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扔掉「超級口袋罪」,讓人民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圖)

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建議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從刑法層面陳述了很多理由(該罪構成要件缺乏明確性、與很多罪名競合、體系上存在邏輯缺陷、廢除後不會有立法空白)。講得非常專業、非常好,深表贊同。

非常支持廢除尋釁滋事罪這個「口袋罪」。支持的依據,除了前述朱征夫委員所述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理由就是:由於尋釁滋事罪標準的不明確,使其隨意裝人入罪的「口袋」功能超級強大;而淪落為公權力肆意妄為的倀助工具。從保護人民權利、贏得民眾對法治信任的角度計,應當廢除。

尋釁滋事罪是「一百種刑事你」的方法中的必備良方

貴州畢節的「草包支書案」,只因一名女子在微信群里罵了社區支書一句「草包」,就被行政拘留。按照現行刑法和司法解釋,別說行政拘留了,要定她一個尋釁滋事罪,也是毫無難度。

根據《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第一款第2項、第4項,屬「辱罵他人」、「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根據《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6項,可認定為「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也符合《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1項「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第4項「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甚至第三條第2項「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判她個尋釁滋事罪讓她去坐牢、甚至判個十年徒刑,妥妥的一點問題都沒有!

同樣,陝西彬州的「轉發打完疫苗不能測核酸被行拘案」,甚至「李X亮醫生案」,都可以照此辦理。別說一般老百姓了,前述提出要取消尋釁滋事罪的政協委員,你故意在網絡上製造熱點話題,引起公眾熱議;按照「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實際被瀏覽5K次或被轉發500次」的標準,定個尋釁滋事罪也是沒問題的。要不是有塊牌子給罩著,想讓你進去你早就進去了。

如此看來,尋釁滋事罪真是居家旅行殺人滅口必備之良方,「一百種可以刑事你」的方法中,尋釁滋事罪首當其衝。學好尋釁滋事法,何愁沒有理由抓?

尋釁滋事罪正在膨脹為越來越大的「超級口袋」

尋釁滋事罪,是在1997年現行刑法制訂時,根據原1979年舊刑法中「流氓罪」修改而來。由於原「流氓罪」的罪狀中使用了「其他流氓活動」的用語,造成了「流氓罪是個框,什麼都可往裡裝」的情況,因此被親切得稱呼為「口袋罪」(還有非法經營罪、各種網絡犯罪等)。

在1997年現行刑法制訂時,為了擺脫「口袋罪」的惡名,規定尋釁滋事罪時,在法條上廢除了「其他流氓活動」的用語,而將其行為形式限定為四項。但是,由於規定含糊如「起鬨鬧事」,使得其行為的實際邊界仍然是無邊無際。加上在成罪標準中大量使用「情節嚴重」、「其他」、「等」模糊用語;而相關司法解釋又擴大了「流氓動機」的範圍,使得尋釁滋事罪仍然沒有走出「口袋罪」的窘境。

而更為致命的是,進入網絡社會後,出於網絡管理的必要,有關部門對該罪進行無限制的所謂「擴大解釋」(其實是類推解釋),將虛擬空間解釋為「公共場所」,將發布熱點話題也認定為「起鬨鬧事」,把引起熱議認定為「引發公共秩序混亂」。使得原本「小口袋」變成了「大口袋」,並一步一步朝著「超級口袋」前進。

「口袋罪」功能就是「什麼都可以往裡裝」。不明確的法律規定,就是對權力機關的無限授權。由於規定不明確,不管什麼行為,只要稍有一點差池,都可以往裡裝;不管什麼人,只要看你不順眼,也可以往裡裝。萬事皆可定罪,任何人皆可抓。你的行為是不是「起鬨鬧事」,達到「情節嚴重」標準沒有,完全由我說了算。欲治你罪,何患我無辭。

加上刑法學界,樂此不疲地提倡"微罪入刑""積極刑法觀""風險社會的風險刑法""實質解釋擴大處罰範圍"……,為各種擴大處罰範圍遞刀子。

網上不小心說了句話,就可以尋釁滋事了,一般判五年,最高可判十年;比卸掉一條胳膊(故意傷害罪重傷),甚至比殺人、放火、強姦都判得要重;更不用與收買一萬名婦女(最高判三年)相提並論了。

現在的尋釁滋事罪,甚至還不如1979年舊刑法的「流氓罪」,當時還只針對地痞流氓、社會渣渣進行懲治。現在,在網上說句話,就要被判罪大惡極的「網絡超級大流氓」!

尋釁滋事罪這個「口袋罪」不僅沒有變小,反而變得超級巨大,進入網絡時代後,不僅能裝人,連天都能裝了。

上帝死後,世界將何去何從?明確化、具體化、實用化

鑑於尋釁滋事罪種種被濫用、污名化的情況,從保護人民權利、贏得民眾對法治信任的角度計,應當廢除此罪。

那麼,問題是:廢除之後又當怎麼樣的?很簡單,重新立法,使犯罪標準明確化、具體化、實用化。

第一,廢除「尋釁滋事罪」罪名。

第二,廢除「網絡尋釁滋事罪」司法解釋。對於網絡編造虛假信息的行為,依照刑法第291條之一「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認定。

第三,將現「尋釁滋事罪」規定四類行為,保留兩項行為,拆分為兩個輕罪,明確入罪標準:

(1)毆打罪(或暴行罪):「毆打他人致輕微傷,或毆打他人三次以上,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達本標準的,治安處罰」。

(2)騷擾罪:「以追逐、攔截、恐嚇、尾隨方式騷擾他人,經勸止後仍然實施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達本標準的,治安處罰」。

(3)故意毀壞財物的,依據刑法第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認定。侮辱、誹謗他人的,依據刑法第246條「侮辱罪;誹謗罪」認定。

第四,再也不要恣意去進行無邊無際的「擴大解釋」、「實質解釋定罪」了。

第五,停止"微罪入刑"的步伐。根據行為的輕重,嚴格區分刑事違法與違法。不要將網絡上說話的行為,與殺人、放火同等對待。重整各罪法定刑,以罪刑均衡為原則,構建邏輯通暢的罪刑階梯。

法律是指導人民正確行為的行為規範,國之大事,不可不察也。

無論何種法律,其正確道路應當是:標準明確、規範具體、實用至尚。法律標準不明確,人民時時刻刻就會處於受到追訴的恐懼危險之中而不知適從。法律標準不明確,權力的掌控者就會隨時揮舞制裁的大刀而使權力被無限濫用。只有法律標準明確,才以政通人和。

當前的中國法學和刑事立法,卻走向了另一個趨勢,認為把法律搞得越玄虛空洞、越複雜紛繁、越大詞空話、越前位極端,就越是「理論水平高」。寫幾篇誰也看不懂的空話論文,創新幾個漏洞百出的制度,新設幾個時髦的罪名,就建設出世界一流法學了。

借討論尋釁滋事罪之機,我也呼籲法律學人:去尋找一下真正的現實法律問題,去認真分析導致問題的原因,去腳踏實地的解決問題。

法律是為了生活更美好!為了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和自由,讓我們學好法律,用好法律,建設好法律,走向法治中國!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中西ABC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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