自己估計只有幾個月命而已,但是都不讓他保釋,這樣是不是想他死在獄中呢﹖我不知道政府想怎樣,但是即是過往老實講有些很嚴重的罪犯,有醫生證明他是重病,或者嚴重的所謂末期癌症那些,就算在坐牢都可以假釋,以前有一個有錢人都是這樣,我忘了他叫什麼名字了,所以其實現在的做法真是很令人失望。」

古思堯第11次出獄後表明繼續抗爭

古思堯過往曾經11次入獄,最近一次是2019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首天,被控參與未經批准的港島區遊行,被裁定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監5個月,去年7月23日刑滿出獄。

古思堯去年出獄後曾經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這次不會是他最後一次入獄,他公開表明會繼續抗爭,不怕再次入獄。

古思堯說:「如果香港有這些惡法出現,我一定是挑戰的,雖然是坐了11次牢,但是我就講明,雖然坐牢百分之五百是沒有自由的,但是在這樣的情況底下,我就不介意坐牢,我亦都會積極參與這個人民民主運動,做勇士,亦都參與社會運動做一個斗士,我亦都不介意為民主、人權做烈士,所以坐牢來說,我就作為生活一部分,所以我就比較豁達一些,沒有那麼多包袱。」

企圖煽動首次被定罪可判監兩年

與古思堯同一日被捕的社運人士雷玉蓮接受網媒《獨立媒體》訪問表示,警方國安處在古思堯的案件提堂後,要求她交出所有旅遊證件,雷玉蓮表示,她自己只得一本已過期的BNO,多年一直沒有申請特區護照。雷玉蓮又表示,古思堯餘下的日子可能無多,擔心他在獄中往生。

古思堯被控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列明,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即是港幣5千元(約645美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

責任編輯: 李韻  來源:美國之音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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