醜陋的河南警察集體殺人案!
廣為公眾關注的河南警察集體殺人案的大致情況是:2004年9月,周口市川匯區法院時任書記員呂留生的姐姐,與李勝利因電話廳的轉讓發生糾紛,呂留生找到周口市警局七一路派出所的李立田,要求教訓一下李勝利。該所6名警察將李勝利打昏後,從三樓推下稱其「跳樓身亡」。案發後,受害人李勝利的親屬不斷上訪,2005年該案引起中央高層領導關注。
2007年4月,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3名主犯死刑、死緩、無期徒刑。 9月11日,河南周口警察殺人案二審因3名被告人在法庭上耍橫、家屬起鬨,經兩次休庭之後被迫擇日再審,拖到11月17日。而11月17日再審的結果是,這起殺人案被迫再一次改期再審。這樣的局面,不能不讓人對法律威嚴、法院莊嚴的說法產生懷疑。表面上看,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表面上看是因為被告人家屬的囂張和蠻橫,但是深層的原因卻是當地司法系統的護短行徑所致,主審的河南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犯有嚴重的處置不力擬或者是行政不作為。 因為中國的《人民法院法庭規則》明確規定,對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但是,僅就目前的情形而言,周口市中級法院並沒有將《人民法院法庭規則》落實到位。9月11日,在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六名警察集體殺人案的法庭上發生了被告人耍橫、家屬起鬨而導致庭審工作不能繼續的尷尬境地,然而讓人大跌眼睛的是事後竟然沒有人因此受到罰款或者拘留的處罰,更沒有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也就難怪11月17日局面更加難以控制,在堂堂中級法院的審判現場,受害者家屬竟然被被告的家人實施毆打,進而導致整個法院審判工作陷入停頓,不能不說是中國司法系統的一大恥辱!
記得在2007年4月,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時,曾經動員高達600名警察維持現場的秩序。那足以說明,法院方面並不是無力控制局面。但是,在此後的庭審中,沒有跡象表明有關部門運用了必要的震懾手段。那麼人們就有理由追問,有關部門為什麼要對被告人家屬的囂張行為聽之任之,難道就是因為他們是警察和法院工作人員的家屬嗎?如果這樣竟然能夠放任的話,那中國司法的顏面還不是蕩然無存了,那裡還會有什麼司法的公正性呢?假如說中國當局能夠拿出對付「民運」與「法輪功」的重視的那麼一半力度的話,中國公眾對於中國司法的看法就會截然不同了。
按照真正的法治社會,無論最終的審判結果如何,庭審必須得以進行。在一個法治國家,所有組織和公民都必須遵守法律,其中也包括法院自己,特別是作為司法裁量的法院更當垂範在先。依照相關法律確保案件審理工作的有效進行,這是法院的權力,也是法院的義務。如果連起碼的法律程序都無法得到保障,那麼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有存在的必要嗎?執法犯法無論是在公眾常識還是在法律常識里都應該是從嚴從重懲治的,但是在今日的中國,真可謂是只有想像不到的醜陋,沒有發生不了的醜陋,河南周口的警察集體殺人案的審理現狀就足以使得世人瞠目結舌了!法治社會在今日的中國依舊是痴人說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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