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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羅訴韋德案被推翻 美司法回歸傳統

6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作出裁決,推翻有半個世紀之久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簡稱羅案)案裁決,不再承認墮胎權是一種憲法保護的權利,墮胎問題應該交予各州來處理。

美國最高法院外觀,攝於2020年5月12日。

6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作出裁決,推翻有半個世紀之久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簡稱羅案)案裁決,不再承認墮胎權是一種憲法保護的權利,墮胎問題應該交予各州來處理。

最高法院意見書認為,「墮胎權」在憲法上沒有文本依據,缺乏歷史或傳統的支持,最高法院對「羅訴韋德案」和「凱西案」的裁決,篡奪了憲法明確留給州立法機構的權力,把沒有經過證實的懷孕三階段「生命理論」強加給整個國家。

羅案裁決不僅沒有在全國範圍內解決墮胎問題,還產生了嚴重的破壞性後果,剝奪了墮胎問題上的民主程序,使得各州關心胎兒生命的人,無法找到法律與政治上的救濟途徑,加劇了社會和政治的對立與分歧。

意見書認為,「羅訴韋德案」的裁決,一開始就錯得離譜,推理特別薄弱,現在是重新重視憲法,並將墮胎權問題交還給人民選出的代表的時候了。

很多專家學者認為,「羅訴韋德案」憑空創造了一項墮胎的「憲法權利」,推翻「羅訴韋德案」,將墮胎權問題交還給人民,代表了憲法原則的回歸。

憑空製造出的一種權利:「墮胎權」

1969年,德州一位21歲的名叫諾瑪·麥考沃伊(Norma McCorvey)女服務生意外懷上第三胎,她想墮胎但德州當時法律只允許被性侵懷孕,或對危及母親生命的情況墮胎,於是她謊稱自己被強姦並試圖非法墮胎,後來在女權組織和律師的幫助下化名為簡·羅伊(Jane Roe),於1970年起訴德州反墮胎法違憲,北德州聯邦法庭判她勝訴,德州政府上訴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在1973年7:2多數意見支持羅伊的墮胎權,裁決女性懷孕的前三個月因「隱私權」不受州法干預,這個裁決賦予了墮胎一種憲法權力。

2022年6月24日,最高法院正式推翻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後,反墮胎支持者在華盛頓最高法院外擁抱。

在1973年的意見書中,最高法院將懷孕分為三個階段(trimesters),在孕期的第一階段(第1—12周),胚胎不具備在母體之外的「生存能力」,懷孕婦女有權獨自作出墮胎的決定,屬於公民的「隱私權」,受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保護,無需經州政府或其他人的同意。

在孕期的第二階段(12—24周)和孕期的第三階段(通常在24周之後),胎兒已具備了「生存能力」,州政府才可以進行適度干預和進行更多的限制。

羅伊案的判決一開始就被視為一個糟糕的裁決,即使那些支持合法墮胎的學者和律師也是如此。勞倫斯·特里布(Laurence Tribe)在《哈佛法律評論》(Harvard Law Review)中指出,「關於羅伊最奇怪的事情之一是,在其言辭的煙幕彈背後,實質性判斷依據無處可尋。」

甚至已故大法官金斯伯格也稱羅伊案是「嚴重的司法干預」,而知名的進步法學教授和歐巴馬政府官員卡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認為羅伊案的方法「太離譜了」。

而且使用了「雙重標準」,第六巡迴上訴法院的阿穆爾·塔帕爾(Amul Thapar)法官說,「大多數案件是(一種)規則,然後是墮胎案件(另一種)的規則。」因此幾十年來,精明的律師們在為羅伊案辯護時,都迴避了其來源於憲法的說法,只被作為先例進行辯護。

《撕裂我們:墮胎權如何禍害一切、無助於解決任何問題的》(Tearing Us Apart: How Abortion Harms Everything and Solves Nothing)的作者瑞安·T·安德森(Ryan T. Anderson)和亞歷山德拉·德桑克蒂斯(Alexandra DeSanctis)認為,羅伊案的裁決和隨後支持該案的裁決,是「司法能動主義」的教科書式例子,錯誤令人震驚,羅伊案和凱西案憑空創造了一種墮胎的「憲法權利」,實際上並沒有找到任何此類權利的文本、歷史或傳統證據。

根據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Samuel Alito)撰寫的多數意見書,推翻羅伊案的理由,概括起來有如下幾點:

一是羅伊案推理異常脆弱,偷換了概念,把用來保護個人名譽和反誹謗的「隱私權」掉包成「墮胎權」,將保護信息不被披露的權利與不受政府干預做出並實施重要個人決策的權利混為了一談。

二是羅伊案缺乏歷史和傳統依據,在羅伊案之前,從來沒有「墮胎權」,相反墮胎是一種罪行。

意見書中寫道:直到20世紀後半葉,美國法律都不支持墮胎權是憲法權利,直到羅伊案的前幾年,都沒有聯邦或州法院承認這種權利。事實上,長期以來墮胎在每個州都是一種罪行。當第十四修正案通過時,四分之三的州將懷孕任何階段的墮胎都定為犯罪,這種共識一直持續到羅伊案判決的那一天。

三是最高法院自創孕期三階段說,非民選的法官充當了立法機構的角色,孕期第一階段(第1—12周)胎兒不具備「生存能力」、可以墮胎的說法,不能被證實。

四是「墮胎權」成為一種憲法權利,使得羅伊案被無休止司法濫用,阻斷了保護胎兒的投訴之路,加劇了社會和政治分裂。

2021年11月1日,美國最高法院外,一名反墮胎示威者舉起一個胎兒模型。

責任編輯: 方尋  來源:大紀元記者宋唐綜合報導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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