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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大學生嘉頓山自殺不遂欲殺人搏死刑 刀傷4晨運客 判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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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歲內地青年早前在高院原訟庭承認4項企圖謀殺罪,法官杜麗冰周三(13日)判刑時,形容事件完全是懦弱膽小及無緣無故的襲擊。

香港,3年前一名曾自殺未遂的內地男學生,為希望獲判死刑,在深水埗嘉頓山隨機持生果刀刺傷4名女晨運客,令她們頸背受重傷及患創傷後遺症。青年犯案後曾回大陸自首,但因他在港犯案不受理,終返港時在邊境落網。該內地青年早前在高院原訟庭承認4項企圖謀殺罪,法官杜麗冰周三(13日)判刑時,形容事件完全是懦弱膽小及無緣無故的襲擊,法庭判刑須顯示被告行為危及社會,判處內地青年監禁16年。

被告在內地長大判刑一刻毫無表情

被告劉越騰(現年26歲),報稱學生。在內地長大,事發時居於嘉頓山旁邊的美荷樓青年旅舍。他被控在2019年10月11日,在深水埗近石硤尾配水庫(嘉頓山)山邊企圖謀殺吳伯弟、劉文聯、張軒娣及林瓊瓊(50至57歲)。被告帶著耳機,聽著由書記為他將法官的說話翻譯成普通話。他聽取判刑期間一直低頭,判刑一刻被告毫無表情,判刑後緩緩坐下。

法官杜麗冰判刑前指,引述法庭為他索取的精神科報告,被告過去曾患抑鬱,小學時因為健康理由而被同學欺凌及排擠,中學曾數次自殺但不成事;其後他升讀大學,案發時他就讀機械工程系四年級。

被告打算回大陸接受死刑故在嘉頓山犯案

被告期後產生「在結束生命前要享受人生」的念頭,故他先在內地結識旅伴來港同游迪士尼及維港,其後他自行去購物及到訪海洋公園,因感孤單故在港結識女伴,並付款送女伴新手機,惟兩人爭吵後女伴帶走手機離開,令被告生氣及失控,他一度打算割腕自殺,但他沒有勇氣而不成事,故他改變想法打算訴諸暴力行為、傷害他人,並打算回大陸接受死刑,故在嘉頓山犯案。

他還押期間嘗試數次自殺,精神科醫生認為他有「強逼型人格障礙」及「適應不良性調適策略」(Obsessive-compulsive personality disorder with maladaptive coping strategies),但經過治療後被告情況穩定,不過自殘及傷害他人的風險高,報告認為被告不需要接受醫院令,但需要長遠接受治療。

官:事件完全是懦弱膽小及無緣無故的襲擊

杜官形容事件完全是懦弱膽小及無緣無故的襲擊(coward and unprovoked attack),並指控罪非常嚴重,隨機把涉案4名晨運客當作目標,被告襲擊第一名事主後本應控制自己並停止,但被告選擇繼續追趕並施擊另外3人,並立即逃回內地。法官指法庭判刑除了要有阻嚇性,亦要顯示被告行為危及他自己及社會。4名事主當日如常外出晨運卻遭遇到可怕的襲擊,法庭需要保護社會大眾。

官:法庭需要保護社會大眾被告判囚16

法官稱讀到被告父母撰寫、令人心碎的求情信,希望法庭憐憫處理,但是此控罪實在太嚴重,法庭需要保護社會大眾,4名事主當日如常外出晨運卻遭遇受到可怕的襲擊,被告是希望殺死她們,令政府可以判他死刑。法官稱,香港並沒有死刑,只會以監禁方式協助罪犯更生,在精神科醫生及心理專家協助下防止他們繼續以暴力行事。就4項企圖謀殺罪中,杜官每項控罪以監禁16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在最早階段認罪,每項控罪刑期扣減至10年,其中3項控罪期中的兩年刑期分期執行,共判囚16年。

4名事主均受重傷及患創傷後遺症

案情指,當日早上約9時許,來自內地的吳、劉及張相約到事發地點晨運,而林亦在該處做運動,期間林留意到被告一直站在附近。約1小時後,被告突然取出20厘米長生果刀刺向林的背及頸,令她血流如注。其餘3名事主目擊事件慌忙逃跑,被告卻從後追上,用生果刀先後向她們施襲。4名事主分別頸、背、心口、腹部受傷,其中張須入住深切治療部,原有焦慮症的林,事後更患創傷後遺症,需要作跟進治療。

被告在犯案後離開香港,至在同月13日下午,經深圳灣管制站再入境時被香港警方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他在2019年10月1日來港,在超市購買涉案生果刀打算自殺,結果不成功。他及後改變主意,決定襲擊他人,卻發現原來殺人較自殺更困難。

被告傷人後回內地自首獲告知因在港犯案不能受理

被告續指,事發前他曾多次到訪嘉頓山,當時已想過傷人,惟始終未鼓起勇氣,直至當天他觀察良久,認為是機會,便伺機向4名素未謀面的事主落手。事後他想過留在現場等警察,但始終因害怕而逃走,並乘計程車擬返內地,只是當時身上沒有證件,後來又發現雙程證過期。輾轉下他用護照返回內地,恤發後便向內地公安自首,卻獲告知因他是在港犯案,公安不能拘捕他,他惟有返回香港,在邊境落網。

大律師陸偉雄指,一般來說,「在港犯案,內地不能受理」這講法是正確的,因為關乎到司法管轄權不同,兩地的法律原則亦不同,兩地並非共同使用《普通法》,按國際慣例,司法程序都是在發生罪案的地方處理。陸指,如果在香港犯案,即使被告是其他國籍的人,亦要在香港接受審訊,「美國人都唔可以話系香港犯案,要返美國審」,故即使被告是內地人,也不能要求到內地受審,此案亦不涉及引渡議題。

案件編號:HCCC173/2021

責任編輯: 劉詩雨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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