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顧名思義,是指每一個人,特別是政府,要尊重每一個人的生命權生存權發展權,公共事務管理權,以及不損及他人利益的獨立思考和自由行動等固有的基本權利。這些權利,本質上是普世的和普適的,任何人都應享受,不可以被隨意剝奪(法律判定的例外。)因此,特色人權發展道路,本身就是不合邏輯的荒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