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既然授權了香港法院自行解釋香港自治範圍內的基本法條款,那麼香港法院還沒有這麼做以前,人大常委會就不應該介入主動進行釋法(雖然根據「劉港榕案」,人大常委會有權這麼做)。一旦介入,人大常委會就等於干涉了本來該由香港自己管治的權力範圍,這也就難逃破壞了「一國兩制」的指責。人大常委會這次在高等法院還沒有對有關的司法覆核作出任何裁決前,就「截糊」主動解釋基本法第104條,這對於香港的司法獨立是一次極為沉重的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