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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灼​:「鐵鏈女事件」宣判:誰認定施暴者的某些行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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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後,徐州「鐵鏈女事件」的犯罪分子紛紛被判。

消息傳來,網絡洗版。

其中法院判決被告人董志民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

對於這個結果,輿論反映不一。

有人說法律得到彰顯,壞人被繩之於法,但更多的法律人士追問:

董志民難道沒有強姦?難道強制和買賣婚姻是合法的?

這其中就包括第九屆、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夙生律師事務所主任遲夙生。

她是一位非常知名的法律人士,且在業內更有著較好的口碑。

判決的消息傳來後,遲夙生追問說:

董志民為什麼沒定強姦犯罪?

「法度Law」今日的文章說:多名受訪律師也都表達了上述觀點,認為一審判決漏掉了「強姦罪」這個最應該認定的罪名。

還有另一位律師周立新,他認為,此案判決隱藏的最危險的問題是認可了強制、買賣婚姻的有效性。

當然這只是律師自己的觀點,怎麼審,怎麼判,法院說了算。

但是,有幾個細節不得不提。

首先,法院認為被告人董志民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構成虐待罪,且致小花梅患精神分裂症不可逆轉,具有致被害人重傷的加重情節;董志民非法剝奪小花梅的人身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應數罪併罰。

也就是說,法律已認可了「小花梅」是董志民的「家庭成員」身份。

這由此引發了疑惑:

拐賣來的「小花梅」長期遭受虐待,凌辱,難道法律真的認為她是這個家庭的成員?

專業的法律問題自然有司法機關去解釋——只是這樣的認定,對於「小花梅」來說,是否公平。

這或也是周立新的質疑的緣由。

另外就是大家普遍關係的問題:

董志民為何沒有被定為強姦罪?

根據案件披露的細節顯示:另一被告人霍福得將小花梅帶至豐縣歡口鎮,經劉某柱介紹,以人民幣5000元轉賣給董某更(已故)及其子被告人董志民。

注意,這裡說的是「轉賣「,而不是介紹對象。

被轉賣給被告人董志民後,他便將「小花梅」帶至董集村家中共同生活。

必須注意這個細節:這裡說的「生活」還應該包括「性生活」。

判決的細節還說,剛到董家時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夠自理,能與人交流,但有時存在痴笑、目光呆滯等表現。

也即是說,被轉賣來的時候,「小花梅」精神狀態已經不那么正常。那麼,之後董志民到底是在什麼情形下,與「小花梅」發生的性關係?

這一點非常重要。

從現在來看,毫無疑問且非常肯定具有強迫性或違背意願的情形——這一點不接受任何的反駁:

這位可憐的、被拐賣又精神出現問題的小女孩,當時才21歲;

而此時,已老大不小且連個老婆都沒有的董志民,已經32歲。

在彼時的農村,32歲連個老婆都沒有——可見條件差到什麼程度。

也許只有腦殘或人渣,才會認為倆人的性行為是「愛的交融」。

更重要的是,法律對強姦的認定有著明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強姦罪,是指行為人背被害人意願,採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注意構成要件,是違背受害人意願。說白了,哪怕自己媳婦如果不想跟你睡,你來硬的都可能被認定強姦。

就這一點來說,董志民犯有強姦罪無疑了。

何況從開始小花梅就有精神障礙的疾病。

判決通報載明:

2011年、2012年「小花梅」生育二子、三子後,精神障礙症狀逐漸加重,2017年生育六子後病症更加明顯。

其間,董志民僅於2013年上半年帶「小花梅」到鄰縣鄉鎮醫院門診開藥治療,後再未送醫治療。

由此可以肯定,從2011年開始「小花梅」已有精神疾病,但2011年至2020年,二人先後生育七個子女。

注意前述判決內容:且在2017年生育六子後,病症更加明顯。

知灼小編不是學法律的,於是百度檢索了一下:

法律規定,跟精神病人發生性關係,應以強姦罪論處,因為精神病人沒有性防衛能力,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

按照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姦淫因智力殘疾或者精神殘疾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殘疾人的,以強姦論,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因而和精神病人發生性關係的,都會涉嫌強姦罪。至於最終是否會被以強姦罪定罪論處,就需要結合實際的案件情況來定。

反觀被轉買來的且有精神疾病的「小花梅」,遭到董志民強行發生性關係多年,還不算強姦?

到底是眼瞎還是心瞎?

最後,再看一下官方披露的另一個事實:

2017年7月至案發前,董志民還對小花梅實施了布條繩索捆綁、鐵鏈鎖脖等虐待、拘禁行為。此間,小花梅的飲食起居得不到正常保障,時常挨餓受凍,居住場所無水電陽光,生活環境惡劣。董志民的虐待行為,致小花梅人身健康遭受重大傷害。經鑑定,小花梅患有精神分裂症(衰退期),被評定為精神殘疾二級。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知灼​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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