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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清漣:紅鑽帝國事件 打破一個相當普遍的幻想

—何清漣:國家利益至上還是公民權利至上?

最近幾個因言獲罪的案例再度向世界表明:北京當局永遠面臨一個民主政府沒有的問題,即如何控制公眾的言論。

著名經濟學家何清漣

先是濟南「紅鑽帝國事件」,一位20餘歲的年輕姑娘在網上跟貼要求公布當地一地下商場水淹事件真相,因而被拘留數天。繼而發生了海南省儋州市兩位教師因反對該市政府將那大二中高中部遷到海南中學東坡學校的決定,以對唱山歌的形式在網上發帖,因而被儋州警方以涉嫌對市領導進行人身攻擊、誹謗市領導名譽為由,將兩位教師處以15日的行政拘留。

上述兩起案件並非針對中國當局嚴禁禁止攻擊的國家領導人與社會主義制度,只是針對地方政府的一些行政作為與官員,與2006年重慶彭水縣秦中飛因一首「沁園春」觸怒縣衙而鋃鐺入獄,性質相同。也就是說,如今中國享有不可被批評特權的範圍,已經擴大至地方政府及其官員。只是這些地方的官員們因言治罪,用的是屬於民事罪的誹謗罪,而非危害「國家安全罪」之類的政治罪名──這裡面有司法技巧的講究,說明地方官員在依法治國的口號下,其「政治智慧」亦與時俱進。但如果推根溯源,其根源卻在共產黨政治文化的特質,即將一切批評者視為「國家的敵人」。

將批評者視為「國家的敵人」,其始作俑者就是今天普京正帶領俄羅斯人民懷念不已的前蘇聯。1927年頒布的《俄羅斯聯邦法典特別部分》第1章第58條規定,屬於「國事罪」中的第一類罪即反革命罪,而因言獲罪一直是反革命罪當中重要的一項。中共建政後,從蘇聯老大哥那裡搬了這條「反革命罪」用之於中國,死於這條罪名之下的冤魂不知凡幾。這一惡名昭著的反革命罪一直沿用到1997年,中國為了提升國際形象,在這年出爐的《刑法》中將「反革命罪」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以減少其鮮明的政治色彩。

與此同時,當局對1993年出爐的《中國國家安全法》第四條中的「陰謀顛覆政府」(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一種)也稍作修改,改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據法律專業人士解釋,這是個進步,因為「政府」有多種含義,既可以指中央人民政府,也可以指地方人民政府,還容易被理解為政府的某一職能部門。這種解釋暗示這樣的「進步」:修改之後,雖然一些為文批評中國政治制度與中央領導層的人士未能倖免於被構陷為「危害國家安全罪」,但針對地方政府與某一政府職能部門的批評則被排除在可怕的「危害國家安全罪」之外了。

但地方政府及其官員們在自己領地內,均將自己視為「黨與國家」的當然代表,又豈能容草民批評「謾駡」之?既然寫文章批評國家領導人與社會主義制度均可以成為國家的敵人,批評本父母官的又豈能逍遙法外?就算不能以「危害國家安全罪」治治這些刁民,用其他的罪總可以吧?反正公檢法全在政府領導之下,用什麼罪名還不由本父母官說了算──這就是「彭水詞案」、「紅鑽帝國案」與「海南山歌誹謗案」發生的社會背景。

在這種情況下,僅僅譴責地方官員的惡劣專橫是沒有用的,關鍵在於改變這種以言入罪的政治文化。而改變這種政治文化,還得廢除「危害國家安全罪」這部以言入罪的惡法,否則,這種「依法治國」,只能使中國的人權狀態愈加惡劣。

在此,筆者還要打破一個相當普遍的幻想。許多中國研究者與者相信,依法治國(「Rule by Law」)能夠將中國帶上民主與法治之路。這一看法有意無意地忽視了一點:中國的立法思想和司法準則是「義務本位」而非「權利本位」,只強調公民對國家的義務卻忽視了公民的權利;中國當局是以「國家利益」的名義去治理國家,「公民利益」從來就未曾成為中國的立法思想與司法準則。儘管憲法在名義上賦予了中國人種種權利,但在各項專門法的立法過程中,體現的卻是國家利益而非民眾權利。這方面,中國的《國家安全法》就是藐視人權的一個法律範本。

可以說,只要中國的立法與司法體制注重的是「國家利益」而非「公民權利」,類似「紅鑽帝國事件」的以言入罪冤案必將不斷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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